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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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运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交易所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选择相关博士后流动站以合作方式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企业工作站。
第三条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交易所研究发展部,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交易所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应遵循“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宁缺勿滥”原则。
第六条申请进入工作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进站前将获得博士学位答辩通过决议书者;留学归国人员应已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
(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含)以下;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良好的敬业精神,能够以全脱产方式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相关领域两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公室根据交易所发展规划和业务需要,提出当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就博士后研究方向、招收人数、博士后流动站合作方、联系导师与专业导师人选等提出方案,会同人力资源部提交所领导办公会审定;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办公室按照招收方案组织招聘,招收流程一般包括发布招收公告、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确定拟录用人选、体检政审等环节;
(三)人力资源部向拟录用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拟录用人员应在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日前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办公室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汇总当年招收人员情况,通过合作博士后流动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
第八条博士后进站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进站博士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后,人力资源部与博士后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
(二)办公室向博士后提供《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协议》等文件,用于向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协助博士后办理有关户口迁移、居住证以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相关事宜。
第九条博士后在本站工作期限为两年;需要延迟出站的,应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延迟出站,但延迟出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交易所保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十一条办公室依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考核管理办法》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
第一十二条博士后在业务部门开展研究工作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办公室的考核应参考其意见。
第一十三条博士后考核不合格、在站期间违反交易所管理规定或未完成交易所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交易所可按国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终止其研究工作,对其作退站处理;退站按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合作博士后流动站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退站后的博士后停止享受各项待遇。
第一十四条博士后出站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博士后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后,可向交易所提出出站申请;
(二)办公室组织出站专家小组,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三)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出站考核,形成出站考核意见后,报所领导办公会审定;
(四)经交易所审定同意出站的博士后,应当妥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人力资源部参照交易所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相关出站手续;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公室通过合作博士后流动站将出站博士后信息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协助合作博士后流动站为出站人员办理有关户口迁移、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章科研管理
第一十五条博士后进站2周内,办公室根据国家培养企业博士后的要求,选择交易所相关专家作为专业导师,并在与交易所合作博士后流动站中选定相应的博士后导师作为联系导师;专业导师与联系导师共同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该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学术指导。
第一十六条博士后应于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研究方向应与招收进站时确定的研究方向一致;需要调整的,应由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一十七条博士后应于进站1年内完成中期报告;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应针对中期报告的进展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十八条博士后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审议工作,由办公室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和所内相关专家进行;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所外专家参加。
第一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CSSCI或CSCI等所列期刊发表至少2篇与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并在申请出站前完成。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应按下列流程实施:
(一)博士后向办公室提出出站申请,申请应当在协议规定的出站时间前2个月提出;
(二)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后2个星期内,办公室应根据该博士后承担的课题研究、工作任务等,提出关于出站专家小组成员名单、出站报告评审和答辩工作的方案,报所领导审定;出站专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由所内、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三)申请出站的博士后应在出站时间前2个月完成出站报告初稿,由办公室送达出站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成员应在收到初稿的20天内给予回复,并提出评审和修改意见;
(四)经修改后定稿的出站报告应经办公室于出站答辩前10天送达出站专家小组成员;
(五)办公室组织博士后出站答辩会;专家小组成员分别就定稿后的出站报告独立出具评定意见。
评定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
办公室汇总专家小组成员的成果评定结果,提出是否同意博士后通过出站答辩的意见,报所领导办公会审定;
(六)首次答辩未能通过者,可申请再次答辩或延期出站;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除完成《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规定的研究课题外,还应承担交易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易所所有,交易所和联合培养单位对于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的,博士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在公开发表该成果时,必须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定,署名时应注明作者工作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站的经费由交易所提供并负责管理。
办公室根据当年博士后在站人数以及招收规模,拟定当年经费预算,报所领导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作站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博士后的薪酬福利;
(二)支付与交易所合作的博士后流动站相关管理费用和联系导师指导费;
(三)开题报告会、中期报告会邀请的所外专家,担任博士后专业导师的所外专家,以及出站专家小组成员中的所外专家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需要支付费用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与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博士后的薪酬福利标准。
博士后薪酬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
固定部分按月定期发放,浮动部分与定期考核结果挂钩,在定期考核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在站博士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所外博士后专项资助资金,所获资助资金的使用按提供资金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考核管理办法》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对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量化原则,全面反映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与工作表现。
第三条工作站对博士后的管理考核包括日常管理、定期考核、出站考核等三种。
日常管理由工作站办公室按月组织实施。
定期考核由工作站办公室按季组织实施。
出站考核在博士后答辩通过后进行,由工作站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博士后每月最末一周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月报表》(附表1),向工作站办公室、所在业务部门汇报当月研究和工作情况,接受日常管理。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所在业务部门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给出评价意见和指导建议。
第六条工作站不定期组织博士后召开交流沟通会,对博士后的研究和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定期考核
第七条定期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中期考核两种情形。
第八条中期考核即博士后进入工作站后满一年时进行的考核,由工作站办公室组织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根据博士后中期报告评定。
第九条定期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考核要素和权重是:
考核要素
要素解释
计分权重
课题进展
博士后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40%
所内工作
博士后承担所内研究任务和工作的进展或完成情况
40%
日常表现
博士后的工作态度、出勤、团队精神、廉洁自律和责任心等表现情况
20%
第一十条考核周期内,博士后提出重要建议被交易所采纳或参考、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与金融市场和黄金业务相关论文的,交易所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十一条考核周期内,博士后应严格遵守交易所和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出现严重违纪的,当期考核不合格。
第一十二条定期考核按照分数划分为四个等次,规则如下:
考核分数(G)
G≥90
90>G≥80
80>G≥60
G<60
考核等次
A
B
C
D
等次含义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定期考核分数位于90分(含)以上的为A(优秀),位于90分~80分(含)的为B(良好),位于80分~60分(含)的为C(合格),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
第一十三条定期考核的程序是:
(一)博士后总结报告当期的课题进展和相关工作情况,撰写工作小结,交工作站;
(二)相关部门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定期考核表》(附表2),对各要素进行评分;课题进展、研究任务由工作站评分,业务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评分,日常表现由工作站评分;
(三)工作站根据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等次;
(四)工作站向博士后进行考核反馈。
第四章出站考核
第一十四条博士后出站考核由工作站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博士后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研究水平及成果等;工作站办公室形成出站考核意见后报所领导审定。
第一十五条出站考核由三部分组成:
(一)历次定期考核,权重为30%;
(二)研究成果,权重为60%;
(三)综合表现,权重为10%。
第一十六条历次定期考核分数取历次定期考核分的平均分,采取100分制。
第一十七条研究成果由工作站按照出站专家小组的意见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分,采取100分制。
第一十八条综合表现是对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日常表现、实践能力、团队精神、廉洁自律、责任心等表现情况的考核评定,由工作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分,采取100分制。
第一十九条出站考核结果依据历次定期考核、研究成果、综合表现三部分的分数,按照相应的权重加权汇总后得出。
出站考核分数采取100分制,划等规则如下:
考核分数(G)
G≥90
90>G≥80
80>G≥60
G<60
考核等次
A
B
C
D
等次含义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第二十条出站考核的程序是:
(一)博士后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在站期间研究、工作等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工作站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出站考核表》(附表3)对博士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
(三)工作站办公室根据出站专家小组意见,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分;
(四)工作站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计算博士后出站考核分数及相应考核等次,形成出站报告报所领导审定;
(五)工作站向博士后进行考核反馈。
第二十一条出站考核一般按照进站届次统一进行。
因提前或延期出站,并且无法安排在统一时间参加考核的,可单独组织出站考核。
第五章考核应用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终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定期考核结果,核定当期浮动奖金。
具体方法是考核等次与浮动奖金系数挂钩,规则如下:
考核等次
A
B
C
D
奖金系数
1.1
1.0
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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