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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强化保险业的社会保障和服务功能。
重庆市政府将保险业作为提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市五大领域(高危行业、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医疗行业)全面推行责任保险,在全国首次以省级政府名义推动责任保险发展。
同时,重庆市政府大力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保险创新发展实验区,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公共项目方面取得了100亿元的实质性突破。
四是打造新型金融聚集区。
重庆借鉴北京金融街、上海陆家嘴的开发模式,在保留传统金融聚集区渝中区的同时,积极推进两江新区发展规划,高标准建设江北嘴金融核心区。
该区域占地5平方公里,建成后将成为西部地区金融机构、业务集聚的核心区和金融创新的先行区。
到2020年,重庆八成金融机构将在此集中布局,有望成为中国的“金融第三区”。
(二)深圳通过地方立法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通过立法强化了金融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力度。
深圳是全国首个进行金融立法的城市,2008年就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条例将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涵盖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金融布局等方方面面,形成了完备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每年奖励额度达到数亿元,众多金融机构和人才受益,大大提升了深圳金融的吸引力。
二是大力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发展。
深圳一直高度重视法人金融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利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总部落户。
截至2010年末,深圳市有法人银行机构15家、法人证券公司17家、法人基金公司16家、法人期货公司12家、法人保险公司10家,这些机构成为深圳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撑。
仅招商银行一家法人机构近五年平均每年向深圳市纳税达50多亿元,经济贡献和带动作用显著。
三是积极发展股权投资等新型投融资机构。
深圳将促进股权投资作为金融中心的一项重要功能加以推动,通过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股权投资提供了若干支持政策,并营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是其中一家典型代表,1999年由政府出资5亿元引导资金建立。
经过11年的发展,该集团已经成为注册资本25亿元、管理76只基金、投资近400个项目、培育81家上市企业的中国创投行业领头羊,示范效应非常明显。
截至2010年末,深圳共有34家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投资了46家创业板企业,高居全国第一位。
受各类新型投融资机构大发展的影响,深圳金融业务以存贷款为主的局面已发生了明显变革,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活跃,新型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已经占到融资总量的22.4%。
(三)宁波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突出航运金融特色
一是积极构建航运金融服务体系。
宁波立足“港航大市”的优势,积极探索推进航运金融、物流金融产业发展,逐步建立了具有宁波特色的港航金融市场体系,宁波港集团成为航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典范。
近年来,宁波港集团相继完成了“成立港航投资公司、组建财务公司、上市”的金融发展战略,并与上海港集团达成了合作组建国内首家航运保险法人机构的意向,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拓展力度不断加大,推动宁波打造港航强市,提升了航运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二是加大力度融入上海两个中心建设。
宁波将对接上海金融、航运两个中心作为新时期宁波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机遇,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推进宁波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通过与上海市政府定期召开推进会、开展项目合作等形式,成功推动花旗银行、光大证券金融后台产业基地等13个高规格项目落户宁波,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达100亿元的海洋产业基金,上海港与宁波港的金融合作得到不断加强,两市金融与海洋经济项目合作总金额达到430亿元,成效显著。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宁波始终把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放在突出位置,从根本上巩固宁波经济的基础,扩大富民强市的源泉。
市政府密集出台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金融业创新发展、加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及开展股权、专利权质押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
市本级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财政资金,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部分给予风险补偿,已累计发放5000余万元;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规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总计达2500万元,连同县市区配套资金共计9000余万元。
在政府的推动下,宁波中小企业融资趋于多元化,创新实施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位居同类城市前列,“十二五”有望推动上市企业达到100家。
二、各地经验对我市发展金融业的启示
(一)正确的发展思路是金融业发展的前提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先进城市都认识到金融实力对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将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转方式、调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了全市总体发展规划,而不仅仅是把金融业当做服务经济的一种手段。
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增强重庆的金融聚集辐射能力,把重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了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中要求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重点发展。
高标准定位金融业的思路为金融业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系统的金融发展格局,实现了金融规模和效益的高速增长。
以重庆市为例,在金融中心发展思路和政策的推动下,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5年前不到3%,提高到今年的8%;
银行不良资产率由5年前的20%多,降到今年的0.76%,进入全国前三位;
2010年金融业对经济的贡献度达到6.6%,拉动经济1.1个百分点。
(二)完善的政策法规是金融业发展的保障
先进城市都十分重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从政策层面加强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
深圳、重庆、宁波相继于2003年、2006年、2008年出台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根据金融业发展形势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鲜明地表达了政府支持金融、发展金融的态度和决心。
在此基础上,深圳、重庆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金融业发展的规范和保障。
深圳市人大率先行动,用不到一年的时间推动完成了《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立法工作;
重庆市人大积极发挥立法职能,在各类法规条例修订时,重点将金融业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和体现在法规体系中,并大力推进《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列入了2011年立法预备项目。
发展金融业有法可依,确保了各项政策思路的有效推进和落实,大大增强了当地金融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突出地方特色是金融业发展的关键
先进城市在选择金融业发展定位时,都紧密结合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形成了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有针对性的推进措施。
重庆避开金融市场和金融总部相对于上海、北京不足的弱势,全力打造中国内陆地区最大的要素市场和结算类金融中心。
目前,重庆的加工贸易离岸金融结算额已达1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国际结算额已达100亿美元;
同时,重庆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的高地,活跃金融市场,目前重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类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六类创新性金融机构总数已达300余家,资本金近400亿元,规模占重庆整个金融业规模的30%。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提出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跳出了以银行业务为中心的传统金融发展模式。
宁波则结合毗邻上海金融中心和航运业发达的优势,打好航运金融牌,思路明晰,效果显著。
(四)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
在当前金融资源趋同、金融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先进城市之所以能实现金融业的突破性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敢想能干。
重庆积极推行鼓励创新的施政理念,为推动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创造了“渝富模式”,通过政府运作,由政府融资平台渝富资产管理公司主导西南证券、重庆商业银行、重庆农村信用联社、安诚保险等10余家地方法人机构的改革重组,实现了机构资产质量的大幅提升,目前西南证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在上海和香港成功上市,而渝富公司也由10亿元的资本金发展到400多亿元,成为实际意义上的金融控股集团;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融资,创造了“地票”流转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三权”抵押融资制度,在确保耕地不流失的情况下,既增加了建设用地,又保障了农民长远利益。
深圳一直是金融创新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创新为深圳金融业注入了很多生机和活力。
近年来,深圳市先后成为国家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并率先启动了对接香港的人民币国际化业务和国家级金融服务标准化试点;
为鼓励创新,深圳在全国首创了金融创新奖和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营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众多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了创新实验室。
(五)聚集各方资源支持形成金融业发展的合力
先进城市在发展金融业过程中,都非常善于调动各方面资源,形成发展金融业的强大合力。
一方面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金融业的发展都高度重视,在全市上下形成了发展金融的统一认识,调动了发展的积极性。
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金融业发展,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金融业的重点发展思路、指导金融业改革创新;
深圳市人大力主推动第一部城市金融立法出台,全市还成立了由市长任主任的金融发展委员会。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调集各种资源给予金融业大力支持。
重庆、深圳、宁波不断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涉及到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就学等方方面面;
在金融用地方面,重庆、深圳、宁波都将金融用地纳入了城市规划范畴,提前预留出发展空间,把金融机构的用地需求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并给予用地优惠。
深圳同时规划设立了四个金融产业园区;
宁波正在开发建设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重庆江北嘴金融区位于两江新区核心和地标位置,充分显示了金融业在当地的突出地位。
(六)科学的管理体制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
为更好地推动金融业发展,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各地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赋予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具体推动金融工作、营造金融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责。
从各地金融管理理念来看,重庆、宁波重点是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而深圳更多地是营造软环境、出台有力的支持政策。
例如在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方面,重庆、宁波当地政府主动参与,并积极向监管机构争取;
而深圳则利用政策优势加以引导。
这两种模式选择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重庆、宁波处于发展金融业的加速阶段,政府推进的效果更为明显,而深圳金融业属于创新提高阶段,通过市场手段发展金融业有着较好基础。
从金融办的工作职能来看,都是按照“大金融”的格局对金融办进行设置,涵盖了金融业发展、上市、新型投融资机构监管等各个环节,工作职能整合较为充分。
从金融办的部门设置来看,重庆、深圳的金融办都是市政府独立工作部门,重庆金融办编制45人,内设8个处室;
深圳金融办每年安排金融发展资金达数亿元,推进机制非常有力;
宁波金融办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便于调动各方面资源,强化工作力度。
三、我市金融业立法的基础
(一)金融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
近年来,我市金融业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呈现出“规模提升、体系健全、环境向好”的发展态势。
“十一五”期间,全市本外币存贷款余额、保费收入、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
证券交易量和期货代理成交额年均保持百位数的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达到143家,初步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完备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协调服务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青岛金融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得到不断提升,这都为金融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金融政策和规划体系初步建立。
市委、市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尤其是2011年初召开了全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大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30条,以及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金融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编制完成了《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了在我市建设以服务蓝色经济为特色的、与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总体发展目标,初步形成了符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政策框架体系,这为制定《青岛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条例》提供了政策基础。
(三)金融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亟待改善
一方面,随着金融业加快发展,金融市场趋于多样、金融创新趋于活跃,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各类政策措施,如何引导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市场和业态更好成长,显得十分迫切,在客观上提出了金融立法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尽管我市金融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城市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要在新的发展阶段,突出青岛金融特色,切实落实好发展规划,实现跨越式发展,就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金融业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保障措施以及金融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定位、发挥作用等方面固定下来,以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推进,通过营造法制环境确保青岛金融业在同类城市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四、我市金融业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有关立法建议
通过系统的调研和分析,我市开展金融立法工作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也必将对金融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议明年将《青岛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出台,在我市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业发展环境,为金融业后发赶超提供强劲动力。
立法重点及有关建议包括:
(一)确立金融业的产业定位
对金融产业的定位是整个金融立法的基石,充分认识到金融业发展重要性决定着金融立法的原则和方向。
金融业是全市服务业的重点产业,也是支撑全市经济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提高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上半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已经达到了5%。
金融立法首先应当明确将金融业确定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优先培育和发展,纳入全市发展战略,为金融业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写入立法。
(二)突出金融业发展重点和特色
我市金融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尽快实现赶超,必须从提升自身活力、实施差异化竞争方面取得突破,并在立法中重点体现。
一要在金融创新方面实现突破。
各地发展经验都显示出创新对于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金融立法要将金融创新放在重要位置加以规范,从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方方面面找到切入点,增强金融发展内在活力。
二要在机构聚集发展方面实现突破。
法人机构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撑,在金融资源聚集和辐射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立法要明确措施思路,加快现有法人机构的发展壮大,加速银行、证券、保险各业法人机构尤其是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新型法人机构的聚集发展。
三要在集聚金融人才方面实现突破。
高端金融人才缺乏一直是制约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立法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人才发展和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要在发展特色上实现突破。
蓝色经济区建设是我市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契机,我市金融业要形成鲜明特色,就要围绕蓝色经济抓好战略机遇。
据此,蓝色金融、外向金融和高端金融是我市下一步金融业的发展重点和亮点。
在金融立法中,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服务蓝色经济的重点措施、加强金融与日韩、港澳台的交流合作,突出财富管理中心的发展特色,形成我市金融业错位竞争的新优势。
(三)明确金融业发展中各方权责
规范金融业发展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是金融立法的重点,其中主要规范的是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和权限。
市政府首先应当谋划思路,通过研究制定金融业总体和阶段性发展规划,形成明晰的发展思路,并针对金融业不同的发展方面形成有针对性的推进措施;
其次应当促进发展,通过整合各个方面的公共资源,为金融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在法人机构改革发展、创新试点争取等需要全市推动的发展环节发挥好主导作用;
再次应当维护金融稳定,通过健全金融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金融教育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大风险处置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发展实际,大力扩展业务领域、加强金融创新,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确定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主要方面
从当前我市金融业发展和各地经验来看,金融市场、金融人才、金融创新、金融布局、金融开放、金融环境是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方面,金融市场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基础,金融人才、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发展的活力支撑,金融布局是金融业发展的空间载体,金融环境是金融发展依赖的客观条件,对这些方面加以规范,将构成金融立法的重要内容。
(五)整合优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目前我市已经初步构建了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但与先进城市相比力度还不够大、涵盖的领域还不够广。
在将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企业上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固定下来的基础上,市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针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股权投资、金融聚集区等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制定独立的优惠政策,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中央提出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金融管理已成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各地实际看出,顺畅的管理体制对推动金融业发展作用非常明显。
但从目前我市的管理现状来看,金融管理权限分散在不同的工作部门,有些职能还存在交叉现象,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信息不对称甚至矛盾的地方,对工作开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金融立法中,应当着力改善这一局面,强化政府职责,明确金融相关职能归属,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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