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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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即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建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综合监督机制;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1.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食品经营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医疗器械生产(一类)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监督实施医疗器材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3)按权限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4)负责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
(5)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6)建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行其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
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
2.工商行政管理
(1)负责建立全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监管档案和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建立并落实企业、个体工商户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并落实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信用分类监督和信息共享制度。
(2)负责市场登记事项、市场交易、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
负责对经纪活动、直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配合做好“扫黄打非”等专项治理工作。
(3)制定全区商标发展规划,培育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
负责商标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商标专用权,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地理标志。
(4)负责广告经营行为监管。
落实各类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制度,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负责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
指导广告行业发展。
(5)负责经济合同行为监管工作,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3.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1)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组织实施名牌战略。
(2)负责质量综合管理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3)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品质量检查;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4)负责产品标准化管理工作。
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负责计量管理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6)负责认证监管工作。
宣传推动强制性、自愿性产品和体系认证工作的开展。
(7)受委托承担区内在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和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依权限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5.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
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6.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形势评估,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承担食品安全考评工作。
7.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违章行为。
8.承办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决算单位构成: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393.88万元,比上年增长162.83万元;
增幅70.47%。
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54.2万元,其中: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4.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其他收入39.69万元,主要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1.96万元,主要是部分未完成项目需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366.19万元,比上年增长137.1万元;
增幅59.84%。
1.基本支出70.6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0.6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
2.项目支出295.5万元,主要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事务100.71万元,其中: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8.41万元,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2.3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4.79万元,其中:
重大公共卫生专项0.4万元,药品事务1.46万元,化妆品事务36.86万元,食品安全事务95.27万元,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60.8万元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9.66万元
主要是部分未完成项目需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54.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70.69万元,项目支出283.51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54.2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9.41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94.79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9.41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70.69万元,主要是行政人员支出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等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6.42万元,主要是网络租赁及维护费、租赁费;
印刷费等支出。
(3)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2.3万元,主要是基层市场监管所建设费等。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4.79万元,包括:
(1)药品事务1.46万元,主要是药品的抽样检测费。
(2)化妆品事务36.86万元,主要是化妆品的抽样检测费。
(3)食品安全事务95.27万元,主要是食品的抽样检测费。
(4)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60.8万元,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两建”宣传经费。
(5)重大公共卫生专项0.4万元,主要是上级安排的食品抽样费。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9.6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61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15.51万元,下降34.38%,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61万元,其中:
本年度发生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61万元。
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
2.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0.69万元,比2015年减少17.5万元,降低19.8%。
主要原因是:
节省开支,降低消耗。
3.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高新区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4.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1.财政拨款收入:
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
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
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
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
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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