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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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同时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二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法定刑
1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特征描述。
可细分为:
叙明罪状:
详细描述
简单罪状:
罪状等同于罪名
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
该犯罪的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罪名:
犯罪的名称。
(犯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类罪名,具体罪名,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3法定刑:
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执行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概述
1概念:
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
客体:
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政权和社会制度)
主观方面:
故意
二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接组织或代理人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
国家安全;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犯,择一重罪论处,最高刑死刑
三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国外或在国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身份犯,危害犯。
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述
1概念:
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
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或多数人健康生命,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并不是说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对损害范围没有估计,只不过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是犯罪分子难以控制的。
(与其他犯罪竞合时,重点看此)
客观方面:
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二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目的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主观方面:
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
2犯罪的既遂:
独立燃烧说:
能够独立燃烧并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114条)
3与其他法条竞合:
关键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了即为放火罪。
4放火焚烧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等,足以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处。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
故意投放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人,农牧场,餐厅食堂。
河流)客观方面:
实施投放三种物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包括造成损害和足以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危险状态)
主体:
一般主体16周岁
主观方面:
故意
2与其他法条竞合:
关键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大多数人生命健康的损害。
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投放危险物质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前者故意,后者过失(对损害部分的过失)主观恶性的不同。
客观方面:
前者是将有危险物质投放到用于食用或饮用大的特定物品中,只有足以造成危害就构成犯罪既遂。
后者必须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才构成。
三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特指公路和水路。
航空器: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客观方面:
........的行为。
前提:
交通运输过程中。
可以是不作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主体:
一般主体,16周岁
主观方面:
只能是过失(对损害后果的过失)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人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概述
1概念:
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
客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冲合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
三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
客观方面:
绕关走私:
不经过海关边防检查哨卡
通关走私:
采取假报伪报藏匿等手段通瞒过海关的检查,偷带邮寄货物货品。
后续的走私行为:
先合法的进出货物,然后违反...
准走私: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主体:
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
故意
2武装走私。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武装掩护走私”指走私分子或其雇佣人员携带武器用以保护走私活动的行为,是否使用武器,不影响武装掩护走私的成立。
武装走私以不定为独立的罪名为宜。
抗拒缉私: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不包括进口)包括赠送或私自出售给外国人。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定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目的犯);走私废物罪(废物运输出境不构成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六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
复杂客体:
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客观方面:
....的行为,包括:
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结果犯,数额犯,5000元以上。
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司法认定:
本罪的未遂问题。
本罪是结果犯,如果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骗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本罪的未遂;但是,合法持卡人恶意透支未能得逞的,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即不以犯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应以实际取得的数额确定盗窃罪的量刑。
如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盗窃信用卡但尚未使用的,成立盗窃未遂。
合同诈骗罪
七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
虚假广告罪
九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如食盐烟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等其他。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概述
1概念:
故意或过失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或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2构成:
客体:
三方面权利
二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他人的生命。
自杀不构成犯罪。
生命始于独立呼吸,止于心脏停止跳动。
主体:
14周岁的一般主体(注意不是16周岁)
主观方面:
故意;直接故意:
行为犯。
间接故意:
结果犯。
2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致人自杀行为:
合法的,如批评处分等,不构成犯罪。
前一个犯罪行为引起受害人自杀,如强奸。
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以相应的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诱骗,胁迫,暴力等使受害人自杀,定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行为:
精神上的帮助,可以不构成犯罪;物质上的帮助或亲自动手杀人的,按故意杀人罪从轻减轻论处。
教唆自杀行为:
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也叫“间接杀人”教唆者叫做“间接正犯”应视为他本人实施杀人行为。
3与其他罪名竞合时:
胎儿和尸体目前在我国没有生命权的存在,但非法堕胎致孕妇伤害死亡的,可构成故意杀人伤害罪。
伤害尸体可构成侮辱尸体罪。
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等危险方法杀人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应的罪论处。
二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灌醉,迷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女性的性自由权(和少女身心健康权,这个选择适用)
客观方面:
....的行为。
暴力:
殴打,伤害,捆绑,按到,强拉硬拽等强行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至于是否实现该效果在所不问。
胁迫:
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
与不满14周岁少女或精神病或者发生性行为,不论其是否同意,均以违背其意志论。
明知是少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确实不知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主体:
年满14周岁男性。
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成为帮助犯,教唆犯。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2竞合问题:
强奸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强奸罪论处。
但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重点看主观方面:
有没有杀人伤害的故意)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性和强制性)。
继续犯目的犯。
在有殴打情节时,故意且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绑架罪:
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2本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
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已经实际控制人质的,是既遂。
3竞合问题:
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使用绑架扣押人质的方式以外的方式勒索财物。
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杀害,伤害被害人的,仍定绑架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或第三人在不知悉绑架事实时应绑架人指示交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可构成抢劫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亦构成绑架罪。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客观方面: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至于拐卖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影响以本罪论处。
主体:
一般主体,16周岁。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具有出卖的目的。
(目的犯和其他罪的显著区别)
2竞合问题:
在绑架殴打过程中过失使被害人伤害死亡的,以本罪论处。
故意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奸淫被拐卖妇女,或组织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六侮辱罪和诽谤罪: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告诉才处理。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概述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注意侵犯财产罪一般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其他罪名的区别也在此)
2构成: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可以是非法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
即可)。
1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
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要客体)和人身权。
客观方面:
手段行为:
:
暴力行为,胁迫行为或其他行为
目的行为当场夺取或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重点:
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抢劫罪。
主体:
一般主体14周岁。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目的犯。
2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复杂客体,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俩者之一的,均属于既遂。
3竞合问题:
行为人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中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
(这里故意杀人只是手段方法而非目的方法)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胁迫暴力表现,只是被害人自己感到恐惧,而不敢制止,按偷盗罪论处。
或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喝醉,熟睡,病晕)而夺取财物的,以偷盗罪论处。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
4抢劫罪的类型:
转化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论处。
入户抢劫:
私人住宅,办公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不算。
三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包括不动产,有争议。
包括无体物:
电,煤气,天然气等。
客观方面:
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客观上是否被发现在所不问。
主体和主观方面:
一般主体16周岁,直接故意。
盗窃罪是结果犯,公私财产脱离所以人控制即为既遂。
2竞合问题:
偷盗信用卡后使用,以盗窃罪论处;为实施其他犯罪偷盗机动车,事后未放回原处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
常见的是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3盗窃数额问题:
在500到2000之间,多次盗窃≥3次。
四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
2000—4000,单位:
5万—10万)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一定要是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
......的行为,顺序:
欺诈行为——立刻产生或维持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被害人财产损失。
一定要是被害人自愿的交付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目的犯)
2竞合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五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突出特点是变合法为非法)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身份犯,数额犯,目的犯)
六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非法活动不限于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不是财物)客观方面:
...的行为。
个人使用的情形:
供本人,亲友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单位使用;个人以单位名义供单位使用,但谋取个人利益。
且限于利用职务便利
主体:
特殊主体,从事管理性职务人员,劳务人员不能。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挪用特定款物罪:
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七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主要客体: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的行为,威胁或要挟能够引起他人心里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
(不包括暴力)欺骗和以帮助为由索要财物不构成本罪。
危害对象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亲属。
主体和主观方面: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竞合问题:
行为人绝对不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也抢劫罪的区别。
非法占有,如果不是非法,不构成本罪。
第二十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概述
1概念:
妨碍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
客体:
国家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司法;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三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主动,知情不报不算)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故意损毁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五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务人员做扩充解释。
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罪
八组织卖淫罪:
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九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牟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数额在5000以上)
1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
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缺一不可。
主体:
特殊主体,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政协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人员。
(不是劳务人员,一定是公务人员)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
...的行为。
归个人使用情形同上。
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都不是。
三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正常利益也构成此罪,与行贿罪不同)的行为。
1构成: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客观方面:
...的行为。
司法上,承认事后受贿。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论处。
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狭义理解。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包括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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