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docx
- 文档编号:17918186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37.17KB
刑法各论.docx
《刑法各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各论.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武装叛乱、暴乱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所谓
“武装”,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叛乱、暴乱犯罪行为中,携带或者使用杀伤性、破坏性器械,如枪、炮等武器。
所谓“武装叛乱”,是指以武装对抗的方式,以投靠外国、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外国、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所谓“武装暴乱”,是指以武装的方式,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制造骚扰的行为。
4.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
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5.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
轰击目标的行为。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
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7.煽动分裂国家罪:
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一般主体)。
8.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
为。
9.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0.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
11.投敌叛变罪:
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以后,投降敌人
的行为。
12.资敌罪:
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目的物独立燃烧为
既遂)。
2.爆炸罪:
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投毒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是以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所谓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因对政府或社会不满而寻求报复,为共同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性暴力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6.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违法国家管理枪
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8.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
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的行为。
10.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
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2.决水罪:
是指故意以破坏水利设施等方法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性与其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失火罪:
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过失决水罪:
是指过失造成水利设施等损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过失爆炸罪:
是指过失的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过失投毒罪:
是指过失的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8.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行为人过失地以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性与其相当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9.破坏交通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20.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2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故意破坏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贮存、输送各种燃气的设备,如煤气罐、天然气管道等。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燃气设备以外的生产、贮存,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如汽车加油站,火药运输设备,烟花爆炸厂等。
2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过失毁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是指过失毁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5.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6.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行为犯)。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28.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9.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是指过失损坏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0.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是指违返国家关于核材料管理法规,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
3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违规制造枪支,或者违规销售枪支的行为。
3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34.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36.重大飞行事故罪:
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3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8.重大劳动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9.危险品肇事罪: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4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4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42.消防责任事故罪:
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结果犯)。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危险犯)。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
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走私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和行为。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10万以上)的行为。
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客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4.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5.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6.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7.抗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9.假冒注册商标罪:
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20.侵犯著作权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1.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2.虚假广告罪:
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期为。
23.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5.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造成交易对方重伤以上则应按相关的犯罪论处)。
26.生产、销售劣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结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28.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0.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是指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卫生监管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2.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
33.走私核材料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境的行为。
34.走私假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35.走私文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36.走私贵重金属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3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是指违返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3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9.走私固体废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40.虚报注册资本罪: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能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44.妨害清算罪:
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算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8.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兼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只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52.持有、使用假币罪: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53.变造货币罪:
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使货币改变形态、“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5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5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56.高利转贷罪:
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5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5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金融票证,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对金融票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改变形态的行为(金融票证:
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
5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6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6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2.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是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有既编造又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6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65.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66.违法发放贷款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7.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6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9.逃汇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70.骗购外汇罪:
是指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71.票据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2.金融凭证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3.信用证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4.有价证券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5.逃避追缴欠税罪:
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76.骗取出口退税罪:
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交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不按本罪论处,而是按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7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指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7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7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8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8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8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83.非法出售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