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行政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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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行政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办行政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办行政经费财务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市委、市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权限
本办的一切行政费用开支,实行主任总负责,分管财务副主任、综合处处长协助的原则,按费用开支项目和开支数额分级审批。
实际费用发生时,必须先由财务人员审核,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审批权限为:
壹千元以下的日常小额费用由综合处处长审批;壹千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伍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由主任审批,贰万元以上由我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全办人员工资、福利费的发放由综合处制表,报办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人员办理。
二、办公用品的开支
因公添置办公文具用品,由综合处统一购买或印制,各处不得自行购置。
我办指定专人管理,各处室指定专人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三、差旅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应填写“差旅费借款单”,并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事宜:
1、主任出差,报副主任签署意见,副主任出差,报主任签署意见。
2、正、副处长出差,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会议或公务通知单填制借款单,交主任审批后可借款报销。
3、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出差,持本处室领导和我办主管领导签署的会议或公务通知填制借款单,交我办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须乘坐飞机者,事前在借款单上应注明“乘坐飞机”字样和理由,呈办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出差任务结束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结帐手续。
否则,预借差旅费款由财务部门在工资中扣除。
(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深财行[1996]23号)执行。
四、设备购置费
单价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财物均属固定资产,如建筑物、设备、电脑微机、终端机、家具、办公用具等。
凡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或个人,须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综合处,按经费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统一购置。
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或印刷。
属于专控商品的,在办妥专控商品购买手续后方可购置。
经批准购买的物品,需两人以上采购,如购买专业设备及配件可派专业技术人员一同采购。
采购回来的物品必须由办公室仓管人员进行严格清点、验收,登记入册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报帐,如手续不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或付款。
五、公务费
各处需订阅的报刊、杂志,经综合处作计划报我办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处统一订阅。
凡与业务无关的资料和书籍不得订阅。
需印刷的业务表格、资料、文件先报送综合处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印刷。
印刷品交货验收,质量、数量均合格后才可付款报销。
六、福利费的开支
(一)本办工作人员患病或住院时,综合处可安排探访。
购买慰问物品的探访,原则上安排一次,其中家庭探访的可给予300元以下的慰问物品,住院探访的可给予400元以下的慰问物品。
(二)因生活困难需要补助的本办工作人员,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综合处审核后,报本办领导审批。
(三)因公负伤住院,治疗费及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报综合处审批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深圳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审批报销。
(四)独生子女入托或上幼儿园的,每学期凭收据审批后报销200元(仅限于子女户口在深圳市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明的干部职工)。
七、会议费
会议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办发[1998]1号)文件执行。
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严掌握,做到务实节俭,对各种会议实行会前预算,并报我办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预算内容包括:
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等。
会后,由财务部门审核,会议费用严格按预算开支。
八、公务接待费
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深办发[1995]5号)和《关于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的补充规定》(深办发[1995]37号)的文件执行。
即:
(一)对来本办参观、指导、学习的客人,要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做到礼貌、热情、得体、注重实效,不搞互相攀比,食宿安排严格按市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禁止用公款馈赠礼品;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二)对所有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不论市内、市外客人,均要事前订出接待计划或填写《接待安排表》,事后方可办理审批报帐。
(三)对来我办公务活动的客人,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相应的领导陪同。
一批客人一般只陪餐一次,特殊情况可另安排送餐一次,并应控制陪餐人数。
陪餐标准为:
部、省级客人每人每餐125元,市级以下的客人每人每餐为100-80元。
不上洋酒及高档白酒。
住宿费自理,食宿统一由综合处负责安排。
九、机动车辆修理及燃料费
车辆尽量在市政府指定车辆修理厂、加油站修理或加油。
车辆修理须经各处处长审核、综合处处长复核,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壹千元以下的日常小额费用由综合处处长审批,壹千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伍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由主任审批,贰万元以上由我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各处汽车所用的油料,由综合处统一办理购买、领用登记和结帐手续,油料标准按我办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超额部分由自己支付;凡经批准的私事用车,其燃料费按实际耗油量和购进汽油价格由当事人支付。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或被盗,当事人依事故性质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如负主要责任应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20%;发生交通事故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自行决定进厂修理的费用,当事人负担40%;经批准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免赔部分或未经赔偿的修理费用),用车人和驾驶员各负担20%(负次要责任驾驶员免于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而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负担赔偿保险公司免陪部分的60%或直接经济损失的30%。
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停车,造成车辆丢失的,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车辆折旧后费用的15%-20%,
十、汽车司机行车补贴
汽车司机的行车补贴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专职汽车司机出车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行字[1995]第41号)的精神,结合本办实际工作,规定如下:
(一)司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出车不享受补助。
(二)接送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司机,每天补助15元,兼职司机不享受车补。
(三)司机在特区内(指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出车,如不能在正常时间内返回单位(或住所),每天发给误餐补助费10元;出车到宝安、龙岗两区的,每天补助15元。
无论是到特区内,还是宝安、龙岗两区,如对方单位已安排用膳的,不再发给误餐补助费。
(四)市外出车:
出车到珠海、汕头、厦门及海南四个经济特区的,每天补助20元;出车到其他地区的,每天补助15元。
凡每天行车超过200公里的,从201公里算起,每10公里增发2元。
(五)加班补助:
凡因工作需要,公休及节假日出车或晚间出车超过11时30分,且当天加班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的,尽可能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天发给加班补助费50元;当天加班时间在3-6小时的,发加班补助费25元。
(六)实行司机出车补助后,单位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给司机发放相同补贴。
(七)非专职司机不享受出车补助,其有关补助按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办法实行。
十一、固定资产登记
各处使用的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物品,均列入本办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处指定专人对购置的物品登记造册,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由财务部门协助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对卡对帐。
若有遗失或损坏,要查清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赔偿。
十二、交通费补助
上下班不乘坐本办交通车的,且住宅宿舍与单位距离在2公里以上的,每月可给予公共汽车月票价值100%的补助。
十三、误餐费
本办工作人员因外出不能回家就餐的,其误餐费按市财政局深财[1996]23号文规定执行,即: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40元,特殊地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内(含各区)联系工作,对方单位没有接待用餐,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的,可领取误餐费:
特区内每餐补助15元,特区外每餐补助10元(只限午、晚餐)。
如对方单位已提供工作餐的,则不能再领取误餐费。
(三)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11:
00时以后的发给夜餐费,每晚20元(单位已提供工作夜餐的除外);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十四、在职人员学历的学费报销
关于在职人员学历的学费报销事项,严格按照我办《人事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房租费
已实行房改的人员,其房补按市房改方案执行;没有实行房改的,暂住本办单身宿舍或周转房的人员,按市房改办文件规定的准成本房房租收取租金,周转房租金随着市房改政策中标准的变动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单位未安排周转房,职工住房确实有困难经办党组会研究同意自行租房者,房租按规定额度报销;对单位已安排周转房:
(1)职工不住而另行租房者,其房租不予以报销;(2)职工不住而转租或借给他人居住者,单位则按规定收回其周转房。
十六、赴港澳及国外考察费用
赴港澳及国外考察人员的费用,按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深财外字[1995]第27号)执行。
十七、通讯工具配备和费用标准
通讯工具配备和费用标准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的配备和管理的规定》(深办发[1997]37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配备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深办[1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其他
(一)采购物品原则上只准用支票,不用现金。
凡属较大的费用开支一定要附申请报告、预算或合同,然后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
(二)借用现金或支票的,必须首先填写统一的“现金借款单”或“支票领用申请单”,并注明用途和限额,经主管财务办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复核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领用支票后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支票必须在五天内使用,过期应及时退回。
支票付款后,必须在一周内持合法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凡向财务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的发票,收款收据及白条单一律不予报销。
十九、本规定与上级新文件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十、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参照执行文件名录及文件
一、深财行[1996]2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二、深办发[1998]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深办发[1995]5号《关于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
四、深办发[1995]37号《关于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公务活动接待办法的补充规定》;
五、深财行字[1995]第4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专职汽车司机出车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深财外字[1995]27号《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七、深财行[1998]4号《关于清理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深办发[1997]37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的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九、深办[1998]2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配备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十、深工[1995]3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十一、深工[1997]25号《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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