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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学籍随下一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入,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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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学籍随下一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入。

2、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2005年2月公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

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定0727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4、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韶学院2008143号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

5、学生入学后,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连续四年不能取得规定毕业学分者,继续学习应缴纳培养费,且食宿费医疗费自理.二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6、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于籍学生的壹切待遇.于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之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7、对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处理.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开学后12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

8、学制修业年限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根据学校开展双学士学位情况,学生在校学习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不含休学.第六条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

9、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肃处理.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以上含两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10、学制修业年限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根据学校开展双学士学位情况,学生在校学习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不含休学.第六条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

11、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12、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提供资助1525万元年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其中,A类资助金额为25万元年, B类资助金额为1。

13、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退役士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4、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川艺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艺术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二0一七年二月四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15、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16、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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