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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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学籍随下一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四条入学注册后的学生学籍,不得随意更改。
如学生在入学注册时,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源地等内容有误需更改时,需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协助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入学注册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只供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和各系(院、部)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信息输入、浏览和管理。
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取用和外传。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一)无正当理由,开学时未按学院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三天者,暂缓注册。
(二)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暂缓注册。
(三)上学期遗留问题尚未解决者,暂缓注册。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应暂缓注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予注册。
(一)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后,休(停)学期未满未经学院同意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二)学校安排的应在假期完成的理论或实践学习任务,在开学时未按要求完成者,不予注册。
(三)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不予注册者。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系(院)领导和学院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可缓期注册。
第十条暂缓注册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的评定,不能加入党组织,不能到阅览室借阅书籍,不安排实习,不推荐就业。
缓期注册超过半年的学生,如申请注册,按同专业下一年级注册,下一年级无此专业,则按相近专业注册。
第十一条无故逾期返校、请假弄虚作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纪等受到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公布后,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将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学生证、阅览证等有关证件留存。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如:
转学、转专业等必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学业管理
第十四条高职学生实行学分制,中专生与五年一贯制大专生实行学年制。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教学标准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评定。
特殊课程需改变上述比例的,事先应经教务处书面批准、备案。
考查课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即:
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实验实训、社会调查和《实习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评定成绩。
毕业考试采用毕业设计的方式进行,由系(院、部)答辩小组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写出评语。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者,均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四周内);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修读或在毕业前再次补考;
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应做结业处理或延期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正常补考:
(一)一学期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二)各学期累计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三)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学时;
(四)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
因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而不准补考的学生,若认识态度较好、本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经系(院、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结业生离校半年后,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思想表现证明、教务处批准,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
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重新修读,需缴纳再学习学费,再学习学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推行弹性学习制度。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在规定的年限内所得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时间。
一般学制为三年的,学习年限为二至五年。
最长年限结束后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我院保健站意见)。
经系(院、部)团总支、系(院、部)主任同意,加盖系(院、部)公章后,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期满因病未愈需继续休学者,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因病需第二次休学者,只能休学一年。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不具备评优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联合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应于发给《休学证明书》后三天内离校回家。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之后恢复学习,原来完成的学科成绩继续有效。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应取消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一条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籍随下一级相近专业。
第三十二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休学、停学等其他原因,不能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的学习年限。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研究同意,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审批手续如下:
(一)学生在本系(院、部)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院、部)提出推荐,拟转入系(院、部)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转入学生须有学生本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意见及学生情况介绍的公函,该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盖有转出学校公章),我院领导批准意见和省教育部门批复文件,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转出学生须有学生本人申请、系(院、部)领导同意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转出时,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证件留存。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办理。
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高职、中专学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年制学生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处在休(停)学期间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必须补修。
学生应按照所缺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主要通过自修掌握课程内容,与本专业低年级一起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院、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学院出具处理文件,由所在系(院、部)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家长签字,系(院、部)团总支、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处长、分管院长批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而达到退学处理规定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学费按照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退费。
第四十四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原则上一律要求住校学习。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一)离家较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家中有病人,确需本人照顾者;
(三)特殊情况不宜住校者。
走读生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自己写出申请,家长签字;
家庭困难者,由父母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
家有病人者,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系(院、部)领导批准,系(院、部)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走读生必须服从辅导员(班主任)领导,按时参加学各系(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六条走读生必须佩带走读证以备出入大门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系(院、部)应对走读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走读生在离校期间的安全及其他管理由家长及本人负责。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领到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继续修读并达到毕业要求,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继续修读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一律不颁发毕业证书,并以后不得再重新申请重考。
第五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规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高职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原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书记证明签字后,学院综合档案室核实,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字,院长办公室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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