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510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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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5109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较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是:
( )
A、春秋决狱
B、朝审
C、死刑复奏
D、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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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2.关于秦代刑罚制度,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允许被判刑的人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
B、年满15岁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减轻刑事处罚
C、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D、重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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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秦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以年龄确定,故B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
《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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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B
【解析】:
①A选项错误。
对邹容与章炳麟的审判发生在租界内,并非纯粹的清廷审判。
并且审判公开原则首先出现在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中。
②B选项正确。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特殊的审判机关:
会审公廨,并且规定凡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由外国领事观审。
该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直接干涉。
③C选项错误。
注意,这是对我国的司法主权的干涉。
④D选项错误。
按照当时的条约规定,如果清政府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则欧美列强放弃治外法权,愿意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
而该审判
4.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地方各省咨询机关称为:
( )
A、资政院
B、资政局
C、谘议局
D、参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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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
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
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
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
5.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 )
A、前贫贱后富贵
B、不顺父母
C、服三年丧
D、有所娶无所归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
其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
6.《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 )
A、被遣送之人自首
B、遣送官府自首
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
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立法。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亲自到官府或父兄代为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或遣人代首,即“若於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7.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
其原则是:
( )
A、君主立宪原则
B、“三权分立”原则
C、文官制度原则
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
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
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8.清末刑法修订的成果之一是《大清现行刑律》,对此说法错误的是:
( )
A、《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法典
B、《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
C、《大清现行刑律》仍采用传统的六律总目
D、《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现行刑律》的相关知识。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因此,C项错误。
9.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
“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5题,单选)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A
【解析】: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故A项正确。
“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
故C项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故D项错误。
10.有关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之一的《中华民国民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法典采用民商分立的原则
B、法典主要效仿德、日等国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
C、法典由《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部分组成
D、法典各部分为分期编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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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
法典继承了清末及北京政府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抄袭了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日等国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本着民商合一原则,结合传统习惯,分期编订而成。
分别于1929年5月23目公布民法第1编《总则》,11月22曰公布第2编《债》,1930年11月30日公布第3编《物权》,12月26日公布第4编《亲属》和第5编《继承》。
因此,A项错误。
11.《折狱龟鉴》载一案例:
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
云:
“夫暴卒。
”乃付吏穷治。
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
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
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
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
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2012年卷一17题,单选)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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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
故C项应选。
12.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
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
( )
A、耐
B、髡
C、完
D、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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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13.《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5题,单选)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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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D
【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
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
“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故D项正确。
14.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
( )
A、反言
B、翻复
C、翻异
D、反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15.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 )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B、唐代初期
C、隋代后期
D、汉代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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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6.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6题,单选)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C
【解析】:
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
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17.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7年卷一18题,单选)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并规定:
“(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
18.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最先颁布的文件是:
( )
A、《钦定宪法大纲》
B、《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C、《预备立宪上谕》
D、《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相关知识,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开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
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为挽回颓局,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因此,C项正确。
19.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
A、西汉章帝
B、西汉文帝
C、东汉昭帝
D、西汉宣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汉代的法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问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其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20.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8题,单选)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说法错误);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故B项“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说法错误);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故C项说法正确);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犯罪人(D项“被害人”字眼错误)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
21.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 )
A、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
B、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气色
C、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D、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眼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
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
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22.《中华民国民法》是“六法全书”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关该民法典说法错误的是:
( )
A、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
B、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和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C、保留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
D、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没有单独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法典的历史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在继承制度方面,法典废止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
因此,C项错误。
23.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
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
24.据孙中山所设计的《建国大纲》,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宣布:
( )
A、“军政时期”开始
B、“训政时期”开始
C、“训政时期”结束
D、“宪政时期”开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民党“训政”时期的相关知识。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成功,据孙中山所设计的《建国大纲》,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实行“约法之治”。
因此,B项正确。
25.《大清新刑律》的特点不包括:
( )
A、是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
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D、维系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
《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
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
26.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暂行新刑律》,说法错误的是:
( )
A、该律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B、该律仍包含许多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以及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文
C、该律与《大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
D、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暂行新刑律》的相关知识。
民国北京政府成立后,袁世凯令法部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
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如“侵犯皇室罪”“伪造制书罪”“伪造御玺国宝罪”等加以删除。
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
取消了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实与《大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
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
因此,B项错误。
27.1928年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刑法》,对此说法错误的是:
( )
A、该部刑法由时任司法部长的王宠惠主持修订
B、以北京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及《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蓝本修订
C、是我国历史上首部以“刑法”相称的刑法典
D、受德、意等国刑法内容影响,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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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D
【解析】:
在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中才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
因此,D项错误。
28.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等制度,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具有重要影响
D、编敕是将敕上升为一般法律的过程。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
编赦始自神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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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①《永徽律疏》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影响已经超越了中国,日本、越南、朝鲜的法律制度大都照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A选项正确。
②《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选项正确。
③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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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史 中国 法律 复习题 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