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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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林业部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项目实行省、市(地)、县三级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立在同级林业部门。
各级项目办必须配备合格的管理、技术和财务人员,并设立项目专户或专账。
2.2.1项目执行机构为省林业厅,专设省项目办。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执行计划、费用与投资计划、年度任务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和设备物资采购计划等;
在项目实施的前期,负责组织对森林经营单位经营方案的审批;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管理项目赠款的人民币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
组织项目县报账,并审查、汇总项目报账材料;
与各项目县结算和拨付项目资金;
组织项目设备物资采购;
指导市(地)、县项目办和项目监测中心的工作,组织项目检查;
对项目市县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联络和协调德国复兴银行及GFA咨询公司相关工作;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技术研究和将项目获得的经验及教训认真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加以发放;
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进行总结评价。
2.2.2市(地)林业(绿化)局专设市(地)项目办,协助省项目办管理项目。
主要职责是:
审查项目县的年度作业设计方案;
对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进行控制管理,负责组织对2010年后的森林经营单位经营方案的审批(由林业局批复)。
监督项目质量,对实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有权提出调控意见;
编制本项目办预安排资金计划,调控和汇总项目县预安排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和督促县级配套资金到位;
负责本级项目办管理费用支出、经常性费用支出等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登记管理项目设备等资产;
检查、指导县项目办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组织部分项目培训和研讨活动。
2.2.3县林业(绿化)局为项目实施机构,专设县项目办,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组织项目村组参与式规划,帮助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项目采伐指标纳入全县计划,确保项目的采伐需要;
制订年度任务、资金预安排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方案;
与项目实施单位和农户签订合同,组织种苗生产、供应;
组织森林经营单位施工和对农户开展项目培训,搞好项目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组织和协助森林经营单位进行自查验收;
负责本级项目会计核算,编制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协助项目乡镇林业站和森林经营单位做好记账工作;
具体办理赠款资金的报账和拨付工作;
编报年度工程实施进展报告,并收集和管理项目实施资料、信息,及时向省、市项目办反馈。
2.2.4项目监测中心设立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主要职责是:
负责按照省项目办与咨询专家建立的监测体系对项目森林经营规划和可持续森林经营的实施进行监测,对县项目办要求提款报账的面积进行全面的监测评估,为提款报账提供依据。
负责对各级项目办数据库的使用进行技术指导。
2.3森林经营单位职责
项目受益人为项目区农户、造林大户和乡村林场等。
森林经营单位将在林业部门的帮助下,按照项目的要求由受益人组建。
其职责是在林业部门的帮助下制定森林经营方案,并按方案的要求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2.4项目咨询机构职责。
德国GFA公司为项目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提供项目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
协助项目开展培训;
对项目监测质量进行控制;
协助项目执行机构制订项目执行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引进先进的林业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
协助项目采购;
对项目实施中存在不足提出建议;
对限制因素进行协调;
评估项目实施对项目区及受益者的社会经济影响。
2.5财政部门职责
2.5.1项目转赠机构为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具体承担项目转赠职责。
与省林业厅共同制定和下发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物资设备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等;
审查项目执行计划和费用与投资计划;
审查年度任务计划、资金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
督促各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省项目办专户;
审查报账材料并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负责项目赠款的资金管理;
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监督采购过程。
2.5.2市(地)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市县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其主要职责:
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督促项目县配套资金到位;
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5.3县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市(地)财政局监督检查县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职责有:
负责审查本县项目年度提款报账计划;
负责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县级配套资金;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负责本县项目报账材料的审查。
2.6项目审计机构职责
省审计厅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依据我国的财务条例和本项目的财政分立协议的附件8—《省级审计人的财务审计范围》,对财务文件以及财务常规工作的正确性进行评估。
审计人员的其他任务按照项目《转赠协议》执行。
3.管理程序
3.1自下而上由县、市(地)、省项目办编制年度预安排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
3.2根据预安排任务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3县项目办组织项目村组开展参与式规划,编制森林经营单位经营方案。
3.4省项目办根据各级配套资金到位和参与式规划进展情况,下达正式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3.5县项目办根据各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编制年度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以图表为主。
在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时,如发现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措施不具体,林分情况发展变化,特别是针对间伐活动的林分,技术员必须到现地进行补充调查和设计。
3.6县项目办与森林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培训、施工和自查验收。
3.7市(地)项目办对项目县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审核县自查报。
3.8省项目办委托项目监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监测)。
3.9省项目办根据监测中心的检查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市(地)、县项目办,并由县项目办使用配套资金通过乡镇农村信用社向森林经营单位兑付补助资金。
3.10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向农户兑付补助资金。
3.11省项目办组织项目报账,县项目办提供相关的提款报账材料。
3.12县项目办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地)项目办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报告和财务报告,市(地)项目办在3月15日将汇总后的年度实施报告和财务报告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在3月底前报德国复兴银行和国家林业局主管部门。
3.13省项目办负责组织固定样地监测和社会经济评价,并适时地对项目的投资单价、技术措施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3.14省项目办组织专家学者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近自然林业和参与式林业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总结项目经验,为全省和我国南方地区的森林经营提供借鉴。
4.技术标准
4.1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近自然林业和参与式林业规划的要求,参照国家、行业和省制定的相关规程、办法,结合项目区经济社会和森林状况,制定符合项目区实际的项目《执行计划》、《费用与投资计划》和《森林经营指南》、《森林规划指南》、《参与式规划指南》、《监测指南》。
4.2项目村选择和森林经营单位的建立按照项目《参与式规划指南》执行。
4.3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指南》、《森林经营规划指南》执行。
4.4项目投资标准按照《费用与投资计划》执行。
4.5检查验收(监测)按《监测指南》执行。
5.计划管理
5.1项目实行年度预安排计划和正式计划制度。
各级项目办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费用与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安排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
5.2项目年度预安排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由下而上编报。
县项目办负责按照项目的《执行计划》和《费用与投资计划》编制县级的年度任务和资金预安排计划,在经同级财政局同意后,于前一年9月5日前报市(地)项目办;
市(地)项目办负责编制市(地)项目办的管理费用、经常性费用、培训与推广费用的资金预安排计划和审查汇总县级任务和资金预安排计划,经同级财政局同意后于9月20日前报省项目办;
省项目办负责编制省项目办管理费用、经常性费用、培训与推广费用的资金计划和项目采购计划,审查汇总市(地)、县项目年度预安排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经报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由省项目办于10月5日前下达项目年度任务和资金预安排计划。
5.3项目正式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由省项目办根据预安排情况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参与式规划进展情况,于当年9月1日前正式下达,并报德国复兴银行备案。
项目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申报批准。
为了严格项目管理和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项目将在保证参与式规划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使年度任务计划与项目执行计划总体上保持一致。
6.资金管理
6.1配套资金。
中方配套资金总量为3859万元,由省级、市(地)、县三级组成。
各年配套资金原则上按配套资金总额的七分之一进行筹措。
特殊年度需要增加配套额度的,可提前向财政申请安排配套资金预算,总配套额度不变。
6.2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为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省、市(地)、县项目配套资金统一划入省项目办指定的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省项目办根据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计划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市(地)、县项目办。
6.3资金管理详见《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德方赠款资金提款报账详见《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构成各部分的支付比例详见《费用与投资计划》的《费用与投资汇总表》。
6.4项目建设资金须在项目办单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项目办配备专职主办会计1人,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须报经省项目办批准。
6.5各级项目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不同的资金使用范围,做好预决算工作,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7.物资设备管理
7.1项目物资设备由项目专用,各级项目办和相关林业站负责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和转让。
7.2物资设备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要建立物资设备验收、保管和分发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对截留、挪用项目物资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物资设备管理详见《物资设备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
8.档案管理
8.1项目档案实行省、市(地)、县、乡和森林经营单位分级管理,专人负责。
8.2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搞好立卷归档、查阅借还和资料保存等工作。
8.3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应及时配备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8.4档案分文书档案、造林经营技术档案和财务档案等三大类,每个大类分为若干小类。
其中文书档案、造林经营技术档案由专人保管,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保管。
资料的整理建档,必须做到准确无误、不漏记、不间断、不得弄虚作假。
9.其他
项目县需设立项目标示碑/牌,每县1块,设置在本县主要交通干道醒目位置。
项目标示碑/牌内容至少包含:
“中德合作可持续森林经营项目,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通过德国复兴银行联合资助”。
德国大使馆提供的项目徽记应当安置在项目标示碑/牌上。
每个森林经营单位需要设立一块长久保存的标示牌,具体要求由省项目办统一制定。
10.附则
10.1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属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10.2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0.3市(地)、县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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