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办理验照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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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验照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指导意见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逾期不办理验照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逾期不办理验照个体工商户吊销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确、公正、公平地实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逾期不办理验照个体工商户吊销对象是指: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具有违法案情相同、事实清楚、适用法规一致以及数量较多的特点,可以采取成批吊销,即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
具体处罚程序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吊销处罚前准备:
(一)发布验照公告。
每年验照开始前15日内发布验照公告,告知所辖个体工商户参加按时验照,并留存公告资料。
(二)确定逾期不按规定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
分局(所)在法定验照截止日后15日内筛选逾期不按规定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责任区干部或相关人员认真核实后,以登记机关为单位确定逾期不按规定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
(三)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按规定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责令限期在30日内补办验照,送达《责令限期办理验照通知书》。
送达方式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为准;对未能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的,送达人员应当获取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地址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为准;无法邮寄送达的可采取公告(公告栏、报纸、网站三同时,公告内容附名单)送达。
四、成批吊销程序:
(一)立案。
对逾期不按规定验照,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责令限期到期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逐一核实,确定成批拟吊销当事人名单。
可以按多个当事人成批立案的方式处理,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企业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
局长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一般要求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应当核实以下情况:
1、当事人是否上年12月31日前成立,现在是否属于本局登记管辖,是否在册状态;
2、当事人是否已经通过年度验照;
3、登记机关告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照的情况;
4、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补办验照的情况。
在核实上述情况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1、登记机关发布的关于开展××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或通知;
2、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验照的通知和送达证明;
(三)结案。
案件调查终结的,办案人员应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共同一致的内容)、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填写《案件审批表》,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同案卷报经企业监管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案件调查期间,如有部分当事人申请补办验照并准予验照的,应当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并对被剔除的当事人申请补办并准予验照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四)行政处罚告知。
分管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或经邮寄送达信函被退回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天。
公告的方式主要有报纸公告、张贴布告、网上公告三类。
其中采取报纸公告的,应当刊登在全国性或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
采取张贴公告及网上公告方式的,可以事先在当地报刊上声明该布告的张贴地点及期限,或网站的网址及栏目。
发布网上公告的载体网站,应当是企业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正式门户网站。
(五)听证。
听证期限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
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告知期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行使听证权的,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六)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
行政处罚告知期届满后,办案人员可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笔录,提出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案卷材料报报经企业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并作出处理决定。
其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将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办案机关的公文发文流程办理。
办案人员应当在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注册号、经营场所、成立日期等内容以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救济途径,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明确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处罚决定的执行,以送达处罚决定书、在经济户口系统进行吊销操作为判断标准。
执行完毕后,该处罚决定和送达证明应当存入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档案,案卷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齐备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七)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上一级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时,由企业登记监管部门为主负责核查期间的配合工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由办案机关的法规部门为主负责应诉等相关工作,企业登记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进行信访的,按照办案机关的信访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
登记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事后发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验照案件过程中有重大错误的,可以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即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实施20××年度验照。
现将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为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凡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分局)参加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敬请相互转告。
20××年××月××日
附件2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责令限期办理验照通知书
工商字()号
————:
截止20××年5月31日个体工商户验照截止日,你尚未参加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工商所(分局)补办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
逾期仍不办理验照的,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催验公告)
截止20××年5月31日个体工商户验照截止日,×××等个体工商户尚未参加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尚未验照的个体工商户限期改正,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所(分局)补办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
对逾期仍不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工商分局网站,网址:
;×××工商分局公告栏,地址:
。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附:
未申报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名单
附件4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听证公告)
×××等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依法应当于20××年5月31日前申请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
但当事人未在20××年5月31日前向本局提交验照材料,也未在本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申请验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网站,网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公告栏,地址:
)。
年月日
附:
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单
附件5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吊销公告)
×××等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依法应当于20××年5月31日前申请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
但当事人未在20××年5月31日前向本局提交验照材料,也未在本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申请验照,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年月日
附:
被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附件6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字()第号
当事人:
;注册号:
;字号名称:
;经营者住所:
;经营场所: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设立,应当依法于××年5月31日前申请个体工商户验照。
本局于××年××月××日在《××报》、本局政务网站和公告栏上刊登《关于开展××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公告》,要求凡在××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于××年5月31日前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照材料。
本局于××月××日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限期申请验照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年××月××日前申请验照。
20××年××月××日,本局在《××报》、本局政务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请验照,截止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申请验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登记机关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或通知;
(2)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验照的通知和送达证明;(3)登记机关发布的责令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请验照的公告。
20××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年××月××日在《××报》、本局政务网站和公告栏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上述要求或所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消除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附件7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我们在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中发现×××等××户个体工商户[以下筒称当事人(详细名单附后)],未按规定参加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
20××年月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由×××、×××两位同志承办此案,该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均为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参加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
我局于20××年月日在《××报》上刊登《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要求凡在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年5月31日前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报送验照材料参加验照,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验照材料参加验照。
我局于20××年××月××日向当事人挂号邮寄了《责令限期办理验照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在2012年××月××日前向我局申请补办验照,并于20××年××月××日在《××报》上刊登催告补办验照的公告,责令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我局申请补办验照,但当事人截止公告期届满,仍未办理2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据调查,上述当事人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登记机关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或通知;
(2)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验照的通知和送达证明;(3)登记机关发布的责令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请验照的公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度验照,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承办人:
年月日
附:
当事人详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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