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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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昭通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公开、应用、奖惩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的对象为信用主体,主要包括:
(一)各类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各类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归集以下信息纳入信用管理:
(一)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承诺的信息。
(二)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三)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四)消防行政许可信息。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
(六)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的严重问题故障数据。
(八)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
(九)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需纳入信用管理的信息。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并公开有关消防信用信息。
第三章守信激励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守信激励:
(一)消防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消防工作经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等形式推广的。
(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四)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九条对符合守信激励情形的信用主体,相关部门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监督抽查频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
(三)在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社会单位(场所)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时,向社会单位推介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人员。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章失信惩戒
第十条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管理中出现的不良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整改完毕的。
(四)承诺事项失实或不按要求履行承诺事项的。
(五)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火灾隐患,被临时查封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违规执业的。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被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九)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故障,一年内三次以上通知责任单位仍不整改的。
(十)举报人故意捏造火灾隐患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
(十一)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明确的其他应当予以失信惩戒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相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相关部门可以将一般失信行为作为信用评价、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但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承诺事项失实或不按要求履行承诺事项,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四)相关责任主体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法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的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九)依照《消防法》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社会单位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或者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一)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十二)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明确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联合惩戒:
(一)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二)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由人社部门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三)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可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可将相关信息作为授信参考。
(五)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六)发改、人社、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权对单位采取加强检查等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归集建立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推送发改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依照有关规定,现阶段对个人失信行为,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失信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惩戒对象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退出信息等。
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属于住建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存在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由住建部门参照本办法牵头对信用主体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信用记录较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可视情况组织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信用管理工作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或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前,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诉,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应当给予书面回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或消防安全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三年。
公示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构按规定将有关信息移出公示系统和名单。
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
(二)虽造成一定后果,但确有证据证明系受他人欺骗的。
(三)积极参加失信惩戒部门组织的有关防范宣传活动的。
(四)公示的消防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修复申请的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联合惩戒措
施。
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实施惩戒的各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主纠正不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认定的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向各有关单位和平台推送,内容包括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情形和惩戒措施等信息。
各实施惩戒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施惩戒的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
负责相关平台管理的部门要畅通信息公示和录入渠道。
第二十七条实施惩戒的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惩戒措施,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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