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003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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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它具体又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合作开发合同中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
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
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合同主体一般也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4、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
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一方当事人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
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时参考。
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
服务必须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短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为委托方决策服务,委托方采纳与否,采纳后是否有效,顾问方不承担责任。
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具体的技术
问题,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后果负责。
二、技术成果(主要指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最重要的概念,它是技术合同的标的。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相关法律对技术成果作如下定义: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两类技术成果。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这就是说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或专利权的义务。
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相类似的独占权。
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技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成果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该收益。
当事
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三、签定技术合同时关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的约定。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是关注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一般不太关注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问题,所谓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多存在于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
《合同法》第354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四、技术合同中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的约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取决于当事
人约定,没有统一的成文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作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等方式。
若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五、保密条款的约定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可以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
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条款主要包括:
保密内容的范围,涉密人员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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