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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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铁科技〔2010〕197号)的要求,为规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流程及相关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道部《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第三条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技术认证及相关过程的管理,包括受理申请、技术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发布技术认证结果和证后监督检查试验等。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
第四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要求企业注册资金:
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产品检验方法(校准规范)。
(3)具有相应的生产工装设备和相关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应不少于2人。
(5)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代理国外产品的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2)近5年内无严重信誉不良记录。
(3)近3年内代理的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4)具有熟悉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表(见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验原件。
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能够反映产品工作特性的整套样机彩色照片。
(4)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量值溯源文件是指对被认证对象进行质量检验的所有试验用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等。
对于自制的专用计量设备,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结构、设计资料,使用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和经批准的校准规范,以及用于对其实施校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等。
(5)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括被认证对象的结构组成、
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范围、计量性能要求、适用环境及其确定依据,关键项目说明,技术创新要点,可靠性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被认证计量器具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按照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进行评定。
对于没有具体测量数据而只给出符合性结果的计量器具(如卡规、塞规),不需评定不确定度。
(6)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7)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8)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9)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10)用户试用报告。
应有试用时间(不少于6个月)、检测项目、检测数据、技术评价,经试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清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编号、装订。
《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代理申请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代理的相关文件。
(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近5年内的业绩说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第五条规定提交第
(1)〜(9)项申请资料,并提交《用户使用评价》。
若申请换证的产品未发生设计变更,则不再报送其中的第(3)、(5)、(6)项资料;若相应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未修订,也不再报
送第(7)或(8)项资料。
第三章技术认证程序
第七条技术认证流程依次为受理申请、技术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发布技术认证结果和证后监督检查试验等过程。
对技术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任一过程的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第八条认证机构收到技术认证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决定受理的,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术认证相关费用。
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技术认证审查工作按技术认证项目专业由认证机构从专家库中指定相应专业专家承担,必要时可另聘专家。
专家库主要由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
第十条技术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产品技术方案和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
(2)确定认证技术依据的原则及内容;
(3)技术指标确定依据的有效性、充分性与合理性;
(4)技术指标对相关技术依据的符合性;
(5)技术材料的完备性;
(6)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合理性及其格式的规范性;
(7)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第十一条在规定期限(30个工作日/单项)内,认证机构提出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样机试验。
样机试验按相应《样机试验大纲》进行,应对产品技术指标进行的全面试验,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试验方法。
《样机试验大纲》还应包括现场核查内容及核查方法。
《样机试验大纲》在样机试验前,应与申请方沟通,经认证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应按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编制同类产品统一的《样机试验大纲》,经审查通过后,报铁道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三条需现场试验的项目,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规定试验条件、试验依据、技术指标及其试验方法等。
在现场试验前,应确认试验设备的量值溯源性以及试验环境是否满足《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
试验(包括现场核查)由现场试验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试验后的样机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样机试验后,认证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等进行专家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完成专家技术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认证机构根据
技术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技术认证结论。
技术认证合格的铁专量具,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技术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对认证结论为不合格的铁专量具,由认证机构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后的有关技术资料报认证机构复审。
复审仍不合格的,向企业发出《技术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按技术认证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进行样机试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认证机构与申请方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技术认证产品进行设计更改或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备案。
必要时,认证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企业应重新申请技术认证:
(1)产品设计或产品规范明显改变,如:
外观或整机结构、测量原理、计量性能、关键零部件或其原材料等;
(2)产品技术认证时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
(3)企业内部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
第四章技术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技术认证证书仅对证书标识型号的计量器具有效。
第二十条技术认证证书编号由技术认证代号、铁专量具编号、技术认证次数代号、证书序号组成。
1.技术认证代号为TJR。
“T”代表“铁路”,“J”代表“计量器具”,“R”代表“技术认证
2.铁专量具编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铁专量具代码(8位)的后6位数字。
铁专量具代码按铁道部部门计量技术规范JJF(铁道)60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标准分类代码》规定的编码规则执行。
3.技术认证次数代号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1”表示“首次认证”,“02”表示“第2次认证(即第1次换证)”,以下依此类推;“00”表示补发技术认证证书。
4.证书序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证书编号示例: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测试设备校验仪TJR913312-01-000L
第二十一条通过技术认证的企业,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技术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技术认证证书及编号。
第二十二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1)使用新的产品名称;
(2)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3)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4)因铁道行业标准变化,需明确原技术认证产品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要继续生产销售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换发技术认证证书。
技术认证合格的,换发技术认证证书;不合格的,企业可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该产品技术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有关信息,及时在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站(http:
//www.qts-
第五章证后监督
第二十五条技术认证证后监督包括一次中期样机试验(含铁道部监督抽查检验)和两次监督检查。
中期样机试验一般在获证后的第3年进行。
第二十六条中期样机试验按照《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同时应对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当试验形式为铁道部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时,按照相应《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并对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检查报告另行编制。
样机试验的结果符合获证时样机试验结果判定规则,且一致性检查合格者,样机试验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已连续三次样机试验均一次通过的产品,可减免中期样机试验。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包括技术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和技术保障能力检查。
技术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及技术认证标识与证书的一致性,包括外观或整机结构、计量性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功能、关键零部件或其原材料等,其适用条件也应与技术认证批准条件一致。
不得超出型号范围使用证书。
技术保障能力是指企业计量检测设备的配备应持续符合相应产品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监督结果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暂停相关产品的技术认证证书。
企业应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取得技术认证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证书:
(1)企业不再生产该型号产品;
(2)企业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的;
(3)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
(4)该产品不再列入技术认证管理目录;
(5)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取得技术认证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
销其证书:
(1)擅自涂改、转让技术认证证书;
(2)在技术认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
请复查,或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
(3)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连续2次技术认证不合格或被撤销技术认证证书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技术认证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认证机构将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并报铁道部科技司备案。
第六章认证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技术认证及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认证工作需要,配置与从事技术认证及相关活动相适应的资源。
保证技术认证及相关活动数据及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做到不向社会推荐技术认证的产品,不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从事影响技术认证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不与技术认证申请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建立与技术认证及相关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以保证技术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制定技术认证的受理、审查、试验等内部管理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认证机构妥善保存技术认证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
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
第三十六条申请企业对技术认证结果或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技术认证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铁道部科技司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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