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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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⒀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规范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
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⑴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2)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4)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规范规定。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⑹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
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
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⑺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
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
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
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
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
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4.5.2
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
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防空地下室规范
⑴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⑵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⑴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⑷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⑸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⑹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
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⑺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⑻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防火规范
⑴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⑵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1)民用建筑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规范规定。
(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
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6)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7)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8)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0)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1)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规范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
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直径20m及以上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4.6.5
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
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
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⑵是否叙述室外可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
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二、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5.1
5.2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⑴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
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⑵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
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表2规定: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适用范围
昼间
(dB)
夜间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
工业区
65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6.4
降低设
备噪声
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⑴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
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⑵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釆暖通
风系统
⑴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⑵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⑷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8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
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
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
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
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
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
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
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
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
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
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
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
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
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
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
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
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
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
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
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
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
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
三、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6.1
强制性
条文
6.2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规范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
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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