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我们的3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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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我们的3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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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我们的32
模拟法庭(民事)
说明:
此模拟法庭剧本是根据由老红军房产案引起继承纠纷案改编的,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可以“老红军房产纠纷案”为关键字进行搜索。
此剧本由我们组员共同创作,红色字体是我们设计的台词。
1、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分别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1(杨):
我叫杨玉泉,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华联外贸公司职员,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向阳小区6栋201室。
原告2(孙):
我叫孙英,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魅衣制衣厂职工,户口在郑州市中原区盛园小区2栋609室,现居住地为上海市吴兴路246弄4号903室。
审判长:
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叫张会,郑州市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在诉讼中,有代替原告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审判长: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我叫魏莉,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是上海市华硕电子厂销售部经理,现住上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区3栋502室。
审判长:
由被告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诉讼代理人:
我叫温莹,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
我叫杨泽,男,28岁,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现为河南省郑州市昌河公司职工。
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优胜花园小区10栋504室。
审判长:
由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我叫谭静雯,是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有无异议?
原告1:
没有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原告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第三人,你对原告、原告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玉泉、孙英与被告魏莉遗产继承纠纷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长周龙、审判员黄薇、贾长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李若璞担任书记员进行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一起):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审判长:
第三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不申请
审: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
明确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
明确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第三人: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原告(孙):
1984年7月22号,我们被杨池、孙红二老收养,他们与我们的亲生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自此我们跟随他们二老生活了27年,同时被收养的还有孙勇。
1992年杨池去世。
2002年孙勇与魏莉结婚,。
孙红原所在单位郑州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于2001年9月分配给其郑州市中原区花园小区1栋302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是人民币2,469,280元,孙红于2008年一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勇与魏莉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0年4月23日孙勇因病死亡,2011年2月8日,孙红因病死亡,并没有留下遗嘱。
孙红生前买的那套中原区花园小区的房子一直由魏莉占有。
孙红在世时我们尽了赡养义务,为老人看病,每月给老人打钱,给老人买生活必需品,逢年过节回家探望,所以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我们有权继承该房产。
,而魏莉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又一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没有对孙红尽赡养义务,所以她没有继承权。
我们几次要求魏莉搬出,魏莉均不同意。
所以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们继承孙红的房产并对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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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
有。
审判长:
请说。
原告代理人:
根据我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孙红老人去世前,房子的所有权没有变更,老人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无遗嘱时,应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我的当事人在1984年7月22号被杨池、孙红老人收养。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的当事人杨玉泉、孙英作为孙红的养子养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魏莉没有对老人行使赡养义务,所以没有继承权。
被告:
谁说我没有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他们这是胡说!
审判长:
(拍打惊堂木):
请被告保持克制,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做完!
原告继续作陈述。
请被告保持镇静,让原告道理律师把补充说完!
原告代理人继续陈述!
原告代理人:
现在魏莉一直占有孙红老人留下的该房产,经我方的当事人多次要求,魏莉仍然不搬出,所以我们提出以下请求:
一、强制魏莉搬出该房子;
二、对房产进行分割;
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被告):
公公杨池与1992年去世,2002年孙勇与我结婚。
丈夫孙勇系婆婆孙红与公公杨池的养子,且孙勇的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
与此同时,杨池、孙红还长期资助了杨泽,杨泽与孙红、杨池平日里有较多走动。
婆婆孙红原所在单位郑州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于2001年9月分配给其郑州市中原区花园小区1栋302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是人民币2,469,280元,孙红于2008年一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勇与我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0年4月23日孙勇因病死亡,2011年2月8日,孙红因病死亡,并没有留下遗嘱。
我作为丧偶儿媳,在婆婆生前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请求法院确认杨泽无继承权。
虽然婆婆公公在生前对杨泽资助,但是双方只是资助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杨泽与孙红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从而进一步确认杨泽没有继承权。
杨玉泉作为老人的养子,而且与老人居住的地方不远,对老人的生活不但不照顾而且经常对老人家大吼大叫与精神折磨,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杨玉泉丧失继承权。
我作为孙红养子孙勇的妻子,在孙勇去世之后依然对老人生活上进行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我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孙英作为老人的养女,在平时的生活当中孝敬老人,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我与孙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
有
审判长:
请补充
被告代理人:
根据原告及其代理人及我方当事人的陈述,杨玉泉作为了老人的养子,对老人的生活不但不照顾,而且经常对老人大喊大叫、精神折磨。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杨玉泉丧失继承权。
第二,我方当事人儿媳的身份虽然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列,当时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尽了对公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请求确认我方当事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割。
第三,另外在遗产分割时由于我方当事人已经对房屋进行过装修,花费了装修费25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将装修费返还于我方当事人。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申请意见。
第三人:
我是已故的杨池、孙红夫妇所资助的孩子,因家庭贫困,父母双亡,从小就接受杨池孙红夫妇的资助,虽未有收养关系记录,但我的生活费用均来自该夫妇,并且我与他们关系融洽,平时也以父子母子相称,周围人均认为我们之间为收养关系。
与此同时,在杨池夫妇的履历表中,也显示了我与他们的资助与被资助关系。
因此,我与杨池、孙红夫妇虽未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介于上述事实,实际上已与收养关系无异,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以我请求参与孙红女士的遗产分割。
审判长:
第三人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三人代理人:
有
审判长:
请补充
第三人代理人:
根据我当事人的陈述,我当事人与杨池、孙红的这种关系发生于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因此《收养法》无追溯力,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综上,我当事人可以参与孙红女士的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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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方有四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是一份书证,收养协议和干部履历表用以证明杨池、孙红与我的两位当事人的收养关系合法存在;第二组证据魏莉工作单位的证明书,用以证明魏莉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平时工作很忙,不可能对孙红老人尽很大的赡养义务;第三组证据是杨池给孙红办具的银行卡以及一些打钱的银行小票,杨池带孙红看病的病历单以及医院收费条,还有杨池给孙红购买的家电的照片,用以证明杨玉泉对孙红老人尽了很大的赡养义务。
第四组是一份杨泽的工作单位证明以及证人孙玲的证言,用以证明杨泽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以及杨泽与杨池、孙红之间并不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是1984年7月22号,杨池、孙红与杨玉泉、孙英的亲生父亲孙志明签订的一份收养协议,该协议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并且有一份孙英的干部履历表,该履历表中明确显示杨玉泉、孙英是孙英的养子、养女。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2是魏莉单位的证明,该证明表示魏莉是上海市华硕电子厂的销售经理,工作繁忙,还要经常出差。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3是杨池给孙红办具的银行卡以及一些打钱的银行小票,杨池近几个月来带孙红看病的病历单4份以及医院收费条4份,还有杨池给孙红购买的洗衣机、电冰箱、老年手机等家电的照片。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证据4首先是第三人杨泽工作单位的证明,该证明表示杨泽每月有3000元的工资收入,现不需要资助已可以独立生活。
审判长:
第三人及第三人代理人对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
没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
然后是证人孙红的妹妹孙玲以及其证言。
审判长:
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
是的
审判正:
传证人孙玲到庭
法警把证人带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证人:
我叫孙玲,女,汉族、1936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在郑州市惠济区阳光小区2栋502室,现已退休。
审判长:
你与原告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
孙玲:
我是杨玉泉和孙英的养母孙红的妹妹,与第三人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吗?
孙玲: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现在请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提问。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你是否在孙红家里见到过我的当事人?
孙玲:
见过几次。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那我的当事人与孙红关系是否融洽?
孙玲:
关系挺好的呀,因为我的姐姐孙红资助了杨泽10年,杨泽挺知道感恩的。
那你见到他们是,杨泽是怎么称呼孙红的?
孙玲:
他管我姐姐叫妈妈
那你觉得孙红对待杨泽与对待杨玉泉、孙英他们有何不同?
孙玲:
我姐姐对杨泽一直都挺客气,杨泽有什么做的不对的也不会加以责备。
审判长: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杨):
我母亲有没有跟你说过关于杨泽的事情?
孙玲:
说起过,姐姐说杨泽是个苦命的孩子,人又很懂事,所以姐姐才坚持资助了他那么多年。
原告(孙):
那我母亲有没有承认过杨泽是她的养子?
孙玲:
姐姐没有说过杨泽是她的养子,姐姐说她有三个孩子就已经足够了,所以虽然资助了这么多年,也还是没有收养。
原告代理人:
证人的意思就是说杨泽与孙红并不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吗?
孙玲:
是的。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我们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审判长:
现在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主要有两组证据向法庭出示。
第一组证据是书证居委会的工作记录和居委会负责人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孙红曾要求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组证据是书证病例单、银行打钱小票、电话清单、家政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孙红邻居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魏莉对孙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下面我方将对各方证据做具体说明。
被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居委会工作记录上记载“2010年12月8号,孙红到居委会说要解除与杨玉泉的收养关系”
审判长: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这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代理人:
下面出示证人证言。
审判长:
被告方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
是的
审判长:
传证人赵玥到庭。
法警把证人带上庭
审判长:
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证人:
我叫赵玥,男,汉族、1982年6月8号出生,郑州市中原区盛园小区2栋709室,郑州市中原区盛园小区居委会。
审判长:
你与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赵玥:
我与他们只是认识,知道原告他们是孙红的孩子,被告是孙红的儿媳。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吗?
赵玥: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现在请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提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
你与孙红老人接触多吗?
赵玥:
不是特别多,因为我是居委会的负责人,大家也都是在有事的时候才会找我。
原告诉讼代理人:
那也就是说,你对他们家的情况并不是特别熟悉是吗?
赵玥:
可以这么说吧。
原告诉讼代理人:
那你认识我的当事人杨玉泉吗?
赵玥:
认识,但不熟悉。
原告诉讼代理人:
你并没有亲眼见到我的当事人对孙红老人不好是吗?
赵玥:
是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
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
审判长:
被告及被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
有。
被告代理人:
你能具体讲一下孙红老人到居委会要求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当时的情形吗?
赵玥:
2010年12月8号,孙红老人到居委会要求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由于我们不负责这种事情,所以只是留了备案,以备在需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被告代理人:
能讲一下老人当时情绪状况吗?
老人要求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是否坚决?
赵玥:
老人当时很生气,强烈要求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
被告代理人:
你知道孙红坚决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吗?
赵玥:
我当时问了孙红原因,她说杨玉泉对她不好,总是对她大喊大叫,老人觉得心理压力特别大,所以要求与杨玉泉解除收养关系。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方继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下面出示第二份证据,我的当事人带孙红就医的病历单,给其打生活费的打款单,平时给孙红打电话问其生活状况的电话单,家政公司出的证明,证明我方当事人为孙红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的证明,以及证人其邻居郭小川通过与孙红的交流以及亲眼见到我方当事人悉心照料孙红的情形。
审判长: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出示书证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方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
是的
审判长:
传证人到庭
法警把郭小川证人带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证人:
我叫郭小川,男,汉族、1981年8月20号出生,郑州市中原区盛园小区2栋608室,工作无。
审判长:
你与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赵玥:
我知道原告是孙红的孩子,我是被告的邻居。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吗?
郭小川: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现在请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
请问证人与孙红做了多久的邻居了?
郭小川:
5年了。
原告代理人:
证人对孙红家的情况很了解吗?
郭小川:
是的,我们是邻居,所以接触比较多
原告代理人:
魏莉对孙红的照顾如何?
郭小川:
魏莉对孙红很好,虽然工作很忙但是节假日还是会经常回来看望孙红,孙红也经常在我们面前说魏莉是个好儿媳妇,她很满足。
原告代理人说: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说:
被告与被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被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第三人代理人:
我方主要有两组证据向法庭提交。
第一组证据是孙红的工作履历表,用以证明长期资助我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是证人是杨泽的邻居吴颖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孙红与杨泽关系密切,常以母子相称。
审判长:
请法警将第三人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被告。
原告、被告对第三人所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孙):
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证人吴颖是否到庭?
第三人代理人:
已经到庭
审判长:
传证人吴颖到庭
法警把证人带上庭
审判长:
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证人:
我叫吴颖,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第三十三中学教师,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花园小区一栋304室
审判长:
你与原、被告、第三人是什么关系?
吴颖:
我是第三人杨泽的邻居,我不认识原被告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吗?
吴颖: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现在请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
你与第三人杨泽认识多久了?
吴颖:
3年了
原告代理人:
你见过孙红与杨泽在一起吗?
吴颖:
见过很多次,我知道孙红长期资助杨泽,孙红经常去看望他。
原告代理人:
他们之间以什么相称?
吴颖:
以母子相称
原告代理人:
杨泽对孙红尽赡养义务了吗?
吴颖:
这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孙红去看望杨泽。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第三人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第三人代理人:
有。
第三人代理人:
杨泽与孙红相处是否融洽?
吴颖:
他们关系很好的。
每次我见到他们,杨泽都叫他们夫妇俩为爸爸妈妈。
有时孙红去杨泽家住,我还总听孙红夸奖杨泽,满脸的开心。
第三人:
你与你周围的邻居对杨泽与孙红的关系是怎么认为的?
吴颖:
我们都认为他们是养母与养子的关系。
第三人代理人: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
原被告、第三人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杨):
没有
被告:
没有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杨):
没有
被告:
没有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三方对收养协议本身无异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各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告魏莉是否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原告杨玉泉的继承权是否被剥夺?
3.第三人杨泽是否有继承权?
审判长: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孙):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第三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我方辩论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方刚刚提交的证据表明被告魏莉长期在上海工作并担任要职,工作繁忙,所以魏莉不可能对孙红尽主要的赡养义务。
而魏莉所做的那些事情是每一个儿媳的本分,不能就此就认为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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