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ag内容描述: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
4、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