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郭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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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留县郭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
屯留县郭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1、矿长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定于28日召开一次,由矿长主持。
2、参加人员:
矿长、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安全科长、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参加,如需其它人员参加,可另行通知。
3、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具体安排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到有关科室人员。
(4)、对本矿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分析、研究,通过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5)、对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责任,查清原因。
(6)、会议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会议要有记录,要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决议,书面报送有关单位,狠抓落实。
第二章郭庄煤矿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和解决我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监督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除各级领导干部、安监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外,特制定本矿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1、每月3日、13日、23日,由安全科组织进行全矿性安全大检查。
2、每月三次的全矿性安全大检查,以下人员必须参加:
矿长、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矿长助理、全矿各科队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
并按安全科安排,进行分组检查。
除出差外,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安全科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每次安全大检查,必须有具体的计划安排,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
4、上午8:
30分进行安全大检查,下午4:
30分在小会议室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四定”:
定隐患、定处理责任人、定处理措施、定处理期限,处理隐患负责人要在安全隐患“四定”表上签字。
5、对逾期不解决的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安全科对每次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的情况都要做好详细记录以备考核。
7、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预防瓦斯、煤尘、顶板、水、火、运输等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3)检查采掘工程,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
(4)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防爆情况;
(5)检查井上、下各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和文明生产情况;
(6)检查地面防火、防盗、防爆设施的完善情况;
第三章郭庄煤矿瓦斯检查和审报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通风员、瓦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安监人员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必须严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一、瓦检员的配备:
1、井下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检员。
2、瓦检员必须具有初中文化或同等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二年以上,有实践经验,勇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3、瓦检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县主管部门的特殊工种合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二、瓦斯检查:
1、瓦检员每班必须在所负责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和采掘面回风流中至少各检查三次瓦斯。
2、瓦检员对负责区域内本班没有进行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
3、瓦检员必须足额上岗,不得空班漏检,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面交接班制度,接班后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不超限方可通知采掘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5、瓦检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6、瓦检员必须把每次瓦斯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人员。
7、升井后,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瓦斯检查日报表。
三、瓦斯审签制度:
1、调度室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队进行处理,对重大瓦斯问题,必须立即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2、安全通风科科长每天必须审阅瓦斯日报,并分析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每日必须审阅瓦斯日报,并对重大瓦斯问题处理技术措施进行审签。
第四章郭庄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通风管理制度如下:
1、在没有经总工签字的书面通知下,不准随意停止主扇运转。
紧急情况下,停止主扇运转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打开地面风门。
2、局扇应设专人管理,实行挂牌制。
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启,除经通风部门同意的计划停风外,所有非计划停风都要按未遂事故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局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恢复通风前,必须经瓦检员先检查瓦斯浓度,确认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可以送风时,方可启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4、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分开供电,使用局扇通风的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5、停电停风的工作面,通风队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与停电停风申请报告同时提出。
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污风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严禁局部扇风机发生循环风。
6、独头不通风的巷道超过5米为盲巷,通风队必须在24小时以内打上栅栏,并揭示警标,严禁任何人进入。
7、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巷道回风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8、严禁工作面串联通风,特殊情况必须串联时,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9、临时停电或更换局扇停风的作业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队要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
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0、通风设施如风门、风墙、风幛、风筒等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必须保证质量。
严禁任何人破坏通风设施,违者从严处理,确保矿井通风正常。
第五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生产副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工作。
矿上成立安全防尘领导组。
通风队要有专门洒水防尘人员。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责任、范围,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管理。
二、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防尘措施。
三、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
四、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管路系统,顺槽管路每50米设置三通阀门,每周冲洗一次巷道,严禁巷道煤尘堆积。
2、机组内外喷雾必须正常使用。
3、各转载点喷雾设施要到位,使用正常。
4、放顶煤支架间喷雾必须正常使用。
五、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防尘系统完善,三通阀门齐全,必须采用水炮泥、冲刷巷邦、装岩(煤)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主要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大巷每月冲洗一次,严禁巷道煤尘堆积。
第六章郭庄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为防止瓦斯事故,保证井下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入井检身制度,全体职工必须坚决执行,安全科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监督检查,发现违犯本制度的一律严肃处理。
一、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
二、井口把钩工负责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一切入井人员必须接受把钩工的检身,否则,不得入井。
三、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交接班,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把钩工必须严格检查每一入井人员,不准漏检,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以及入井前喝酒人员要严肃认真登记,及时向安全科汇报,不准看面子,讲人情,弄虚作假。
五、对入井携带烟草和点炎物品以及入井前喝酒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听候安全科处理。
六、检身人员要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准确,记录清楚。
七、所有入井设备必须执行审批手续,须持有机电科的“设备入井卡”才准入井。
第七章郭庄煤矿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我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凡全矿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追查,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
一、事故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科和医疗所,事故抢救结束后,立即组织事故追查。
发生生产事故或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分管矿长、安全科、责任科队,重大事故要立即通知矿长,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勘察分析,对事故进行追查。
二、事故追查组织:
由安全科负责组织有关矿领导、事故所在科队领导、技术员和事故现场人员参加事故追查。
详细勘察现场后,向事故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然后开会讨论,弄清事故的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上级矿领导。
上述工作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三、事故处理: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视其责任大小、危害程度、日常工作中态度,按有关法规、法令和我矿奖罚条例给予停工、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理。
必要时,可开除其公职和向法律机关提起公诉。
所有伤亡事故和事故责任者及处理决定一律用广播、板报等形式向全矿职工予以公布,以扩大影响,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事故责任科队必须组织本科队职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讨论,落实防范措施,接受事故教训。
第八章郭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增强我矿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干部职工具备预防各类事故和安全自救的能力,特制定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成立职工教育科,具体负责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二、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
1、负责编制本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2、负责新工人的入井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负责本矿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4、负责转岗干部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5、负责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6、负责本矿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三、安全技术培训标准
职工经过培训后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了解《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熟悉本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掌握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会抢救、会自救。
4、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5、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
四、培训要有教学计划,教师讲课要认真备课,讲课前要向学员分发讲义。
五、培训结束要严格考核,考核要由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
考试不及格者停止工作重新培训,再培训不及格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再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停发工资。
六、培训时间:
1、对新入矿工人,至少进行二个月的安全教育。
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2、对调换工种的工人都必须进行重新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准到新的岗位上进行操作。
3、对特殊工种每年进行累计十天的安全技术知识更新培训。
七、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经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购置教材、教具、图书资料和兼职教师津贴,不得挪作它用。
2、保证受培训人员在规定时间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课堂纪律。
3、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职工按违章论处。
4、对学习优良者予以物质奖励。
5、培训后由教育科负责填写职工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受培训人员签字等,并有教育科、安全科盖章,分管领导签字。
一式三份,教育科、安全科、劳资科各一份。
第九章关于加强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做到按章操作,杜绝违章、违纪,控制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巷道开工审签:
1、掘进、开拓工作面巷道开口必须执行《开口审签》规定。
2、采煤工作面初采,同样执行审签制度。
3、安全科在审签单上最后签字,否则不准开口生产。
4、调度室根据安全科下达的允许开工通知单组织安排生产,安全科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检查。
5、凡不经审签擅自开口者,给予队长经济罚款100—200元。
6、凡零星工程,同样执行审签规定。
二、巷道(工作面)开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并贯彻学习。
2、通风设施完善,并达到规程要求。
3、机电设备完好,声光信号,防尘设施齐全。
4、安全设施齐全。
5、常用材料到位,数量充足。
三、《作业规程》贯彻学习:
1、《作业规程》须经会审,并打印,发到有关单位。
2、各队技术员或队长必须将《作业规程》贯彻到每个工人,并将贯彻学习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且有参加学习人员签字。
四、《作业规程》的具体落实:
1、施工队必须按《作业规程》安排生产作业。
2、安全科下达允许开工通知单前,要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开工前的安全检查,凡有与规程不符的,限期解决,未解决前不准开工。
3、安全员负责对每班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出的问题分类整改。
5、特殊工种和重要岗位进行重点检查落实。
五、《作业规程》补充修改:
1、凡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劳动组织变更与《作业规程》不相符时,需修改或补充《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的补充或修改必须履行正常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
六、现场管理:
1、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各队必须建立健全以队长为中心的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班,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3、各科队要落实各级技术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
4、现场管理要重点落实,正规操作和自立保安,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
5、特殊工种不得随意调动,需要调换时,必须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6、进一步明确队、班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员对质量、违章和事故隐患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处理落实,并可行使停产、停工处罚权。
验收员对当班质量负责,各岗位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章关于工伤审报程序的规定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诊治和安排,特制定审报程序,制定如下:
1、全矿范围内各科队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调度室、安全科、医疗所组织人员尽快到现场救护。
伤势严重者,要及时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
2、工伤人员伤势稳定后,医疗所医生必须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伤势鉴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伤人员的伤势类别(分一般工伤、轻伤、重伤和死亡),并将医务鉴定结果用正式书面表格形式通知安全科。
3、工伤人员所在科队负责人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当班班后或次日班前组织事故当班人员追查工伤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安全科派人参与调查。
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要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用书面形式汇报安全科,并书面提出工伤审报。
4、安全科根据工伤人员所在科队的工伤申报和医务人员的工伤鉴定结果,填写正式工伤通知单,一式四份,经安全副矿长审签后,通知工会、医疗所、调度室。
5、以上工作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完成,无特殊情况,延误申报者,处罚科队负责人30元。
6、一般工伤不列入考核指标,轻、重伤或死亡事故要列入有关科队的考核指标。
7、发生工伤事故要对责任科队予以处罚。
轻伤一人次罚责任科队500元,重伤一人次罚责任科队1000元,死亡一人次罚责任科队2000元。
第十一章基层队组群众性安全活动日制度
为了加强对广大职工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全矿统一规定:
每周星期一是各科队班组法定安全活动日,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安全活动时间从事别的活动,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时,要事先通知安全科,并且过后要补上。
2、安全活动日会议由各科队长或技术员主持,全科队职工参加,活动要有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3、安全科要对各科队安全活动进行不定时抽查,对不能按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活动的科队长要予以一定经济处罚。
4、安全活动日时间安排:
0点班、4点班的安全活动放在0点班后9:
00—10:
00。
8点班的安全活动放在班后5:
00—6:
00。
5、活动内容:
⑴总结上一周本科队安全生产情况。
⑵学习《规程》、措施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⑶分析事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⑷表扬、批评安全生产方面的好坏典型。
第十二章郭庄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全矿安全管理,有效地制止三违,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对原《郭庄煤矿安全处罚暂行规定》进行了完善,补充制定了本条例,望全矿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纪律部分
1、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并不得穿化纤衣服,违者罚款20元。
2、井口把钩工要对井口安全负责,并要严格执行入升井人员的检身制度,漏检一人次,罚款5元,累计计算。
3、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300元,如发现井下有吸烟罚款1000元,开除矿籍。
4、严禁在井口房内,主井回风道口和其它点抽烟、点火,违者罚款50元。
如在井口房,信号房内发现烟头,罚把钩工和信号工不少于10元。
5、超员乘罐,不挂护栏,罚把钩工20元。
6、酒后不准入井或上岗,违者罚款50元。
7、车已开动或车未停稳而上下罐笼或提前打开罐帘者罚款50元。
8、随意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风设施、机电设备者,罚款不少于100元。
9、凡属盗窃行为的,一律送保卫科处理,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0、不得在井下墙壁上、风筒上、柱梁上等地点乱写乱画,违者罚款50元。
11、井下严禁乘坐皮带或煤溜,违者罚款50元。
12、井上下各岗位,工作期间,不准睡觉、看书报、干私活,不得随意脱岗,违者罚款50元。
13、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不准入井,违者罚允许者和本人各30元。
14、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提前离岗或重要岗位不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罚款30元。
15、变电所以及车房重地,必须执行入内登记制度,否则罚值班人员20元。
16、井下严禁打开矿灯,违者罚款100元。
17、非领导安排,私自让他人代替本人工作,以脱岗论处,罚双方各30元。
18、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处理或延期处理,罚责任人50元,因而造成事故,要从重从严处理。
19、职工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违者罚款10元。
20、高空作业人员和井筒、煤仓内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违者罚款30元。
21、未经领导批准,带领熟人、亲属下井,罚款30元。
22、每周各科队必须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活动,如做不到罚科队负责人30元。
23、井下打架斗殴者,罚款100元,随后交保卫科处理。
二、“一通三防”部分
24、出入风门必须随手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否则罚款50元。
25、随意拆除或撞坏、损坏通风设施,罚款50—100元。
26、独头巷道局扇停止运转后,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禁止人员进入。
否则罚违者和安全员各30元。
27、独头巷道停风超过8小时,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否则罚通风队100元。
随意跨入栅栏,进入盲巷,罚款100元。
28、局扇无风电闭锁,罚责任科队50元。
29、主扇风机不得随意停开,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停风手续,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30、局扇随意关停,造成无计划停风,罚责任者50元。
31、风筒口距工作面窝头超过规程规定距离,罚责任者50元。
32、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限,禁止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33、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如有脱岗、空班漏检、假汇报等情节,罚款30—50元。
34、风筒悬挂,必须保持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接头严密,无破口,如有一项做不到,罚款50元。
35、采掘队放炮员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少检一次罚放炮员30元。
36、瓦检员认真填写牌板,不按时填写按没有检查处理,罚款30元。
37、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扇和开关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扇,违者罚款30元。
38、井上下各转载点洒水除尘设施必须齐全完好,一处不合乎要求,罚责任者30元。
39、各转载点必须按规定正常喷雾洒水除尘,否则罚责任者20元。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部分
40、放炮员无证上岗,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款20元。
41、炸药、雷管不分箱上锁,乱扔乱放,或混装一箱,罚放炮员50元。
42、炸药、雷管运输必须分箱上锁,不得随身携带。
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以盗窃论处,送交保卫科处理。
43、井下不得放明炮,糊炮,违者罚款300元。
44、放炮不设警戒或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罚责任者50元。
45、对残炮、瞎炮,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罚责任者50元。
46、放炮不用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见一处罚款20元。
4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见一处罚款20元,如有两个破口必须更换母线,否则罚款50元。
48、放炮前必须执行清点人员、三遍哨或大喊三声制度,否则罚款30元。
49、瓦斯浓度超过1%或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严禁打眼放炮,违者罚款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0、不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扭接;联线前,雷管脚线必须扭接,否则罚款30元。
51、放炮母线不得与其它电源线混杂在一起,违者罚款50元。
52、放炮崩倒支架或留有伞檐,不处理就进行生产,罚款50元。
53、失爆煤电钻严禁使用,违者罚款100元。
54、工作面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违者罚款50元。
55、制作引药必须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并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违者罚款50元。
四、机电、运输、提升部分
56、变电所高压开关、变压器不得有漏油现象,否则见一处罚责任者30元。
57、甩掉各种电器保护装置不用,罚款50元。
58、井下供电线路要坚决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59、井下电气设备不得出现缺丝少垫,老鼠洞密封圈不严等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60、井下各种电缆要按规定标准悬挂,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6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高压电器设备,罚款50元。
62、用其它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罚款30元。
63、明线打点,或打开按钮盖打点起动设备,罚款50元。
64、井上下绞车、煤溜、皮带等运转设备,无声光信号禁止开动,违者罚款50元。
65、主井回风道、副井口房、井下严禁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必须进行时,需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经总工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罚款100元。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6、失爆矿灯、红灯不准发放,否则见一盏罚灯房10元。
67、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不得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违者罚款50元。
68、主副井提升过卷或松绳一次,罚款50元。
69、小绞车钢丝绳结疙瘩或断丝超过极限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见一处罚责任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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