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上传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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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实验室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上传版本
技术中心研发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奖罚,规范奖罚标准,促进人人遵章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技术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适用于本细则。
1.3、对责任部门的奖罚款,由部门按岗位职责奖罚到人。
2、责任处罚2.1、安全设施损坏、失效、失灵,不报、不修,处部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50-200元/处罚款。
2.2、"三违"人员处罚规定2.2.1"三违"的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现场操作员工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2.2.2"三违"的类型
按照危害程度,"三违"划分为三类:
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轻微"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较大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
一般"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2.2.3"三违"人员的处罚标准
轻微"三违":
警告、罚款50元;
一般"三违":
教育、罚款100元;
严重"三违":
教育、罚款5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班长200元。
2.2.4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2.酒后上岗;
3.工作中擅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
4.上班时间睡岗;
5.厂区内打架斗殴;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
7.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
8.不情愿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
9.非特种岗位人员动用特种设备;
10.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11.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员工作业;
12.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13.工作前不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工作现场检查无安全措施;
1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员工作业;
15.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安全交底流于形式;
16.新员工初次上岗工作就安排单独作业;17.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上岗;
18.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9.工作前未指定作业负责人;
20.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
21.有毒、有害、有腐蚀性药品未设专人管理;
22.触电人休克未按紧急救护法救护,而强行送往医院;
23.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26.对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7.默认员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8.无视安全部门、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9.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0.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1.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
32.触电急救不切断电源;
33.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不切断电源;
34.擦拭运行中的动力设备;
3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6.检修工作完成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7.工作完毕,未办理运行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38.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程序手续;
39.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0.未按部长命令执行或误传部长命令;
41.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42.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43.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的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44.操作中发生上下工序疑问,不向部长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45.所做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46.在整改消除漏气点需卸压操作时,不卸压、带压操作;
47.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48.远方操作启动设备前不到现场就地检查;
49.未经作业负责人同意私自改变接地线位置;
50.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作业;
51.装拆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利用缠绕的办法装设接地线;
52.装拆接地线时,不按地端、导体端的规定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53.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54.未经许可强行送电;
55.送电前、不到现场检查设备;
56.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57.标定仪表时,在现场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
58.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59.工作间断后,重新工作不复查安全措施;
60.肩挑重物登上移动梯子或软梯;
61.移动物料或设备等没有归类摆放好,影响通道;
62.对氮气、惰性气体等介质设备或管线进行封堵时不佩戴防护用具;
63.在防爆部位和区域作业使用非防爆器材或工具;
64.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敲打设备;
65.冬季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砸设备装置上的冰;
66.使用梯子前不检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6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工具袋,将材料工具上下投掷;;
68.进入设备内作业前,未对设备内进行清洗、隔离和置换合格;
69.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未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
70.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未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71.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72.不在规定的采样点采样;
73.采样剩余的样品随意倾倒,分析后残液不收集处理而直排下水,向生活垃圾箱内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药剂或包装物;
74.在采样完毕,没在容器上作出标记,标明物料的性质及其危险性;
75.样品容器未密封,(以防物料损失或挥发);
76.取样时不穿戴劳保用品;
77.采样后阀门关闭不严,发生泄漏不报告;;
78.配药、倒药时不注意风向;
79.分析工做样不认真、虚填报表;
80.有毒有害腐蚀性药品配制完后的空瓶子乱扔;
81.将带有腐蚀性的药液直接倒入下水道;
82.向使用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83.用各种饮料瓶装化学试剂;
84.物料、试剂标识脱落未及时进行粘贴;
85.使用完、用电设备或用酒精灯时,不按要求断电、关闭;
86.上班期间外出干私活
87.驾车进厂进厂时抛洒车上物品和杂物;88.车门不关好,车箱不关就开车;
89.车辆在厂内转弯时不减速、不鸣笛;
90.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进入易燃易爆区未安装阻火器;
91.车辆停放在警戒区域内或堵塞消防逃生通道;
92.巡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又不及时上报;
93.随意排放易燃、易爆物料,生产废料、其它化学危险品;
94.当发现设备有异常,存在隐患时,不汇报检修,强行使用;
95.机械设备未停稳前用手脚或其他物件强制停止;
96.启动机、泵前未盘车检查;
97.不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现场直接开关生产设备;
98.未经许可随便在生产场所打洞、挖沟等;
99.不按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100.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
101.其它"三违"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包括:
造成影响恶劣、为推脱责任狡辩、纠缠不清的);
2.2.5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
2.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或劳保鞋;
3.使用工具前不进行检查;
4.休息时坐在栏杆上或窗户台上;
5.上班时间看报刊、杂志、玩手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不请假迟到、早退;
7.生产现场戏耍;
8.打扫卫生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
9.设备卫生和区域卫生差;
11.故意破坏安全帽、将安全帽作为其他用途行为;
12.使用电气设备下班后不切断电源的;
13.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14.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15.作业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作业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6.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7.检修工作结束,末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8.不按规定要求巡检;巡检或操作记录存在超前录、备忘录、错记、漏记、假记录等现象;
19.实验室现场有杂物乱堆乱放;通道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20.更换照明灯时不作安全措施、站在栏杆上、设备上进行工作;
21.临时解开的端子和线头不作记号和记录,裸露部分不包扎;
2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3.一个开关上接多个设备或工机具;
24.带负荷插(拔)电源插头,拔插头时直接拉导线;
25.交接班不清、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26.坐在变压器、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上休息;
27.未经批准私自乱接临时电源;
30.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31.扳手当鎯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
32.使用没有楔子的手锤、大锤;
35.拧松管道阀门的法兰盘时,不先松开离身体远的一半而是先松开离身体近的一半;
36.在受限空间作业时未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7.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
38.图方便,从高处向下跳;
39.配电箱无门、无防雨措施,刀闸损坏、缺盖、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
40.施工现场用电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一地"的规定;
41.临时工工作时无人监护;
42.其它可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2.2.6轻微"三违":
凡一般"三违"、严重"三违"之外的"三违",均属于轻微"三违"。
2.3、实验室,每周、每天应当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载体、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无制度、无检查记录,处部门100元/次罚款。
2.4、未按部门各项制度或部门文件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实验室未开展活动处2000元/次罚款。
一人次未参加活动或无考试卷处部门50元罚款。
2.5、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相关责任人3000元罚款。
实验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部门1000元罚款。
2.6、进入厂区、车间(作业区)的员工,未按公司规定的要求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处100元罚款/人次、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处50元罚款/人次。
2.7、作业区未与非作业区有效隔离,或因作业需要拆除安全设施,未及时恢复,处项目负责人200元/次罚款。
2.8、实验室每周应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未开展处责任人500元/次罚款,无记录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
2.9、每月底,各部门书面汇报当月安全实验工作总结和下月、下季安全实验工作安排,未报告处部门500元/次罚款,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处部门100元/次罚款。
2.10、安全台账不健全,缺一项处部门50元罚款。
2.11、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视项目危险程度处部门200-500元/项罚款。
2.12、不按期整改火险隐患的处部门500-2000元/项罚款。
2.13、不按要求填写消防安全台账,处责任人50元/项罚款。
2.1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违反规定的将处800~4000元/次罚款;对灭火器材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处车间100~200元/瓶罚款;灭火器丢失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3、处罚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当年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实行(另附)
3.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使伤者中断正常工作,对事故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3.2.发生伤亡事故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对事故部门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3.3.由于领导者(班组长以上)违章指挥或职工无章可循,盲目冒险作业,一经发现,对违章指挥者罚款1000~5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罚对应条款加倍处罚。
3.4.凡属违章作业均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处理。
并取消责任者年终评比资格。
3.5.对围攻、嘲弄安全监察人员和违章屡教不改者,责令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取消违章者年终评比资格。
3.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理:
3.7.1.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的部门,一经查出,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3.7.2.对入厂新职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单位、部门(包括外包、外雇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3.8.凡因随意动用、玩弄本岗位以外各种机械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将根据处罚规定的相应条款予以加倍处罚。
3.9.部门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实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实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相应条款加倍处罚。
3.10.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对项目责任部门罚款5000~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
3.12.1.未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立针对本部门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3.12.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必须建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未组织演练的。
3.12.3.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3.12.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12.5.对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的。
3.12.6.未在有危险因素或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3.12.7.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部位未设立明显消防安全标志的。
3.12.8.实验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及标志,或已设有但封闭、堵塞出口的。
3.12.9.未按规定办理消防、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或项目评估的。
3.12.10.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全的。
3.12.11.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未组织本部门安全活动,或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
3.12.12.发生火灾不报警、隐瞒事故事实、提供假证或谎报火警的。
3.12.13.用电、动火、使用可燃气体,储存、堆放可燃物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无后果的。
3.12.14在禁火区内携带引火器具的。
3.12.15不保护火灾现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听指挥的。
3.12.17擅自砍伐树木、损毁绿地及设施的;
3.12.18随意向港池内排放污水、废油、倾倒垃圾的。
3.12.19液体、散装易落物品及清理垃圾未采取封闭、捆扎、苫盖措施的。
3.12.20违反临时用电安全、手持电动工具、漏电保护器、危险作业审批、劳保护具、防暑保健、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3.12.21“三废”治理设施无故闲置不用或不进行有效利用,经环保部门提出意见仍不改者。
3.12.22未按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3.12.23建筑、维修、疏通下水道、排水井或修剪树木等作业所产生的垃圾、污物等,未及时清理的。
3.12.24.排放污水、有毒废料等,未按指定场所排放的。
3.12.25.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域除雪任务的。
3.12.26.入厂时捎载无有效手续人员,不服从门卫管理的。
3.12.27.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进出门岗的。
3.13.有下列情况之一,除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外,视情节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50~300元罚款:
3.13.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贴、乱画的。
3.13.2.未经许可乱设标志、广告、牌匾、拉线晾晒物品的。
3.13.3厂区内饲养禽畜、宠物的。
3.13.4.随意向绿地倒垃圾、堆放物品或有碍绿地植被生长的。
4、处分规定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任奖励
5.1.各单位、班组在参加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评奖和先进评比时,安全生产作为先决条件。
5.2.职工凡认真遵章守纪,圆满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均有资格参加月度、季度、年度的生产评奖和先进评比。
5.3.职工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5.3.1.工作积极,重视安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有突出贡献者;
5.3.2.及时发现报告或排除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有贡献者;
5.3.3.积极进行事故抢救,减少事故损失有贡献者;
5.3.4.对治理“三废”、防尘防毒及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有显著成绩者;
5.3.5.对劳动保护、安全操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
5.3.6.发现污染事故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避免污染事故造成损失。
5.3.7.职工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
5.4.凡符合上述各项之一者,可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⑴大会表扬;
⑵通报表扬;
⑶一次性物质奖励。
6、附则
6.1、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2、部门、车间(作业区)应对本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6.3、本细则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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