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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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
09年案例分析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为什么?
答:
(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ofdeparture:
Singapore;Airportof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
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答:
(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
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
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甲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陆运运费。
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
为什么?
(2)丁运输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1)甲应向乙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对其负责全程运输。
(2)若货物侧移跌落地面是由于丁公司绑扎货物不牢所致,丁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保险单上的启运港和目的港为A和B,该事故发生在B至C的途中,已非保险责任区间。
08年案例分析
1.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
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
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
货物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
请问:
(1)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
为什么?
(2)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
为什么?
答:
(1)甲公司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因为甲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并对乙承担货物可按时运抵。
(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
2.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
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
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
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赔偿多少:
3.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山东济南。
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3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航运公司委托D货代公司负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委托E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2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2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并解答下列问题(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1)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为什么?
(2)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
(1)华沙体制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
(2)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赔偿责任险限额为17SDR/KG。
所以,本案下,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734SDR。
3.
(1)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C负责全程运输。
(2)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
07年案例分析
1、A货主委托B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从青岛到新加坡。
B货代公司代表A货主向C船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B货代公司从C船公司处取得提单。
C船公司要求B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A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随后A货主向海事法院起诉B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而造成其无法按时结汇产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请分析:
(1)B货代公司对A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2)C船公司本身是否有权暂扣提单?
为什么?
答:
(1)承担。
作为货代,A不具备扣留提单的任何主体资格。
(2)无权。
依据我国《法商法》的规定,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后有法定签单义务。
2、一票从澳大利亚墨尔本空运到北京的奶酪:
货运单号999-89783444,1件500公斤,货物价值20000美元。
飞机于2006年8月9日到达北京机场,当天上午9点航空公司发出到货通知。
收货人当天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到机场提货时,发现货物并没有放在冷库保存,奶酪解冻后受损,收货人当时便提出异议。
因为在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COOL”字样,但工作人员在分拣时疏忽没有看到。
最后经过挑选,损失达60%左右。
请问:
(1)收货人能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承运人如果赔偿,能否享受责任限额?
为什么?
(3)赔偿总金额是多少?
答:
(1)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按照货运单要求对货物冷藏处理,引起的货物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因为货损原因并非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
(3)USD20×500KGS=USD10000
3、2006年6月5日,A货主与B货代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货物全程运输的协议,约定由B货代公司承运A货主的货物,包括从A货主所在地汽车运输至香港、香港至新加坡的海上船舶运输,A货主一次性支付全程运费。
该协议并无关于运输烟花等危险品的约定,且B货代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普通货物运输服务。
在A货主处装车时,B货代公司发现所运货物16,000箱烟花并表示拒绝运输,但A货主坚持要B公司承运,B货代公司遂接受了运输任务。
在汽运工程中,由于司机违章抢道行驶与火车相撞,导致货物发生爆炸全损。
AB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责任和索赔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根据题意请分析回答:
(1)本案是否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为什么?
(2)A货主对此是否有责任?
为什么?
(3)B货代公司是否有责任?
为什么?
答:
(1)属于。
一个经营人、一份运输合同、支付全程运费、两种运输方式、两国之间的运输,使得此运输合同具备了国防大学多式联运合同的要件;
(2)无责任。
虽然在最初托运时,A、B之间协议并无无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约定,但在装运时,B公司已客观知晓该批货物的实际危险性,并表示接受,此时不应视为A货主瞒报危险货物性质。
当然,如果A事先获知B并不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仍坚持让其运输该批货物,A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有责任。
本身的经营范围仅为普通货物运输服务,而在客观获知该批货物的危险特性后仍接受托运,是其一;运输过程中,司机违章导致货损,是其二。
06年案例分析
1.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
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
,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
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答:
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
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
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
2.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B/L给A公司。
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
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答:
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
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3.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
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
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
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
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
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答:
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
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为什么?
答:
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
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05年案例分析
1、中国A贸易公司就出口某产品与国外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数量100公吨,可增减10%,每公吨USD500。
国外B公司所在地C银行应B公司的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为USD50000,数量约100公吨。
A贸易公司在交货时,恰逢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
A贸易公司将110公吨货物交船公司托运,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
A贸易公司凭商业发票(金额为USD55000)、提单等单证到银行结汇,但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何在?
(2)A贸易公司应交多少公吨货物才能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又避免经济损失?
(3)假如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的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
(1)有权,根据《UCP500》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措词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前,应理解为允许对数量、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本题中信用证金额前无约量的表示,故信用证金额不能增加,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容易造成单、证不符,有被拒付的风险。
(2)本题我方应交货100公吨。
(3)作为卖方,应当即刻请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重新再到银行议付。
作为卖方还可以请求买方换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等。
2、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
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
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
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
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
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答:
(1)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投保责任险;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3、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
该货运单注明:
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
货物未声明价值。
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
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
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
(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
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04年案例分析
1、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何在?
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答:
(第3点2分得分,其余各点均为1分得分)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
(每题各1分,共5分)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3、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ofdestination:
新加坡;Airportofdestination:
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
理由何在?
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答:
(第一小点为1分,第二、第三小点为2分,共计5分)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178=USD3560
03年案例分析
海运案例:
1.国内A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并通过B货代公司向某国外班轮公司C公司订舱出运货物,货装船后,C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式三份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口,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从C公司手中提走货物。
A公司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国内起诉C公司。
(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为
什么)
答:
(1)本案适用美国法律。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B/L注明适用美国法律,所以应适用美国法律。
(2)①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②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不论是记名提单或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2.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
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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