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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律师收费通知
抄送:
国家计委、司法部、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附件:
1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1、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进和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⑴侮辱、诽谤案件;
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⑶虐待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⑴故意伤害案件;
⑵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⑶侵犯通讯自由案件;
⑷重婚案件;
⑸遗弃案件。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他简单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
(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
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5、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指控罪名的案件;
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5个(不含5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
3、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4、需要3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
5、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6、新类型案件;
7、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8、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发现属于简单、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协议或解除委托合同。
协商不成,提交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调处。
省律师协会确认有难度的,应会同省物价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3
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收费速算表
(民商事部分):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律师协会
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2.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
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
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
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第八条
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
包括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必要时间。
异地办案出差的,其途中时间应当减半计算。
计算办理服务项目的时间,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九条
对拟采取协商收费方式的,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拟订协商收费合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
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需报经省辖市律师协会批准。
第十条
律师在办理服务项目过程中,因案情变化需要增加服务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变更合同;
协商不成并同意终止委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收费事宜;
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可提请省辖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其它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按国家计委、司法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
该费用的范围、标准和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法簪量服务项目的办案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纳入协商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原则上按承办律师所在地区的指导标准执行,也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法律服务项目所在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协商收费,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任意扩大协商收费范围的;
(二)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委托人误解、轻信导致收费纠纷的;
(三)协商收费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或合同内容不完整形成收费纠纷的;
(四)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
元/年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
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法和标准。
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
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
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
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
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000元~10000元/件;
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800元~8000元/件;
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
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
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
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
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2000元~15000元/件;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000~10000元/件;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
100~2000元/小时。
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浙江省杭州市律师收费标准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30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
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
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
4-9人的,每件30元;
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1、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2%收费。
3、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
四、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除交纳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以下费用:
(一)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二)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其中:
交通费按实支付,住宿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误工补贴按人均年收入计算。
五、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具体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审批: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其他人员。
六、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费收取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1月2日
刑事案子是按阶段收费的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2009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
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
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
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50-2000元,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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