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荐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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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荐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探索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
专项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探索
各位领导:
根据中心组学习要求,现将我局在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并深入研究和探索如何有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作如下发言:
一、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环节监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园区扎实有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检查验收、整改复查阶段的总体目标要求、检查验收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重点环节的监管和落实,我局做了以下工作:
(一)在工程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环节:
严格落实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重大项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由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开工建设,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按规定组织了交工验收;合理安排工期,按照批复工期建设。
(二)招标投标环节:
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规定,以及园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规程,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在工程招投标环节有效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正现象。
(三)工程建设实施与质量管理环节: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各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监管,全面遏制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能够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并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发生。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关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研究决定,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物资采购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效控制工程严重超概算、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行为;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配套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五)工程监管环节: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过程监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法规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并且做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透明。
(六)廉政文化建设环节:
针对工程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特点,坚持推进工程项目廉政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大格局机制建设,开展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关键环节温馨提示、党政领导廉政党课、项目建设单位助廉信等活动,营造“亲情助廉、友情促廉、社会倡廉、项目运廉”的良好氛围;针对工程项目涉及类型多、存在问题涉及环节多、整改工作量大等情况确定“三大责任主体”。
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工程类别的排查及问题整改工作;二是建设单位提供排查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三是针对存在问题逐一分类分送相关审批及监管部门,有审批及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确认,坚持强化制度防范、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给工程领域加上“廉政保险”,收到良好效果。
二、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探索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
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围绕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1.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以及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已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
3.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明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4.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推进“阳光规划”。
(三)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加强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场准入退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切实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2.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促进当事人提高依法办事的合同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严格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对于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对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公开向社会曝光。
4.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5.提高工程质量责任意识。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工程监测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即使离开原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落实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问题,加强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队伍挂靠承包,不得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
对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项目,要依法责令改正、严肃查处。
7.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总包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全套管理人员。
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总包企业分包工程及变更项目经理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8.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
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严禁索贿受贿,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9.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充实质量监管人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10.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自查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督查。
一是检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二是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是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质量;四是检查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生产管理情况。
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切实落实建设各方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
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初步形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1.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与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梳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执业信息、黑名单等。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明确需要共享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及格式,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建立健全各自的诚信信息体系。
按照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利用各部门现有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资源,整合相关信息,形成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机制。
3.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报道的总体协调部署,将宣传报道工作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节点,重点围绕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工作部署、具体做法、取得成效以及相关建议等,及时开展宣传报道。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各部门积极组织有关素材,向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引导媒体准确、真实地开展报道工作,跟踪调查媒体报道的相关事件,并及时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有关媒体要及时挖掘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五)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1.加强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
2.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
严格按照国家环评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对“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
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3.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查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动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建立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要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要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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