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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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矿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机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全矿各用设备单位,包括:
机电、采、掘、运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
第三条全矿设备统由机电部设备管理组具体管理。
包括:
参与设备规划、选型、安装调试、维修、改变、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要经常教育职工爱护设备,安全合理使用,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保养、维护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实行包机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司机、维修工和各级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全矿所有设备都要设备要求维护,实行计划检修制,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中去,并做到检修时间,检修质量要保证。
所需备品备件齐全,储备件妥善保管,坚持执行以修配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坚持建设经济型矿井的方针,修旧利废,厉行节约。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台帐、、实物对口,实行微机辅助管理。
实行设备、材料、备品、备件有定额,检修领用、发放、回收有制度,不断达到合理使用,降低消耗。
第七条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定人、定机持证上岗,责任到人。
第八条为加强设备管理,制定奖惩制度。
对实现经济合理使用,设备达标安全无事故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损坏或重大事故者,造成不应有经济损失者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需增置设备时,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管理组根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要求。
机电部统报计划,在企业机电副总工程师主持下,由机电部、安监部、供应部、企考部、矿有关领导使用单位等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决策。
必要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第十条设备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
选购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3C、煤矿安全标志、质量认证的非淘汰型产品、技术先进、实用新型。
设备购置计划应由机电部设备管理组会同供应部门共同编制。
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由供应部购置。
设备管理组参与验收,并认真填写设备验收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供应部根据购置计划做好的选购工作,根据技术上先进、生产上适用、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正确选购适合本矿生产所需的先进装备。
第十二条机电部要配备一名有大专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为设备管理员。
各采掘运输区队要配备兼职设备管理员,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
第十三条机电部成立设备管理组,对全矿各种设备分门别类编号登记、建帐建卡,各工区各单位对所使用设备要建帐,并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台帐、卡片、牌板、实物四对口。
第十四条机电设备如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未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不准随意使设备拆套或改变其技术性能,否则以损坏设备论处。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所属的设备应服从机电部统调拨,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如需增添新设备,应提前向机电部设备管理组申请,由设备组根据情况统调配或计划购置。
第十八条各单位更换设备要交旧领新,交回旧设备不准缺件,否则缺件按配件价值50%-70%赔偿,丢失配件按原值赔偿。
第十九条机电部机修车间对所有旧设备必须及时修复到完好状态,待修率不得超过5%。
否则,视其情节扣除当月修理部分奖金或工资。
第二十条因需要发生借用设备关系时,按《煤矿机电设备租借暂行办法》执行,由矿领导决定,设备组统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设备使用超过规定年限或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80%以上者,设备组可提出申请报废。
由机电总工程师主持,生产技术部、财务部、调度部、企管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鉴定会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二条电缆、矿车、三大保护及小型电器,要实现专业组管理,责任、权力、经济分配落实到班组个人。
第二十三条机电部设备、工区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大型设备要台台完好,矿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购置设备到货经验收后,应及时领出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严禁拆卸使用。
第二十五条机电部要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与考核制度。
将全部图纸资料,随机配件、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技术组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第二十六条机电设备必须固定专人使用和操作,逐步实行司机和运转人员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的“包机制”。
第二十七条主要机电设备和采掘运设备,除司机外要有专职维修工负责日常维修和检查工作,实行“设备包机管理制度”和挂牌负责。
第二十八条凡本矿大型设备,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由机电部主管技术员会同设备管理员,详细研究说明书内容,并制定出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则安装、使用、设备管理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使用初期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采、掘、运大型生产设备的安装,必须提前提出设备计划及制定相应的安装措施,机电部应在移交生产前三天按照“质量标准”要求安装完毕。
安装完毕后,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召集、机电、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共同参加对巷道规格,设备安装等质量验收,并进行试运转,达不到要求时,矿要责令原单位限期整改。
对巷道或安装质量不好或延长使用期影响生产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各种设备司机(包括运转、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持合格证上岗操作。
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对各种设备的司机、运转人员、机电维修人员及机电特殊工种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司机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对违章指挥者司机有拒绝,并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违犯上述要求发现一次扣款10元。
第三十四条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坚持日保养、月检查制度,确保设备整齐、清洁、安全、经济运行。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发现一次扣款5?
20元。
第三十五条维修工要实行设备包机管理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加强仪器、仪表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三十七条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
第三十八条设备发生事故,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要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所有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制裁。
要坚持n三不放过原则。
对隐瞒不报者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凡设备遭受损坏或意外损失,使设备一次停止运转30分钟以上或一次影响产量50吨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均称为机电事故,因机电事故造成全矿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2万?
50万元称为机电设备重大事故。
第四十条机电事故率为当月机电事故影响产量占当月计划产量的百分数,机电事故率每月要在1%以下,每下降、上升1%奖罚相应兑现。
第四十一条发生机电设备重大事故时,应及时汇报,并应于3日内把事故情况、原因、分析处理经过、措施情况,写书面材料报告。
第四十二条机电部要建立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经常对机电事故分析研究,追查事故发生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电事故,事故的统计资料应按期逐级上报。
第四章设备检修
第四十三条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有计划的检修方针,切实做好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设备的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修三类,小型移动设备又分大、小修两类,设备大、中、小修的范围如下:
(一)小修:
对机器的个别零件进行检修,基本上不拆动设备的复杂部分,包括内容如下:
更换已磨损的个别零件和填料。
清洗不需要大拆动的个别部件。
更换部分油和油脂。
4.调整串动和间隙。
5.对电机进行吹灰和干燥处理。
固定设备的小修由专职检修工在设备安装地点进行,移动设备应在矿机修厂供电车间或井下指定的地点进行。
(二)中修:
对机器的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除包括小修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更换成套部件。
2.清洗复杂部位的机器零件。
更换部分磨损过限的滚动轴承和轴瓦。
更换机电部分线圈进行涂漆烘干。
固定设备的中修在安装地点进行,移动设备在指定地点进行。
(三)大修:
为使设备恢复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除包括中修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更换或加固重要的大型部件或机件。
.全部重绕电机和线包。
.调整整个机械电气操作系统。
检修主要底座基础架子和外设。
设备大修有矿机修厂供电车间负责,或委托外部修理。
第四十五条为了保证设备能按计划进行检修、特规定:
(一)采掘、运输重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以便轮流检修。
(二)采掘设备的小修除利用准备进行外,在交接班时,必须有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
(三)每年制定停产检修检修计划外,其它月份各有一天的停产检修时间。
(四)必须保证矿井主要提升设备有一定的检修时间。
日检:
每日一次,每次检查时间30?
60分钟。
月检和大、中、小检应安排在停产检修日进行。
第四十六条在编制年、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由机电部根据日常检修掌握的情况与规程规定的试验,检修周期和停产时间,编制年季度设备的检修计划和电气设备试验计划。
每月应根据年季度检修计划和设备实际情况制定月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的编制时间,年度计划应提前一个季度编制。
季度计划提前两个月编制,月计划应提前10日编制。
编制检修计划时,要采取工人、司机、维修工、干部、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方法,反复讨论研究,使之切合实际。
第四十七条矿固定设备的停产检修计划,应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不要把平时有检修的项目都安排在停产日或假日检修。
第四十八条计划检修项目确定后,对主要设备都要根据设备状况编制“单项检修工程任务书”。
在任务书中应具体规定:
需要清洗更换的部件、名称、数量、检修用的安全措施和检修前必须做好的其他工作等。
此外,应根据操作程序及每道工序需要的时间,作出施工图表和劳动组织计划。
检修计划和单项检修工程任务书应在停产检修月的前10天下达,组织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学习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制定保证措施。
供应和机电部门应切实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并检查其质量、尺寸是否符合要求,重要配件最迟应在检修前三到五天运到检修场地。
第四十九条为了使检修顺利进行,每次检修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有明确的分工。
对材料,工具配件以及安全措施的检查也应确定负责人逐项检查。
在进行重大停产检修工程时,还应组织专门的检修组织,负责统安排全矿停产检修项目,做好检修前的各项准备。
在检修期间及时检查质量和进度,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并加强调度汇报。
检修负责人应随时掌握检修进行情况,发现薄弱环节随时组织平衡。
以保证整修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五十条检修前,应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运方面的具体安排,在检修前三天要专门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各方面的准备情况作最后一次检查。
第五十一条检修施工前应检查工具,把手的安装是否牢固,稳平的结构加度和控制间系统是否可靠,以及瓦斯罐绝缘用具,保险带是否可靠保证安全作业。
施工时要按图表作业,并大力推广平衡交叉作业,井筒多层作业,整体拆装、预拆装、试安装、改进工具和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以缩短检修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是经检修的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严格验收。
各检修工作在一部分工序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整修检修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总验收。
对主要设备的验收,应由主管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煤炭公司派人参加,一般设备的验收由机电部长或主管技术人员主持,参加验收人员应包括司机主管技术人员,施工组长,有经验的老工人,安全检查员等。
主要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技术人员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入设备履行薄内,矿应作出检修总结呈报上级。
第五十三条机电部要不断加大管理措施,不失时机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
修理、改进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管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把机电工作搞上去,确保达到90:
5:
1(设备完好率90%以上,机电事故率1%以下,设备待修率5%以下)。
第五章职工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维修人员、司机的技术水平及操作水平,机电部应配合职工教育部门(或劳人部)每年要评出整体培训计划,由机电部及下属各车间实施。
第五十四条对一些特殊工种人员及有培养前途的管理人员不失时机地送交各种专业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每年要有一次抽调部分专业人员进行为期15?
30天的短期培训,以掌握某一方面技术知识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以部室、车间为单位组织落实每星期五下午不小于1小时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由各单位技术人员或老工人讲课或指导,以普遍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建立师徒合同制,尽快提高新工人的技术水平。
第五十八条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定期开展技术比武活动,对成绩突出的要记入档案。
第五十九条对生产工作中碰到的难题,矿要及时组织专题讨论会,以此提高广大职工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要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不同等级的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普遍提高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尽快达到本工种本等级的“应知”、“应会”水平。
逐步使维修工、司机工做到“三懂”、“四会”、电钳合一、操作维修一体,一职多学的技术工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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