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改革委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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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维修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九、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必要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以法定产权面积(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十一、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交纳。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房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得小区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0%-30%,具体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多层住宅不超过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不超过3元/平方米。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十六、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共用车库(包括利用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和露天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洁、照明等项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相应的停车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利用前款条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
或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保险等特别服务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
十七、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具体的设施服务条件,可按道路停车不超过50元/辆.月、共用场地停车不超过80元/辆.月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此项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和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和使用。
十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据实分摊二次加压电费外,均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各种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空置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摊费用按不低于约定公摊费用的80%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布公摊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十、因提供本通知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超过最高服务等级的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物业服务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价格部门在不超过20%以内确定。
二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持价格部门确认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更名、分立、合并、搬迁或撤消等,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十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包括: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其格式与式样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监制。
二十三、我市大中型国有企业生活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因硬件设施、规划等条件限制,不能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申报。
二十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省发改委、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洛价经〔20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附件二:
洛阳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附件三: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多层
高层
综合服务费
0.20
0.26
0.15
0.19
0.11
0.14
0.07
0.09
公共秩序维护费
0.13
0.12
0.10
0.08
0.06
共用设施维护费
0.78
0.66
0.57
0.48
公共区域保洁费
0.04
0.02
公共区域绿化费
0.03
0.01
0.05
合计
0.56
1.35
0.46
1.10
0.36
0.90
0.70
单位: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
1、多层带电梯,物业费等标准按同级别高层标准收取。
2、小区建筑面积多层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标准可在对应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小区建筑面积多层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在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费标准可在对应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下浮10%。
洛阳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车辆类型
内容
收费标准(元/辆·
月)
备注
共用车位
专用车位
机动车、非机
动车车辆停
放服务收费
机动车
地上停车场
100—150
30—50
提供封闭停车场地,24小时看管,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地下停车场
150—200
摩托车
15
非机动车
电动车
10
自行车
6
外来机动车
临时停放
各种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超过90分钟收费
2元/辆·
次
90分钟以内不收费,过夜收费加倍。
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3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0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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