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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恒源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矿井运输的安全管理,适应我矿生产发展的需要,达到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目的。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就规范平巷运输、斜巷运输、副井管理、“四超”车辆、矿车管理、无极绳绞车使用、皮带机、刮板机使用等运输环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运输管理小组
组长:
生产矿长
副组长: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员: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生产一、二线、
职能科室行政负责人安监处机运科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运管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运管办设在安监处机运科。
二、管理规定:
(一)运输区是运输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运输业务技术领导部门;安监处机运科负责斜巷运输的安全监督。
(二)绞车安装、验收
1、生产单位需要安设或挪移绞车的,必须提前出绞车安装设计申请书;绞车安装设计申请书由安监处机运科和生产技术部技术科审核签字后方可到机电科设备组或机修厂领用绞车设备及配套安全设施、锁箱、游轮架、牌板等;绞车安装设计申请书一式四份,由安监处机运科、生产技术部技术科、机电科设备组或机修厂、申请单位分别留存。
2、申请书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恒源煤电[2010]14号文、矿《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等进行编制。
申请书应列出以下内容:
1)绞车安装原因、计划安装地点
2)绞车使用性质:
永久性还是临时性
3)绞车型号、规格、钢丝绳规格等技术参数
4)绞车固定方式,绞车窝支护形式,并附纵剖面图
5)斜巷坡度、长度、车场布置
6)该斜巷保险设施设置情况,保险设施名称规格、安装位置,并附布置图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职能部门应及时认真审核申请单,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对申请单的各项数据,特别是绞车窝和安全设施处的顶板情况。
4、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申请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并建立绞车及配套设施安装台帐。
5、绞车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分管科(区)长、主管技术员、机电队长要对照标准自行验收;单位验收结束后提请调度所组织安监处、运输区、机电科、生产技术部及时进行正式验收并计入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整改。
(三)绞车领用
1、井下所有绞车必须上锁管理,掘进工作面绞车钥匙由单位自行管理;其他绞车钥匙由安监处信息站管理发放。
2、实行井下绞车使用记录制度。
《井下绞车使用记录本》井下每个地点一式三本,《井下绞车使用记录本》由安监处信息站管理发放,由绞车司机下井使用绞车前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信息站,相关人员必须如实、认真填写,信息安监员要对《井下绞车使用记录本》上反馈的问题实行“二三链环闭合”。
3、井下共用绞车的领用要严格执行“13452工作法”(一使用一申请,“三验证”,“四对照”,“五不发”,“二监督”)
4、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开”,把钩工必须严格执行“六不挂”。
(四)斜巷监管
1、各单位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副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担任斜巷运输跟班人,并将名单报安监处机运科备案;矿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跟班人调整时,应及时到安监处进行变更登记。
2、跟班人在行车前和行车后必须认真检查斜巷设备、设施、轨道、巷道支护、钢丝绳等并如实记录,必须及时向调度所汇报跟班人姓名、斜巷设施设备情况、任务完成情况。
行车前发现的问题,追查上一班跟班人责任;行车后发现的问题,追查本班跟班人责任;不如实记录、汇报的,从重处罚。
3、行车时,跟班人不得离开施工现场,提绞信号发出前必须和把钩工、绞车司机一起核实斜巷安全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打点走勾指令;原则上跟班人在斜巷上口。
4、安监处机运科每月不少于15次的斜巷专项监管行动。
(五)培训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组织、安监处机运科负责实施每年对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斜巷运输跟班人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并认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调离原岗位、送人力资源部待岗。
三、评比奖罚
1、每季度召开一次斜巷运输管理总结会。
在无斜巷运输类“三违”、无斜巷运输类事故、在上级检查中无斜巷运输类问题且斜巷运输管理成绩突出的科(区)中评出“运输管理最讲究科(区)”一个,给予2000元奖励;每季度发生斜巷运输严重“三违”一人次或发生斜巷运输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一次或发生斜巷运输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人次的单位为该季度“运输管理最不讲究科(区)”,罚单位党政负责人各1元。
2、每季度对在运输检查、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同志给予适当奖励。
3、违反本管理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罚50-1000元;情节恶劣的,按严重“三违”论处。
四、其它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恒源煤电公司、恒源煤矿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Ⅰ.平巷管理制度
1、所有进入机车运输大巷的车辆都必须经调度站签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未经过运输区调度站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主要运输线路作业。
否则,一经发现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如再次违反,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处所在队1000元/次罚金。
2、大巷内必须保持卫生清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在大巷内修理设备、施工等所遗留的杂物应及时清理运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巷及联巷口附近堆放材料、杂物,乱丢垃圾。
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并在24小时内处理。
3、在大巷里通行的人员都要爱护大巷内的设备,不得随意损坏;随意损坏者按“三违”论处。
人员行走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进入机车运行轨道中,防止电机车时运行威胁人身安全。
违反规定者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4、电机车在大巷内运行,司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车,遇到拐弯、道岔、风门或阻碍视线的地方,要减速鸣笛,直线不得开飞车。
否则,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5、如机车、矿车、材料车在大巷内掉道,不准用机车硬拉,否则损坏设备按价赔偿。
6、大件车拉运由运输区负责架线下的运输,由生产单位负责护送跟车。
7、大巷人车管理制度:
⑴乘人车必须按规定时间发车,不得提前或推后发车。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乘人车,特殊情况必须由调度所安排乘人车。
⑵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和押车工的指挥,开车前自觉地关好车门或挂好防护链;列车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打开车门或防护链。
⑶乘人车严禁超员乘坐(现在在用乘人车每节规定12人)。
⑷乘车人员必须有顺序地上下车,不得拥挤,在列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⑸乘车人员必须坐稳,不得将头或身体任何部位探露车外,不得在车内打闹或乱写乱画乱丢垃圾。
⑹乘人列车未到站不得中途停车上下人员,更不准扒车、跳车。
⑺列车行使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⑻严禁在电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人员。
⑼乘车人员不得携带钎子等超长物件(大于1.2米);随身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8、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
9、顶车作业规定:
⑴在对选矸楼、副井上、下口及井下主要斜巷上下口车场存在顶车作业的进车侧,在便于把勾工操作的位置必须装设气动(液动)阻车器,正常处于常闭状态;在接近硐室口或人员作业点合适位置,装设顶车打点给定信号和顶车过程语言报警装置。
⑵矸石山滚笼房内的内齿轮绞车电控应与滚笼房外道阻车器之间实现电气闭锁,即补车装置不启动,阻车器就打不开。
⑶在滚笼房进车侧外部加装车辆限高装置,严禁超高车辆进入滚笼入口。
⑷四超(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车辆特殊情况进入运输环节必须制订措施。
⑸滚笼房内补车工与电机车司机之间联系信号(红灯、警铃)要安装在二者都可视的位置。
机车司机没有得到补车工的允许顶车信号,严禁向滚笼房口顶车。
⑹滚笼内处理杂物时,必须对滚笼进行停电、闭锁,作业人员要佩带安全带。
⑺如有超高车辆进入滚笼房,必须在滚笼房外道阻车器里侧进行处理,杜绝超高车辆进入滚笼入口。
⑻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进入人力资源部待岗。
10、地面运输封闭管理规定:
⑴地面轨道实现封闭管理,正常情况下地面各个道口处于常闭状态,只运行电机车。
⑵道口门实行“申请制”和“上锁管理”。
即需要进出车辆时,使用单位向运输区申请后方,由当班电车司机将门打开;车辆进出后及时关闭。
⑶凡是无申请私自进入地面运输轨道的一律按照“三违”处理;私自损坏封闭网、门、锁的责任人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Ⅱ.斜巷管理
1、公共绞车及安全设施,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时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信息站和绞车维护单位汇报;如不汇报,被他人发现汇报,就算作该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责任单位人按“三违”论处,并由承修单位索赔责任单位100-1000元。
2、 未执行绞车申请制或强行撬锁使用绞车的单位,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由承修单位索赔使用单位50-100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进人力资源部待岗。
3、在斜巷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4、架空人车(猴车)乘车管理:
⑴架空人车必须按照指定时间检修,确保设备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检修时间。
违者按“三违”论处。
⑵乘坐人员必须排队,按顺序到指定地点(站台)乘坐,乘坐间距不得小于10m。
下车时在指定位置(站台)下车,严禁中途下车、越位乘车。
违者按“三违”论处。
⑶架空人车与绞车在同一巷道内,架空人车运行期间严禁绞车运行。
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
⑷乘车人员携带物品不得超宽、超高,长度不得超过1.20米,重量不得超过20㎏,携带物品不得拖地或横放,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有毒、易爆、腐蚀性危险品。
严禁用乘人装置运送电缆、钢丝绳、设备、配件、风镐、风带、电风钻、水泥、黄沙、矸石等货物。
违者按“三违”论处。
⑸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
上下乘人相遇时,不得嬉戏,打闹。
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
⑹乘车人员下车时,必须及时将吊椅取下放好,严禁吊椅在绳索上空转。
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进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同时,给予违章人员所在单位2000元罚款。
⑺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吊椅抱索器及随意拉急停开关,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进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
⑻任何人不得在巷道中乱丢垃圾,违者按“三违”论处。
⑼架空人车扒勾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者不制止、视而不见者按“三违”论处。
5、其它方面继续执行《恒源煤矿斜巷运输管理细则》、《斜巷管理补充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Ⅲ.副井管理规定
1、 上下井人员必须在等候室内等候上罐,人员进入井口房内,必须听从扒钩工统一指挥(入罐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小物件必须装包或装袋;携带长物件及其它有坠落可能物件时,现场应听从扒钩工安排入罐);不听从指挥者按“三违”论处。
2、集中交窑期间,副井上下口无配重时,人员数量最多不能超过48人/罐,当上下口有人员作为配重时可相对增加,但最多不能超过60人/罐,把钩工必须清点人数。
3、长钢梁、管子、轨道以及其它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有专项升降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4、打运大件时,要遵守推车顺序,防止罐笼下滑,使用单位要标明所装大件重量。
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⑵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副井上、下口把钩工。
⑶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⑷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运升降炸药、雷管或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时,两侧罐内都不允许上下人。
⑸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⑹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Ⅳ.“四超”车辆管理
1、副井提升装置最大静载重量为16.77T,最大载重差为4.56T。
长物件最长不得超过4米,大于4m的必须按照专项措施执。
未卸罐档时,物件最宽不得超过1.17米,最高不得超过1.92米,卸罐档后,最宽不能超过1.25米。
装载较宽物体时,必须按入罐数据进行固定、捆绑后方可进入井口,出现偏重或超宽,超长等不能正常入井的,则根据影响时间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运输区各100~1000元罚款,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2、井口上、下“四超”车辆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运输区申请,经允许后方可入井口房。
同时,申请单位协助扒钩工进行装卸罐。
3、工字钢、轨道、单体等长物件必须使用叉车或专用车,其两端窜量必须相等,高度低于车帮,同时必须捆绑结实,不得有偏重现象。
4、所用车辆必须完好,重心不偏。
连接装置的连接及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4条之规定。
5、“四超”整体设备与承运车辆间的固定,要选用直径不小于16mm螺栓固定。
非“四超”整体设备与承运车辆间的固定可以选用钢丝绳或铁丝,但必须捆绑牢固。
设备重心应位于车体中间。
运输“四超”材料(如轨道、管子等)时,材料两端必须连成整体(或用网片封闭)并与车体相连,两侧和车体捆绑牢固,重心不得偏移。
同一列车的连接装置的牵引高度和牵引中心线应一致。
6、“四超”车辆的运输必须符合其它相关运输规定。
车辆进入斜巷运输要遵守斜巷运输相关规定。
7、车辆运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要与现场相符,具有针对性。
其内容主要包括:
措施执行负责人、运输起止地点、一次运输车数(平巷或斜巷分开注明)、运送车辆概况、车辆连接强度要求,每车“四超”上限、设备的外型尺寸上限、捆绑与装卸方式、使用材料与工具、人员分工和注意事项等。
措施要报相关部门审批。
8、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壁的最小间距必须大于300mm。
9、“四超”车辆在大巷和采区巷道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m/s。
10、 斜巷运送时,扒钩工必须按专项措施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装载物长、宽、高是否超过巷道安全设施通过的要求。
运送“四超”车辆时,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提前察看运输路线,清楚现场安全隐患并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必须:
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11、 在平巷运输时“四超”物件车前50米要有专人警戒,勘察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发信号停车;物件车后面10米处跟车人员要随时注意道路情况及物件车状态;严禁在车辆两边跟车。
当发现有紧急情况发信号停车。
Ⅴ.矿车管理制度
1、每年经营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运输区等单位,根据下一年度原煤生产任务和掘进进尺任务,对下一年矿车需用量进行核算,编制下一年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投入计划。
2、(除综采支架专用车由机厂维修外)所有车辆由运输区维修、管理。
管理单位要建立使用及修理档案,统一编号,发出的专用车必须保证完好。
3、任何单位使用专用车必须经调度申批后,办理借用手续(每辆车押金100元)。
并按时返还(规定时间3天),无特殊情况不按期返还的每辆罚使用单位100元。
4、严禁损坏矿车,归还的各种车辆必须完好。
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的不同,给予100-1000元罚款;无法修复的,按车的造价赔偿。
5、运输区设专职矿车管理人员,每天对井下各工作面、迎头检查一遍,对于积压车皮、料车进行登记,并责令使用单位卸货平衡给其他头面。
拒不执行者按积压矿车论处。
6、运输区根据施工单位距离远近、巷道断面大小等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做底用周转车辆。
一般规定开掘坐底车为25辆。
凡实行坐底车制度的单位均采取重车换车皮的方法供应,并且本单位所下料车一律算当班车皮供应数。
坐底车超一辆罚单位责任人50元。
7、各单位升井的物料要及时卸掉(8小时内)并推出院外,进入架线下;否则,运输区按积压车辆每车罚使用单位50元/班。
8、运输区调度站对每辆矿车的使用位置、时间、返回时间登记,对无故超时使用车辆及时进行收费处罚。
9、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实际计划车皮,计划车皮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并向调度站送交申请单,无申请单的不予供应车皮。
10、运输区必须按申请要求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接,并填写矿车使用结算单(记录时间、地点、车号、期限),放调度站存放。
11、运输区按时按量提供车皮,否则,按照10元/辆罚款。
如有其它原因(零星工程施工影响等)引起的车皮供应不足,由矿总值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平衡。
12、使用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矿车返回到指定地点(就近的架线末端),并及时通知调度站,办理矿车移交手续,作为结算运输费用凭证,返回重车由运输区及时拉运升井,空车皮由运输区拉运到车场存车处。
(如中途转让,必须经运输区核实并办理使用手续。
将费用转到其它单位),否则视为继续使用,并支付超时间使费用。
初次超时费用按每班每车20元收取。
经车皮管理员联系后仍不处理,车皮超时费翻倍,并处责任单位(区)队长50元罚金。
1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由运输区同意后,方可延长使用时间,免收超时使用费用。
14、严禁在井下使用矿车拌料,造成大底车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15、为提高矿车利用率,矿车装料或矸石四角不得低于车沿100mm,但不得高于车沿100mm,保证货物不得沿途泄漏;否则罚使用单位50元/辆。
16、严禁体积超过500mm*400mm以上大矸装入矿车,必须破碎后装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7、严禁将杂物(钢丝绳、道枕、溜槽、背板、电缆等)与煤或矸石混装,井上下各种材料必须分装分运。
严禁使用材料车、平板车装矸石等。
超长超宽(超出矿车外沿,超出矿车额定载重量)等特殊物料入井升井,必须用专用车辆装运,必须捆绑牢固,插销能正常使用,符合入井、升井标准。
否则每辆罚责任人100元,将影响时间计入责任单位并对影响单位进行赔付。
18、严禁翻倒车皮,否则每辆车罚责任单位50元,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19、矿车使用必须由运输区统一管理。
严禁无计划随意占用车皮,故意超计划申请车皮,造成积压的双倍收费,并罚责任人50元。
哄抢车皮者按照一般“三违”处理,态度恶劣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20、各单位入井、升井的物料必须注明单位、日期、使用(托运)地点,并向调度站交付矿车使用单,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运输区有权不予运送。
Ⅵ.下料管理
1、生产一线单位用料由运输区统一配送。
按内部市场价格支付运输区服务费。
2、下料范围主要为:
建工材料、支护材料。
各单位机电设备料油脂由生产单位自己装运。
3、下料地点:
矿统一规定位置。
4、生产单位用料时,必须提前把批好的料票和下料结算单交给运输区,下料工按照相关规定在接到生产单位料票后24小时之内必须把材料送到施工单位指定地点。
特殊情况用料以矿调度会安排时间为准。
5、各生产单位备料时,要考虑生产需要,保证下料量的均匀。
6、运输区装料时来格按照规定的装料标准装满,不得少装、多装、混装,装车前必须把矿车底清理干净,否则,每辆矿车罚运输区50元。
7、材料在验收交接到生产单位前,由运输区负责材料的保管,出现丢失、损坏等现象,按价格进行赔偿。
8、运输区不得擅自将料卸下,应按规定将料运送到矿规定位置进行清点验收交接,并码放整齐,否则罚运输区200元。
9、接料单位在接到运输区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
否则,罚接料单位200元。
10、材料交接验收后,矿车出货系统的料车纳入坐底车之内,否则多一辆矿车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其它系统的料卸完后,由下料队及时把车皮返回。
否则,一辆矿车罚下料队50元,以次类推。
11、井下地面偷盗下料物资时,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并通报批评。
Ⅶ.无极绳绞车管理
第一条无极绳绞车要有选型、安装设计,并具备以下资料:
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的选型计算书,基础设计图,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条安装、使用、维护:
1、绞车、张紧装置及机尾回头轮安装,应采用砼基础预埋地脚螺栓固定,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绞车、张紧装置及尾轮处,必须安装照明灯,要求光照充足、吊挂整齐。
如果坡度较大造成钢丝绳磨顶板,应加装滚轮。
3、绞车安装后,外露旋转部件和张紧装置上移动部件,应安装防护网(罩),及机头要加防护网,机尾轮要加防护罩。
运行时机头、机尾轮处严禁站人,以防钢丝绳绞人。
4、电动机、减速机、电液制动闸均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参数。
5、使用无极绳绞车的巷道,轨道、托压绳轮、钢丝绳,必须每班按专人进行检查,定期抹油。
6、绞车使用前,认真检查工作地点帮顶支护情况,严格检查基础、螺丝、钩头、钢丝绳、制动闸、信号以及结构件是否齐全可靠,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好方可使用。
7、绞车信号传递要清晰,不得用喊话摇灯代替。
8、绞车运输前,首先检查巷道内的安全设施,必须确保信号灵敏、绞车设备完好、运行信号声光齐全、通讯可靠;否则不准使用绞车。
9、绞车运行巷道要设置警示运行红灯信号,运行红灯信号每间隔100m一个,变坡点、硐室处要另加设运行红灯、信号。
10、绞车起钩前,必须专人巡视轨道质量,绞车的完好情况,并清除沿途的障碍,撤出巷道内的所有人员,不能撤出人员必须进入到躲避硐室。
当一切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输。
11、绞车运输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连接和装载情况,如存在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12、绞车运行时不允许急开急停、忽快忽慢,要求平稳匀速,严禁信号不明开车。
.
13、绞车运行过程中发现绳松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并断开绞车电源进行检查处理。
14、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蹬钩头。
15、如车辆掉道,严禁使用绞车强行拉上道,必须就地复道,以防止拉坏绞车和轨道。
16、绞车钢丝绳必须要有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对易损坏、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仔细检查,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内,钢丝绳检查记录要填写及时完整。
17、当绞车钢丝绳磨损量、锈蚀、扭曲、变形等不符合规定时,必须更换。
18、钢丝绳插接使用时,不低于原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19、绞车磁力开关离绞车司机不得超过2米,若在绞车出现异常,停不掉电时绞车司机可拉闸把直接停电,以防止拉断钢丝绳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
20、绞车在三、四叉门及转弯上下位置,应设有危险标志警示牌,并加设语音声光报警装置。
21、绞车用通讯电话每小班都应升井充电,严禁交接使用,防止电量不足影响通话质量,有问题的通讯电话严禁带下井使用。
第三条制动装置:
1、无极绳绞车的常规牵引方式为后拉式(即梭车在前),如果采取前拉式(梭车在后)牵引方式,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在最大倾角斜巷上,向下运行时的安全。
2、梭车和车辆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运送物料不小于10倍最大牵引力。
第四条安全保护:
1、绞车与梭车之间应有通信系统,具备打点、通话和急停功能,严禁利用此功能行车跟人。
2、运输系统机头、机尾应安装防过卷保护装置,过卷时主电机能自动断电,保险闸制动。
在张紧装置(或首轮)和尾轮前方各安装一道阻车装置。
3、操作台的可视界面,应具有梭车位置、运行速度、报警状态、运行方向等工况模拟显示功能。
4、梭车上的断绳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五条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求固定开车人员。
2、绞车位置附近应悬挂:
操作规程、检修维护制度、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特征表、运输系统图、最大牵引重量等管理制度。
Ⅷ.皮带机运输管理规定
一、皮带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所有皮带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皮带机司机上岗时,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齐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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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运输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