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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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
韩某的行为(a)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2、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
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
乙的行为构成(c)
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销售伪劣产品罪
3、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
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而死。
从刑法理论上看,胡某对小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c)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4、下列哪一行为可以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d)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将假币存入银行
C.甲用假币缴纳罚款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5、甲与乙有仇,遂找机会将乙打成重伤,在乙丧失知觉后,甲发现了乙的钱包,便起意拿走了乙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甲将其占为己有。
关于甲拿走乙的钱包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6、李某和王某听说张某出差,决定合伙到张某家进行盗窃。
王某在门外望风,李某进屋盗窃。
张某的朋友赵某给张某看家,看到李某进屋翻东西,大喊一声,持棍便追。
王某听到赵某的喊声,不顾李某安危而逃走。
李某为了逃避赵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
A、李某和王某都构成盗窃罪。
B、李某和王某都构成抢劫罪。
C、李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D、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7、甲和乙是同班同学,二人一起在趵突泉公园游玩时,甲临时起意决定对乙的父母进行勒索,便避开乙,在乙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乙的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令乙的父母在两小时以内将5万元现金送到指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乙。
乙的父母担心儿子的生命安全,赶紧将钱送到约定地点并告知甲,甲于是和乙分手,赶到约定地点取钱。
甲构成什么犯罪?
(c)
A、绑架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8、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为了害死乙,给其购买了去某旅游胜地的机票,希望飞机失事,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和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便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
到第3天,乙死亡,原因不明。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的妻子患重病疼痛难忍,要求甲结束其生命,甲为了给妻子解除痛苦,给妻子服用过量安眠药致使其死亡。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名词解释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三、简答题
1、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参考答案: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进行阻碍。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而制定的各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该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参考答案:
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五、论述题
论挪用公款罪。
参考答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价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刑法分论
一、简答题
1、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2、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b、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c、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d、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
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
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区分两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
二、论述题
1.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
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所谓“盗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冒名借出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等。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必须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
一、简答题
1、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总论的作用;2)促进总论实践效用的作用;3)丰富发展总论的作用。
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1)概括刑法各论;2)指导刑法各论;3)制约刑法各论。
2、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b、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c、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d、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4、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这种虚构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a.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b.瑕疵投保,是指以不合格的保险标的冒充合格的保险标的的投保。
c.事后投保。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
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
事故。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二、论述题
1、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1、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据此,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方法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使其他强制手段,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法则只能是威胁或者要挟。
(2)威胁的内容不同。
虽然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和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方法,同属于精神强制方法,但是其内容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
抢劫罪的胁迫只能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则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等内容。
(3)威胁内容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
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不具备当场实现的特点。
(4)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具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的特点,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当场索取财物,也可以是日后取得财物。
(5)对强索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抢劫罪的成立对劫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则要求强索财物的数额较大。
2、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它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强调的是权钱交易的直接性。
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作用于他人的职权或职务,通过他人的职权或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
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被动的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
此外,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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