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后自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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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后自查
纳税自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目的:
通过此次讲座,掌握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同时掌握汇算清缴的工作流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掌握如何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以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申报包括税务稽查、自查以及接受税务检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讲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相关问题
“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一、 事实认定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争议,税务机关有权直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若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税务机关无权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认定:
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地址
企业的经济合同、会计凭证及账簿是生产经营情况的载体,税务机关通常将其作为证据,因此合同条款的不规范以及会计记录的差错,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从而错误地适用税收政策。
例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现欲增资扩股,增加10亿元注册资本,中方、外方的比例分别为75%和25%,中方资金到位,外方需经商务部批准,资金暂未到位。
企业作账:
借:
银行存款 75000
贷:
资本公积 75000
外方资金到位,企业作:
借:
银行存款 25000
资本公积 75000
贷:
实收资本 100000
【税务稽查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
接受捐赠必须确认应税所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例2:
贵州茅台酒厂为了促销,在酒瓶中放入一只钢笔,钢笔成本价10元。
企业作:
借:
产品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
库存商品—钢笔
【税务稽查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外购商品对外赠送,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单位向外单位的个人赠送的现金和非货币资产有价证券,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0.5倍到3倍的罚款。
事实本质:
钢笔跟包装盒一样应计入成本,不视同捐赠。
例3-1:
某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记载:
甲公司合法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假设投资成本等于账面价值),甲公司欠M公司往来800万,甲公司有意转让该股权,乙公司有意受让,股权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同时M公司免除甲公司债务800万。
合同条款不规范,意思表示不明确。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M 800
银行存款 4000
贷:
长期投资 1200
投资收益 3600
乙公司会计分录:
借:
长期投资—成本 4800
贷:
银行存款 4000
其他应付款—M 800
M公司会计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乙 800
贷:
其他应收款—甲 800
借:
实收资本—乙
贷:
实收资本—甲
例3-2:
某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记载:
甲公司合法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假设投资成本等于账面价值),M公司欠甲公司往来800万元,甲公司有意转让该股权,乙公司有意受让,股权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同时甲公司免除M公司债务800万。
股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计提依据是什么?
乙方取得该项股权的成本是多少?
(3200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4000
贷:
其他应收款—M公司 800
长期投资 1200
投资收益 2000
乙公司会计分录:
借:
长期投资—成本 3200
其他应收款—M公司 800
贷:
银行存款 4000
M公司会计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甲 800
贷:
其他应付款—乙 800
借:
实收资本—乙
贷:
实收资本—甲
例:
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月租金10000元,前两个月免租。
请思考:
计算营业税及房产税的租金是多少?
合同条款不规范,存在异议。
要用法律的语言去签合同。
二、 依据充分
1. 谁主张谁举证
2. 政策的时效性
第一、凡税法(广义)明确了执行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二、凡税法没有注明执行时间的,区别处理:
(1) 属于对已颁布文件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文件一致;
(2) 属于对已颁布文件的修订或调整,从颁布之日起(含本日)开始执行。
第三、新法不得溯及既往。
例:
162号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2006年10月27日颁布,但文件未明确执行时间)。
问:
05年06年应否补缴印花税税?
国税发【1991】155号明文规定:
土地出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的征税合同,不征印花税;新规定财税【2006】162号,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即日起执行。
3. 适用的逻辑性
例:
湖北宜昌某江边水上餐厅,装潢非常奢华,从事餐饮茶座服务,需缴纳车船税?
房产税?
提示:
不符合车船税法律规定,缴纳房产税依据不充分,税法有漏洞。
------联系“逃税门”事件
例:
加油站的帐篷不是房屋,不征房产税,已经缴纳的不退。
例:
企业欠款挂账超过三年是否须缴纳所得税?
内资企业国税发【2005】13号:
长期应付未付款挂账超过三年,如果债权人已经作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了,那么应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1999】190号:
两年,在两年内没有……
4. 理解的准确性(注意政策出台的背景、立法的宗旨)-----减少税收风险
万变不离其宗,形散而神不散
例1:
开办费用在不短于五年内扣除;弥补亏损(先亏先补,连续计算不间断)。
例2:
某私营企业老板从公司账上支取2800万另作它用,公司作账:
借:
其他应收款XX
贷:
银行存款
到年底未还,税务局应征税,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应征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20%。
公司为了避税,赚钱不分配,支取时打借条。
于是国税总局出台了一个反避税文件:
财税【2003】158号: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不归还,又不用于本公司经营的,视同分配,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借款发生在2009年12月28日,年底未还,应否缴税?
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时间为“一年”。
例3:
某集团公司,下面有两个公司,甲、乙两个生产型外资企业,均生产服装,甲为集团占股75%,美方占股25%,乙为集团占股75%,香港占股25%,甲公司生产衬衫,乙公司生产西服。
甲公司对外签合同时,某公司向甲公司采购西服X套衬衫Y套,其中西服向乙公司购买。
乙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税务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其中属于自己生产的部分可享受优惠,购买的部分属于商品流通,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意:
税法规定是对企业免税,而非对所得免税。
生产性企业是指以生产为主的企业。
国税发【1994】209号:
生产性外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只要求生产性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率大于50%,所有的优惠都享受。
提示:
如果超过该比率,可通过改变公司内部管理及经营行为来达到要求。
三、 查后的帐务处理
例:
某企业2008年税前利润800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250万元。
2009年税务稽查发现2008年多结转成本300万元,于是调增所得300万元,补缴所得税7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请问:
处理正确吗?
会计差错(舞弊):
账务调整(先纠正再补税);
借:
产成品 300万
贷:
以前年度调整 300万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纳税调整。
四、 法律责任
(一)纳税义务
1. 多缴税款
征管法第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退税当天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 少缴税款
(1) 漏税。
“只补不罚”“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第52条第一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漏税,三年内追征,不得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2条:
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少缴税款,在三年内追征,累计超过十万,追征期五年;实施细则第82条对这一点有解释;征管法第52条第二款:
因计算错误等原因是指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出现明显的笔误等失误。
(2) 避税。
“非违法”“只补不罚,不收滞纳金”从08年起,避税行为补缴所得税的,同时按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什么是避税?
见征管法第36条)
(3) 偷税。
“故意”“无限期追征”“风险大”“违法”“罚款”“曝光”(征管法第13条)。
问:
2009年检查某企业发现2003年有巨额偷税,是否需要罚款?
只补不罚,超过五年,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但是不需要罚款。
(二)扣缴义务
征管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扣而未缴的,需加收滞纳金;没有扣缴的,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时,既不对纳税人也不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其他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
既要履行纳税义务又要防范风险!
第二讲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任何一部税法均包括基本条款和特案规定,特案条款主要基于:
1. 反避税;
2. 便于征管;
3. 体现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
例: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但是,为了体现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如公益性捐赠等可以税前扣除,烟草企业广告费支出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不允许扣除等。
基本精神:
一、 权责发生制
例:
股权转让业务,2007年签订合同并收取部分价款,2008年办理股东的变更手续,2009年收取全部价款,请问:
这个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所得到底确定在哪一年?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例:
广西南宁某矿业公司2008年收到地方政府的奖励3000万元,政府的会议纪要表明,该笔奖励资金用于矿井的维护,由于企业的开采期还有10年,所以企业作账:
借:
银行存款 3000万
贷:
递延收益3000万
以后每年按10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处理:
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所得税。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于是请示总局。
总局答复:
依据第九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由于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实际开采期只有6年,那么后面的4年在第六年缴纳所得税。
例:
某企业2008年7月、8月发生一笔属于当期的咨询费,作账:
借:
管理费用20万
贷:
应付账款—XX事务所20万。
附件:
有合同,有发票。
2009年税务局检查发现,上述款项仍未支付。
税务处理决定:
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应调整所得。
请思考:
税务局的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已经发生—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利息)
尚未发生—预计负债
二、 配比性原则
例:
某商业企业采取帐外经营偷逃税款,被税务局查处,请问:
在查征税收的同时帐外成本能否扣除?
在查处销项税时,帐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还没超过认证期,能否允许抵扣?
可以。
不得以补代罚,应查补税款等于给国家造成流失的税款,该补多少就补多少,因此,帐外成本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国税函【2005】763号
例:
某混泥土(砼)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年销售额5000多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缴增值税(特案规定,过去的文件是财税【1994】004号,新文件是财税【2008】156号),所得税查账征收。
因为混泥土都是要开发票的,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应收应付往来。
但是由于其进项源于个体工商户,什么发票都没有,且其期间费用、产成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均未核算,没有取得任何发票。
2007年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没有合法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应按毛收入依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按征管法第35条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或叫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三、 真实性原则
例: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税务局查账时发现,管理费用中有一笔180万元的咨询费,原始凭证有合同、发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一风水先生。
同时,该公司开发成本中有一笔800万元的装修费支出,明细为字画。
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须开具发票,其它税不得开具发票。
国外缴纳的税开具的是国外的发票,有的国家没有使用发票。
以下业务均不开具发票:
1. 工资薪金
2. 土地出让金、接受投资的房产和无形资产
3. 税费、捐赠支出
4. 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支出
5. 股权受让款
6. 以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7. 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金
8. 拆迁补偿款
以上不缴纳流转税的业务均无需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强调,发票是指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据。
四、 追溯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由于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期限等政策性因素,要求准确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4月30日),计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中的项目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应当主动做纳税调整处理;汇算清缴期满后又取得发票的,不得直接冲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额,而应当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项目、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多缴纳税额申请退还或者抵顶以后期间的所得税额。
作账:
借:
应交所得税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例:
借款期间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请思考:
发票应当何时开具?
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
发票开具时间:
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开具地点:
流转税纳税地点
例:
北京一家公司把钱借给长沙一家公司,利息缴营业税要开发票,请问:
发票在哪个税务局开?
北京
发票开具金额:
交易的金额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的日期。
前两年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
借:
财务费用
贷:
应付利息
例:
甲公司2004年、2005年免征所得税,2006-200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5年会计利润800万元,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所得税330万元,2009年9月检查发现,2005年将一笔200万元收入挂账至今,请思考:
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不补税。
企业免税是个资格而不是金额,没有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征管法第64条,报上虚假的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2006年出现这种情况,应补缴税款,同时享受33%减半的优惠。
由于导致了少缴税款,应根据征管法63条进行处罚。
新建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结转固定资产,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决算的金额大于账面原值的,要调整固定资产原价,不得补提折旧,在未来剩余的期间计提(新会计准则规定);税法上要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
——财税【2004】215号
因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由于各年的税率有所不同,且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应准备地计算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
应交所得税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五、 历史成本原则----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
一项资产在持有期间,无论增值、减值,既不得确认所得,也不得确认损失。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允许按计税成本分期扣除折旧或摊销;在转让或报废的年度,按照剩余计税成本一次性扣除。
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转让股权时,按计税成本一次性扣除。
计税成本(计税基础):
为取得该项非现金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包括支付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法换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承担债务的金额、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以及相关的税费。
投资计税基础=初始计税成本+追加投资计税成本(含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第三讲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一、 出具审计报告
注意: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在资产负债日之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现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且影响当期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的,申报所得税时,按照正确的会计利润填写。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发生退货的,冲减实际退货当期的所得额。
二、 报批、报备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审批、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报备。
——国税函【2009】255号
三、 税法与会计差异项目分类列表
1.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有余额的项目,是否在本期转回,要做相应的调整。
如果要转回的话,作账:
借: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宣传费
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在贷方,作账: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本期新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四、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如果汇算清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按规定补税;如果预缴税款大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的,办理退税手续;如果纳税人同意,也可以抵顶次年应纳税额。
补税: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退税,作相反分录。
五、 学习研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六、 迎接税务机关检查
七、 其他问题
国税函【2009】286号:
2009年5月31日之后颁布的所得税政策,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项目,需重新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不追究纳税人责任,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讲收入总额的纳税调整
一、 确认时点的差异
1. 例如: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
权责发生制;税法上:
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都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日期确定。
例:
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年租金100万元,租金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300万元。
递延收益按照权责发生制,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第一年,调增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调减100万元。
三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
2. 商品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税法四个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
比较:
税法不要求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有权转移就行了。
3. 包装物押金逾期不退或超过一年不退,必须并入所得,调增所得,实际退还时,调减所得。
二、 确认金额的差异
(一)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法确认所得
例:
接受捐赠,无法支付的款项、债务重组利得
企业会计制度:
均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准则:
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
确认应税所得
(二)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不确认所得
1. 国税函【2009】375号: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上市公司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对价,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债务重组利得免征所得税。
上市公司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不征所得税,作纳税调减处理。
2. 国债利息
(三)分期(超过三年)销售大型设备,会计上按现值计量,税法分期确认。
例:
设备制造商销售大型设备一台,价款50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末100万元。
会计上作账认为,收入500万中含有利息,100万元为年金,应折算成现值,假设现值420万元。
作账:
借:
长期应收款500万
贷:
收入420万
未确认的融资收益80万
税法:
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第一年调减,以后调增。
(四)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
实施条例第25条;补充规定:
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9】31号
注意:
与其他税种视同销售规定的区别:
工业产品自用或出租
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
企业所得税
否
是
个人所得税
——
——
增值税
不一定
——
营业税
否
土地增值税
是
个人将外购房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以前不纳税,但是现在需要纳税,允许扣除的成本为没有评估前的历史成本。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视同销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方代收代缴。
——国税发【2008】115号
投资、抵债、换取其它资产、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制度是不作收入的,要做纳税调整;而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本身是计入损益的,不需做调整。
只有一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和会计准则是一样的。
视同销售收入也是计算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五)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预售房款的纳税调整办法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
1. 将预收账款设置“未完工”“完工”两个二级科目核算
2. 所有收入都必须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过度
3. 与预收账款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设置“待摊税金”核算,预收账款结算会计收入时,本科目要转入“税金及附加”。
4. 以下公式所称“计税成本”是指按照配比原则与计税收入对应的实际成本。
5. 若营业税及附加按5.5%提,土地增值税预缴按2%计征,合计7.5%;毛利率15%,则:
预收房款纳税调整额=(期末未完工产品预收款-期初预收款)*(15%-7.5%)+完工年度已完工未交付产品新增的预收账款*(15%-7.5%)+[(完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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