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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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信用管理过程中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定、使用和公开等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
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信用管理工作,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结果的应用。
第八条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指定企业信用管理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
第九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企业监管的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管理结果应用等职责。
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一十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一十一条本规范第五条第
(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
本规范第五条第
(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本规范第五条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一十二条本规范第五条第
(二)至(六)项信息由发现企业失信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是非属地机构)实施采集。
对企业一次失信行为的采集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条目、一次采集”的原则。
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信用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结案后采集,其他信用信息由发现失信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采集。
第一十三条采集信用信息时,对于具有多种分值的信用信息采集条目,根据失信行为故意、过失、连带等主观程度和失信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计分分值。
第一十四条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在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采集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并上报部门主管人员审核。
第一十五条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所在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当在采集人员上报后10日内完成审核。
对审核同意的,予以计分处理;
对审核不同意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A、B、C、D级的评定
第一十六条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1年为一个评定周期,每年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等级评定。
质检总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另行设置的评定周期应当小于1年。
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评定周期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十七条A、B、C、D级的评定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
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一十八条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一十九条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第二十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二十一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第二十二条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二十三条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且未采集到信用信息的企业,不予评级;
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但采集到信用信息的企业,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上一评定周期不予评级,但本评定周期新发生检验检疫业务的企业,参照B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主管部门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评级后5日内,提出相关理由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审核,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应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作为当年度评定结果。
第二节AA级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七条AA级企业的评定,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企业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通过的,报质检总局核准,质检总局统一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每年度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对周期评定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AA级企业条件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取消其信用AA级、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意见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对审核决定取消信用AA级的企业,报质检总局核准。
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三十条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主管业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手续;
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
优先办理注册、备案等手续;
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优先推荐申报出口免验。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签证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签证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通过通报、函询、信息化平台以及其他方式共享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一个评定周期内信用计分累计达到12分时,可以对其实施布控。
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企业在布控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从失信行为发生时起重新计算布控期限。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一个评定周期内信用计分累计达到24分时,可以对其实施即时降级。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信用计分累计达到36分时,可以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
第三十六条对即时降级的企业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在不少于30日、不多于90日的区间内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并制定对布控企业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所需采取的限制性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布控的企业,应当在布控期间实施相应的限制性监管措施。
对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当按照新的信用等级实施监管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除实施D级企业的监管措施外,还应当实施相应的限制性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布控和即时降级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
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达到布控或即时降级条件后,3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初审认为不应当布控或即时降级的,应当写明理由。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5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布控或即时降级生效,企业主管部门应填写《企业布控/降级告知书》(附件2),及时将布控或即时降级情况告知相关企业。
第四十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
(一)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填写《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告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质检总局,由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要求后,可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后将有关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将核准通过的企业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永久保存。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在信用管理平台中,使用人员不得越级操作。
第四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使用等工作,不得擅自将所知悉的信用信息对外公开。
第四十四条质检总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信用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定期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所属各部门的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应当对各部门企业信用管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责成纠正和改进。
第四十六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对其有关行为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实施采集,达到动态管理条件的,按照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对信息确需变更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规范所规定的时限,按月计算的指自然月;
按日计算的,布控期限指自然日,其他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申请表
2.企业布控/降级告知书
3.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告知书
4.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请表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
AA级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申请企业名称
备案/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前信用等级
及起始时间
主要进出口货物
上一年度
报检差错率
在相关部门信用情况(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本企业承诺以下内容: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三年内未发生进出口货物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3、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检验检疫机构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
意见
附件2
企业布控/降级告知书
: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你企业在本年度评定周期内信用失信计分累计达到______分,决定: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企业实施布控;
□2、自年月日开始对你企业实施信用降级,降为级。
特此告知。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告知书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你企业在本年度评定周期内信用失信计分累计达到分,拟将你企业列入检验检疫信用管理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如有异议,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否则,视为无异议。
附件4
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申请表
信用信息变更
申请事由
□1、申请变更信用信息计分;
□2、申请变更企业信用等级;
□3、申请撤销布控;
□4、申请撤销即时降级;
□5、申请撤销严重失信企业
申请变更理由
(可附页)
根据上述情况,特此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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