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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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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大纲要求: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四、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六、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要求与05大纲相同。
本讲要点:
1、行政处罚概念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
内容讲解: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是对犯有比较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即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适当,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违法和滥施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1.陈述权
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告知并保证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阻止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
2.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提取、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调查核实。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予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复议权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错误,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为此,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诉讼权
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但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索赔权
一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其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四、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6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
针对有些行政机关乱设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形式和权限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律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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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设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设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鉴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设置和层级有所不同,有时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某些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但目前我国正处于行政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时期,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断地调整变化。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必须对行政处罚机关的变化以及行政处罚权的改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免引起行政执法主体的缺失或者混乱。
鉴于此,《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据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和改变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如国家对《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就作了改变,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这是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
这类行政执法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为了补充行政处罚实施力量的不足,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法律允许依法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一般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如某矿山地处甲乙两县交界处,矿山发生冒顶事故,甲乙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都要实施行政处罚,争执不下。
按照指定管辖的规定,只能报请两县所在的丙市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管辖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
在行政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为了准确地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一些常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专门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1.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2.未成年人的适用
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独立地控制、辨别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
1.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
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1.如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3项措施:
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结:
本讲通过对行政处罚概念的了解,重点讲述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
一、单选题: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种。
A.5种
B.6种
C.8种
D.9种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b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6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
2、被处罚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文书后,如果要求听证程序,需要在()提出。
A.7天以内
B.5天以内
C.3天以内
D2天以内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c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听证程序的提出是要求在3天以内提出申请的。
不是7天也不是5天。
--------------------------------------------------------------------------------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
A.生产经营单位
B。
有关责任人员
C.政府有关部门
D安全管理机构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b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行政处罚是对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以及其它组织而言,但是行政处分就是对具体的责任人员来说的,是不能对单位和组织讲行政处分的。
--------------------------------------------------------------------------------
4、《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项权利。
A5
B3
C6
D10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a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适当,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违法和滥施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
--------------------------------------------------------------------------------
5、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
A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
B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C行政处罚
D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c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
6、《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
A10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下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d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
7、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A责令限期整改
B限制人身自由
C警告
D罚款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b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8、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
A属地管辖
B 指定管辖
C 移送管辖
D 行业管辖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a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
--------------------------------------------------------------------------------
9、法律规定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 16
B 18
C 22
D 14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d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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