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常见问题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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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基于单位违法侵权,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并可索取经济补偿。
、单位对于解除的理由、方式、时间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面临什么问题,该如何应对?
8,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已怀孕,又再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提示: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取得补偿金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均已清楚,同时也接受了该经济补偿金,说明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
提醒用人单位还是应严格遵守法规律规定。
9,如何处理员工的辞职和离职问题(解除劳动关系),1、注意保留员工申请辞(离)职的书面证据。
2、与辞(离)职后可能发生争议的员工签订协议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3、不要扣压档案、证件并在工作交接完及时开具离职证明。
10,特别注意擅自离职的员工:
擅自离职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不确定状态,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愈期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对愈期者,按规定或按通知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3对不来办手续的,依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不要让您的员工有自出自入的机会,11,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分实体、程序两种。
实体即: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即: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解除劳动合同。
1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是否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用人单位仅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能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1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及操作指引,1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应停止劳动者工作。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标准。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竞业禁止问题。
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怎么办?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选择多种形式送达。
及时办理终止手续。
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避免合同终止漏洞的方法续签劳动合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5,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6,竞业禁止问题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
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
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
17,劳动法第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关于劳动争议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69号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以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
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1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工资被拖欠的问题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21,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怎么办?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额的20,且保证劳动者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2,离职员工的外欠款怎么处理?
经济损失如何处理?
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1996年4月26日)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转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不一致签不成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2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应弄清外欠款的性质、原因、数额,区别处理,要求当事人追讨,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用其它方法处理。
23,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应怎样追缴才合理合法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4,关于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26号)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否赔偿问题。
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此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范围,企业可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工人追究责任。
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追赔应依据民法通则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处理。
注意:
如遇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应注意及时运用劳动仲裁、诉讼手段追讨。
切记时效,25,选择多种形式送达要注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决定,并要求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时除劳动者外,应当至少有两个在场。
如果劳动者以种种借口拒签,送达人当时应记录在案。
必要时,用人单位不妨采取律师见证、司法公证或报纸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26,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内(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造册移交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并签名确认、双方还需要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完上述手续后,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工资结算、经济补偿金支付等。
用人单位将停发与劳动者有关的薪酬福利待遇、停保、支付相关待遇。
27,劳动合同终止程序,劳动合同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28,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操作,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还是在法定的期限日终止劳动合同好,以免发生争议。
29,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同。
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事实与理由2、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3、解除/终止的方式4、明确本通知的生效日期。
5、签收企业具有举证责任!
31,分析与应对:
1、无条件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否则要承担劳动者无法再就业的损失。
、离职交接制度包括:
交接流程(人力部-用人部门-其他部门-财务部-人力部-财务部)、交接时间、工资与补偿的发放时间、不办理交接的后果。
、在合同约定:
乙方如依法享有经济补偿的,乙方必须按甲方内部规定办妥工作交接手续,甲方才予发放。
、暂时无法计算的提成奖金,应约定如何计算和发放时间。
、劳动合同要保存2年,属于劳动争议中重要的证据。
定期整理离职员工的内部个人档案。
3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应对?
一、招工时就应将此成本考虑进去;
二、终止劳动合同应准确计算经济补偿:
三、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3,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于劳动合同期满前的N日(通常为一个月内)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提前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应于收到该通知书的N日内(由用人单位确定)填写续签意见并交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逾期未交者,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应在合同期满之前完善续签手续,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善续签手续的可以推迟,但推迟不得超过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
34,劳动合同续签时应注意的问题,在合同续签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具备必备内容;
2、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注意试用期的约定。
3、调整工作内容要明确,附有详尽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4、工作地点调整要慎重。
住所地,主营业务所在地。
5、工资待遇问题与岗位调整、工资制度密切相关的。
6、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7、岗位调整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
8、岗位调整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
9、签约:
签字、盖章关键点:
本人签字,35,特殊情形的处理:
享受养老金待遇(退休)的人员。
不能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
36,退休是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应当受到国家保障和法律保护,只要员工履行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就可以退休,并享受有关待遇。
根据规定,男员工满60周岁,女年满50或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同时对于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还应符合连续缴费15年,才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建议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评定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只要职工履行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就可以退休,并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延迟办理所造成员工的全部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3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均属违法终止。
企业应特别注意: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用人单位只有一次权利。
38,1、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劳动者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赔偿金3、劳动者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值得警醒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39,关于经济补偿
(1)主要法律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文件,41,
(2)工资数额标准的分析,由以上法律依据可知“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即应发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进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又往往以当地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所谓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效绩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项构成。
经济补偿金“工资”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的结论。
而绝不应该是以所谓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为基数。
42,(3)经济补偿金中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1、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号)第三十七条;
(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号)第五条;
43,2、工作年限的分析:
由以上法律依据可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针对的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4,1)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被迫解除;
3)用人单位解除;
4)劳动合同期满;
与481号文比较: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算半个月?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补偿范围的区分应用,45,主要区别:
1、封顶对象与条件不同。
新规定对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封顶;
而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以十二年封顶,而且工资计发基数也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
2、补偿年限不同。
新规定对补偿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只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原规定更加细化、合理。
3、保护标准不同。
新规定是最低工资标准保底。
46,对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何计算?
对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均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赔偿金。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47,应注意的是481号文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现在的操作一般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8,(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何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9,(5)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分期支付?
1、法律依据: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2、问题分析:
根据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当然劳动出于各种原因接受单位的提议,法律并不禁止。
50,(6)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代通知金”支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按时参加社会保险;
尽量选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让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有效解除和经济补偿金的规避,5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应对?
53,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54,如何处理送达书面通知的举证及证据固化等问题,55,书面通知、挂号信、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员工违纪处理后的告知,5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1995年7月31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57,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在些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58,1、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料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案件若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提供相关证据;
(5)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情形: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举证要求,59,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定、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4、举证时限为第一次开庭调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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