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企业消防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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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企业消防安全要求
汽车制造企业消防安全要求
1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1.1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2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1.3企业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1.4企业应定期进行例行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2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
2.1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2.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3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4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5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3消火栓
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3.1.2上条(3.1.1)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上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3.2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b)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被击碎的透明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c)室内消火栓水带外观应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d)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e)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f)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1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并保存相关记录。
4灭火器
4.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2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C类火灾(气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D类火灾(金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应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1.3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H.2的规定;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H.3的规定;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4.1.4灭火器的配置一般规定: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4.2灭火器的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火器编号、类型、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b)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c)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箱内应干燥清洁;
d)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e)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
f)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4.3应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b)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无损坏或遗失;
c)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d)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
4.4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归档。
正常情况下灭火器的维修报废周期应符合表H.4的要求。
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a)安全出口;
b)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c)超过20m的走道、超过10m的袋形走道;
d)疏散走道拐弯处;
e)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
f)避难层(间)。
5.2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5.3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5.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m~2.5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3m,且不应超过5m。
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m;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2m,不应大于3m;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5.5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5.6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标志保持完好;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消防应急照明灯
6.1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b)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6.2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进行测试。
7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b)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c)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的完好性,并保存记录;
d)消防水池应设有下列设施:
——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8自动灭火系统
8.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a)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b)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c)柴油发电机房安装在车间内,且总装机容量大于400kW;
d)厂房内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他变(配)电所的电缆隧(廊)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电气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上电缆夹层;
e)高层丙类厂房,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f)油箱总容积大于10m3的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和储油间;
g)不锈钢冷轧机组、大于6000t的油压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h)涂层室、涂料预混间、防锈油存储间。
8.2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9防烟和排烟设施
9.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9.2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9.3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b)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c)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2消防控制室
12.1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c)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d)应安装备用照明;
e)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应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f)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g)不应有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h)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2.2消防控制室应至少保存下列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c)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d)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e)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f)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g)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12.3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注:
该项为否决项。
)
b)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值班期间应每2h记录1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室内不应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12.4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12.5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13消防水泵房
13.1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c)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d)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e)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f)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g)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13.2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1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1次,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
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13.3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
13.4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13.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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