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设备材料监造大纲_183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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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线路材料监造大纲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
二o——年七月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一般规定 4
5驻厂监造 4
5.1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 4
5.2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4
5.3监造工作实施 6
6关键节点见证 7
6.11实施单位和见证人员 7
6.2委托人、实施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7
6.3关键节点见证工作实施 8
7专家巡检 10
7.1巡检组和巡检人员 10
8.2委托人、巡检组及供应商职责 10
9.3专家巡检实施 10
附录1电力电缆监造项目及方式 12
附录2导地线监造项目及方式 14
附录3线路绝缘子监造项目及方式 16
附录4电力金具监造项目及方式 20
附录5铁塔驻厂监造项目及方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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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标准化建设始于2007年的集中规模招标主设备集中监造。
经过近三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和断路器四类主设备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对集中监造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0年以来,随着公司物资集约化不断深入,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水平,公司物资部在充分征集专业部门、所属单位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设备监造大纲(2011版)》(以下简称“大纲”),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公司物资部。
本大纲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大纲由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
电力线路材料监造大纲
1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750kV电力电缆、电缆附件、导地线、架空绝缘导线、金具、绝缘子、铁塔、水泥杆等8类电力线路材料的监造工作。
本大纲规定了线路材料的监造模式、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相应制度,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采购线路材料监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其他电压等级线路材料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1idt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DL/T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2002第28号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标准、制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大纲。
3.1委托人
委托监造单位对中标线路材料实施监造的物资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
3.2供应商
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中标的线路材料制造单位。
3.3监造
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采购合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线路材料制造过程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见证的活动。
监造模式包括:
驻厂监造、关键节点见证和专家巡检。
3.4监造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设备监理资质,从事线路材料监造服务的组织。
3.5总监造工程师
由监造单位委派,代表监造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造服务合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简称总监。
3.6总监造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造工程师根据需要进行授权,代表总监造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项目监造机构中的线路材料监造工程师。
3.7监造工程师
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的线路材料监造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证权的线路材料监造人员。
3.8监造员
经过监造业务培训,具有电力线路材料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造工作的线路材料监造人员。
3.9监造实施细则
依据监造大纲、监造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监造工作要点、方法的项目作业方案。
3.10驻厂监造
监造单位按线路材料监造服务合同约定,在供应商厂内成立监造机构,派驻监造人员,跟踪供应商制造全过程,对线路材料的制造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督见证。
3.11关键节点见证
实施单位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
3.12专家巡检
委托人组织专业人员(巡检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状况及其产品制造阶段的巡视、检查和监督见证。
3.13一般质量问题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凡出现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和已经确认的技术标准/文件要求的情况,均视为质量问题,其中通过简单修复可及时纠正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3.14重大质量问题
重大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影响交货进度)才能修复的;
b)产品出厂试验不合格的;
c)供应商擅自改变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外协件的厂家或规格型号的;
d)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失控,明显劣化的。
3.15文件见证点(R点)
由监造工程师对线路材料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和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6现场见证点(W点)
由监造工程师对线路材料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7停工待检点(H点)
监造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4一般规定
4.14监造工作不代替供应商对产品的自行检验,也不代替委托人对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
产品的
质量由供应商全面负责,监造单位负监造责任。
4.15委托人应在采购合同和监造服务合同里明确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4.3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应遵守委托人和供应商有关保密的规定或约定。
4.4监造模式分为三种:
驻厂监造、关键节点见证、专家巡检。
委托人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选择监造模式。
4.5见证方式主要包括:
停工待检、现场见证、文件见证。
5驻厂监造
5.1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
5.1.1实施750kV线路材料的监造单位,应具有国家甲级设备监理资质,并有3年以上同类产品监
造业绩。
5.1.2实施110(66)〜500kV线路材料的监造单位,应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上设备监理资质,并有3年以上同类产品监造业绩。
5.1.3750kV线路材料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及8年以上线路材料专业工作经历。
5.1.4 110(66)〜500kV线路材料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及5年以上线路材料专业工作
经历。
5.1.5监造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及3年以上线路材料专业工作经历。
5.1.6监造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线路材料相关专业知识。
5.2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5.2.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a)委托人自主选择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线路材料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负责与监造单位联系,协调监造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b)委托人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工作所需的监造线路材料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回收要求、保密要求等在监造服务合同中约定;
c)委托人应及时答复监造单位送达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请示函件。
对与供应商间达成的产品相关意向(采购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等)应及时通报监造单位;
d)委托人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或将会议纪要转发监造单位,并及时组织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批复监造实施细则;
e)委托人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监造单位监造费;
f)委托人在线路材料监造实施过程中,有权参加产品的质量见证,检查、监督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
g)监造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相关人员(包括总监造工程师)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
5.2.2监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a)根据项目需要,配备人员组成驻厂监造组,并报委托人确认。
总监造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
b)向委托人收集监造线路材料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参加设计联络会、产品技术交底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c)按照监造大纲、采购合同及相关标准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审查供应商产品制造的有关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检查外购的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监督、跟踪产品制造质量和进度等,对产品完工资料进行审核;
d)指派专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及时通知委托人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厂试验等时间节点;
e)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状况,及时向供应商指出或制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停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请示,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f)通过即时报、周报、月报等,及时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有关监造情况,协助开展履约协调,提交已完成监造线路材料的监造工作总结;
g)根据委托人授权,对监造线路材料的采购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
h)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监造费。
5.2.3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a)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线路材料采购合同中有关线路材料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
b)供应商应向监造组提供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试验方案和试验检验记录,及时提供分包/分供商清单,按约定提供监造线路材料的生产进度计划;
c)对于监造组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供应商应按约定以书面形式回复;
d)供应商应根据线路材料采购合同的要求,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委托人和监造组参加见证;R点随着生产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监造组进行文件见证,W点、H点在预订见证日期以前(H点不少于5天,W点不少于3天),供应商应通知监造组和委托人。
如供应商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造组和委托人,致使委托人和监造组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委托人和监造组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e)委托人和监造组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供应商将认为委托人和监造组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
W点则转为R点见证,但H点没有委托人书面意见时,供应商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时间。
如更改时间后,委托人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可转为R点随后进行见证。
5.3监造工作实施
驻厂监造工作的起点为:
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的监造工作开始之日;终点为:
线路材料发运日或产品包装完成之日起30日,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5.3.1前期工作
a)委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
b)监造单位根据监造任务进行驻厂监造组的组建,确保人员数量、质量满足监造工作开展要求;
c)委托人组织线路材料监造单位、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召开必要的设计联络会等技术交流活动,确定线路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将会议纪要发相关单位,及时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
d)监造组通过收集采购合同及相关监造依据性文件,掌握所监造线路材料技术要求,编写《监造实施细则》,报委托人批准,供应商备案;
e)委托人及时审核监造组上报的《监造实施细则》,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发监造组;
f)委托人组织供应商和监造组召开监造协调会,明确相互的责任、义务,确定监造有关事项。
5.3.2监造实施
5.3.2.1对线路材料制造质量的监督见证
监造组依据《监造实施细则》开展制造过程的监造工作。
监造内容主要包括:
a)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提出意见,要求供应商澄清或纠正;
b)监督见证主要生产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线路材料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c)根据实际需求,参与产品设计审查的见证;
d)监督见证外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供应商提交的进厂检验资料,并与实物相核对;
e)在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原材料、组部件的制造工序、工艺和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和见证;
f)监督见证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资料和试验报告;
g)监督见证供应商制造各阶段的检验或测试;
h)监造组应审核供应商的产品出厂试验方案,并提前15日报送委托人;
i)检查线路材料包装质量(资料清单)、存放管理和装车发运准备情况;
j)各类线路材料的具体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见附录。
5.3.2.2监造实施中质量问题的处理
a)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监造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监造组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
b)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造组应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以即时报方式在24小时内上报委托人;按照委托人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停工处理;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监造组审核方案并报委托人确认,依据确认后的方案监督、跟踪处理结果直至符合要求。
5.3.2.3对线路材料制造进度的监督
根据线路材料采购合同中线路材料交货期的要求,监造组应及时审核供应商的生产计划,掌握线路材料排产、加工、装配和试验的实际进展情况,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出现进度偏差或预见可能出现延误时,上报委托人。
6.3.3监造信息
a)监造信息内容包括:
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线路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供应商生产、经营动态的重大变化。
b)信息渠道有:
监造信息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等。
c)信息载体有:
即时报、周报、月报、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
d)信息报送应做到渠道畅通、传递及时、内容准确。
7.3.4监造总结
监造工作完成后,监造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在30日内完成监造工作总结并提交委托人。
8.关键节点见证
8.1实施单位和见证人员
8.1.1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实施单位。
(可协调基建、生产、运行等部门
人员参与关键节点见证。
)
8.1.2750kV线路材料的关键节点见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及8年以上线路材料专业工作
经历。
8.1.3110(66)〜500kV的关键节点见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及5年以上线路材料专业工作经
历。
8.1.4见证人员应具有中级职称及线路材料相关专业知识。
8.2委托人、实施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6.2.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a)委托人自主选择实施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线路材料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负责与实施单位联系,协调实施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更换委托人代表应提前通知实施单位。
b)向实施单位提供监造线路材料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回收要求、保密要求等在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
C)委托人应及时答复实施单位送达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请示函件。
对与供应商间达成的产品相关意向(采购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等)应及时通报实施单位。
d)委托人通知实施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或将会议纪要转发实施单位,并及时组织对实施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批复关键节点见证实施方案。
e)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实施单位监造费。
f)委托人在线路材料监造实施过程中,有权参加产品的质量见证,检查、监督实施单位的监造工作。
g)实施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实施单位更换相关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
6.2.2实施单位职责和权限
a)根据项目需要,配备见证人员组成关键节点见证组,实施监造工作。
b)按照关键节点见证实施方案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
c)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状况,及时向供应商指出或制止;必要时,下达整改令或停工令。
d)通过即时报、周报、月报等,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监造情况,协助开展履约协调工作,提交关键节点见证总结。
6.2.3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a)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线路材料采购合同中有关线路材料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见证人员的工作;
b)供应商应向见证人员提供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试验方案和试验检验记录,提供分包/分供商清单,按约定提供线路材料生产进度计划;
c)对于见证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予以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
d)供应商应根据线路材料采购合同的要求,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实施单位参加见证;R点随着生产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见证人员进行文件见证,W点、H点在预订见证日期以前(H点不少于5天,W点不少于3天),供应商应通知委托人和实施单位。
如供应商未按规定提前通知,致使委托人和实施单位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委托人和实施单位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6.3关键节点见证工作实施
6.3.1前期工作
a)委托人选择实施单位,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b)实施单位组建关键节点见证组;
c)委托人组织实施单位、供应商召开设计联络会等技术交流活动,确定线路材料的技术要求,对实施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
d)见证组通过收集采购合同及相关监造依据性文件,编写《关键节点见证实施方案》,并报委托人批复;
e)委托人协调供应商和实施单位关系,明确相互的责任、义务,确定见证事项。
6.3.2见证过程
6.3.2.1对线路材料制造质量的监督见证
依据《关键节点见证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见证内容主要包括:
a)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提出意见,要求供应商澄清或纠正;
b)查验主要生产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线路材料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c)查验外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供应商提交的进厂检验资料,并与实物相核对;
d)在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组部件的制造工序、工艺和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和见证;
e)查验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资料和试验报告;
f)监督见证线路材料的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g)各类线路材料的具体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见附录。
7.3.2.2关键节点见证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a)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见证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委托人;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见证人员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
b)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见证组必须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以即时报方式在24小时内上报委托人;按照委托人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停工处理;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见证人员审核方案并报委托人确认,依据确认后的方案监督、跟踪处理结果直至符合要求。
1.1.13.2.3对线路材料制造进度的监督
根据线路材料采购合同中线路材料交货期的要求,见证组应及时审核供应商的生产计划,掌握线路材料排产、加工、装配和试验的实际进展情况,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出现进度偏差或预见可能出现延误时,及时上报委托人。
6.3.3关键节点见证信息
通过即时报、线路材料监造工作联系单、关键节点见证报告等传递监造信息。
要求做到信息渠道畅通、信息传递及时、信息内容准确。
6.3.4见证总结
关键节点见证组在见证工作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在20丨丨内完成关键节点见证工作总结并上报委托人。
7专家巡检
7.1巡检组和巡检人员
巡检组应不少于3人,负责人应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
作经历;成员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7.2委托人、巡检组及供应商职责
7.2.1委托人职责
a)负责组建巡检组,并明确巡检内容;
b)向巡检组提供有关监造线路材料的合同文件、图纸等技术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c)协调巡检组与供应商的关系。
8.2.2巡检组职责
a)按照采购合同、监造大纲及委托人要求编制巡检方案,并开展巡检工作;
b)对发现的问题、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状况,及时向供应商指出或制止;
必要时,下达整改令或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c)向委托人报送有关巡检情况,提交巡检总结报告;
d)巡检组要遵守相关保密协议条款的要求。
7.2.3供应商职责
a)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线路材料采购合同中有关线路材料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巡检组的工作;
b)供应商应向巡检组提供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试验方案和试验检验记录;
c)对巡检组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予以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7.3专家巡检实施
7.3.1巡检主要内容
a)供应商资质文件及售后服务审查;
b)供应商生产环境、装备的检查;
c)产品设计检查;
d)产品原材料的检查;
e)组部件及其检验的检查;
f)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见证;
g)成品试验的监督见证;
h)产品的储存包装的检查。
7.3.2巡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当发现质量问题时,巡检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方案,经巡检组审核后上报委托人。
委托人负责监督供应商质量问题的处理。
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即时报送委托人,并留存纸质文件。
7.3.3巡检信息报送
a)专家组在接到委托人的巡检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巡检方案,提交委托人审批;
b)专家组在巡检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巡检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对供应商资质的符合性、分包供应商的资质评价;原材料组部件,各工序关键节点和出厂试验具体项目的巡检情况;巡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表1.1电力电缆驻厂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明细表
序号
监造项目
见证内容
见证方式
1
导体制造
1电解铜及铜杆质量证明书和进厂检验报告
R
2铜单线拉制(直径、外观、清洁度)
W
3导体成型(单线根数、直径、紧压系数、股块成绩、外径)
W
4导体包带(层数、厚度、宽度、外径)
W
5工序生产记录
R
2
绝缘制造
1屏蔽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2导体屏蔽挤包最小厚度、平均厚度
W
3绝缘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4绝缘层最小厚度、平均厚度、偏心度及屏蔽与绝缘界面检查
W
5绝缘屏蔽挤出最小厚度、平均厚度、屏蔽后外径检査
W
6绝缘热延伸试验
W
7绝缘工序生产记录
3
绝缘去气
1绝缘线芯去气温度、温度分布、时间检査
W
2工序生产记录
R
4
缓冲层
1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2半导电缓冲阻水带(层数、厚度、宽度、绕包节距、搭盖率)
W
3工序生产记录
R
5
金属套
1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2最小厚度、平均厚度检查
W
3轧纹、深度、节距、外径检查
W
4挤岀或焊接工艺检查
W
5气密性试验
H
6工序生产记录
R
6
防腐层
防腐层涂覆检查
W
7
非金属套
1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W
2最小厚度、平均厚度、外径、外观、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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