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卫生监督与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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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卫生监督与执法
第十二章卫生监督与执法
综述
扬州市各级卫生防疫站具体实施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有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共10个门类。
其中除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卫生防疫站作为执法主体外,其它卫生监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执法主体均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受卫生局委托行使监督执法职能。
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有122个,其中法律2个,行政法规11个,地方性法规4个,规章102个,扬州市规范性文件3个。
1983年,扬州市政府确定,扬州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市属单位市管、县属单位县管、区属单位区管的分级管理原则,上级站对下级站的业务技术和法规实施进行指导。
各卫生防疫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并实施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合议、审批、下达处罚决定、结案等程序办理。
扬州市人大、市政协每年审议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推动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开展。
扬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年集中全市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法纪教育、交流执法管理经验,提高卫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对卫生监督员每年实行年审制度。
1996年3月,扬州市卫生防疫站筹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为16人,至2001年为6人,负责卫生违法案件查处。
为适应卫生执法形势需要,各县(市、区)也先后成立了卫生执法队。
1994年6月,宝应县卫生防疫站成立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8人。
1999年6月,组建宝应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18人。
1996年5月,邗江县卫生防疫站成立执法队,执法人员5人。
2000年3月,江都市卫生防疫站成立卫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8人。
卫生执法队伍逐步发展,至2002年扬州市执法队共有69人。
2000年11月,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向社会公示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18种制度和程序,把卫生监督活动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卫生监督工作既不违法越权,又不失职懈怠;既不不作为,又不乱作为。
第一节卫生执法队伍
一、各类监督员发展变化情况
1991年,扬州市及12个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有各类监督员371人。
1996年,有各类监督员496人。
当年8月扬州、泰州两市分设。
2002年,扬州市及8个县(市、区)共9个卫生防疫站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各类监督员371人。
1991~2002年扬州市各类监督员情况见(表12-1、12-2)。
二、各类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培训
各类卫生监督员任命前,先组织岗前培训,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并进行书面考试。
1996年5月30日~6月1日,扬州市卫生防疫站组织市区食品卫生监督员培训,学习《食品卫生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规范、法律文书等。
1997年6月25~26日,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卫生执法队组织强化培训班,对卫生执法现场监督和执法文书书写,进行培训和考核。
1998年1月3~5日,扬州市卫生防疫站组织县(市、区)食品卫生监督员集训,学习《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规定,举办食品卫生监督员服装标志更换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宣誓仪式,并进行短期军训。
1998年6月1~22日,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卫生执法队集中学习培训,内容有执法队仪表形象、廉洁执法、规范服务、到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等四个专题。
表12-11991、1996、2002年扬州市及各县(市、区)各类卫生监督员统计表(注)
单位:
人
单位
年份
传染病管
理监督员
食品卫生
监督员
劳动卫生
监督员
放射卫生
监督员
公共场所
监督员
学校卫生
监督员
合计
1991
1996
2002
105
155
100
108
129
117
44
53
32
25
37
30
51
66
62
38
56
30
扬州市站(含郊区、新城)
1991
1996
2002
15
16
26
10
21
22
16
16
4
8
9
2
7
8
7
18
19
4
广陵
1991
1996
2002
11
6
12
10
6
28
5
3
6
6
5
5
9
4
15
6
5
9
宝应
1991
1996
2002
3
6
6
8
11
13
2
2
3
2
2
3
3
5
2
1
3
3
高邮
1991
1996
2002
5
8
9
8
12
14
4
6
4
4
4
9
10
12
10
4
6
3
江都
1991
1996
2002
15
11
18
12
11
17
0
4
8
0
4
8
5
5
13
0
4
7
邗江
1991
1996
2002
2
5
6
4
5
6
2
3
1
1
3
1
1
4
5
1
1
1
仪征
1991
1996
2002
13
15
23
11
12
17
4
4
6
2
2
2
3
7
10
3
3
3
泰州
1991
1996
1
18
8
8
6
5
1
2
6
7
1
1
兴化
1991
1996
15
16
11
17
3
3
1
2
4
5
2
3
靖江
1991
1996
9
12
7
7
0
4
0
1
0
4
0
2
泰兴
1991
1996
6
25
11
11
0
1
0
3
0
2
0
7
姜堰
1991
1996
10
17
8
8
2
2
0
0
3
3
2
2
注:
1、以上各类卫生监督员包括各级卫生防疫站以外的监督员数;
2、各类监督员中含一人身兼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监督员。
表12-21991~2002年扬州市及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各类卫生监督员统计表单位:
人
年
份
传染病管理
监督员
食品卫生
监督员
劳动卫生
监督员
放射卫生
监督员
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员
学校卫生
监督员
1991
90
93
29
9
36
12
1992
89
90
30
10
38
12
1993
85
80
13
7
32
9
1994
90
75
26
8
39
17
1995
88
74
23
10
38
18
1996
76
90
24
13
39
19
1997
38
54
12
7
33
14
1998
38
54
12
7
33
14
1999
63
76
29
10
31
14
2000
73
68
21
6
29
15
2001
80
69
20
6
31
14
2002
61
71
17
8
38
14
注:
1、以上各类卫生监督员为各级卫生防疫站的监督员数;
2、各类监督员中含一人身兼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监督员。
三、各类监督员自律、年审制度
1991~2002年,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制订系列职业道德行风建设规章制度,先后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执法“十不准规定”(注1);印发《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公开信》;调整和增聘卫生监督、监测行风社会监督员;实行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公开和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注2)制度。
加强各类监督员的自律性、提高监督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自觉性。
注1:
1、不以权谋私,弄权勒索;2、不徇私枉法,越权执法;3、不有意刁难,拖延不办;4、不冷漠、生硬;5、不吃喝不收礼不拿要;6、不发人情证、关系证;7、不利用职权代办酒宴、代办商品;8、不私自处理监测样品;9、不乱收费、高收费;10、不在被监督单位中谋取利益。
注2:
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理结果、接受上级和全社会监督。
1991年起率先在食品卫生监督员中实行年审制度,对卫生监督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年终考核审查,强化卫生监督员队伍管理。
第二节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以下简称“预监”)主要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卫生可行性评价;完成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程项目,按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
1990年8月13日,扬州市政府发出《关于颁发<扬州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除限期按规定补办《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995年7月12日,扬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本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参加并认可,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建筑设计、设备布置、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毒害防护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扬州市卫生防疫站预防性卫生监督遵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设计认可、竣工认可等严格把关,避免隐患。
1998年初,扬州市政府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学校、放射场所及住宅、办公等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纳入市区建设项目统一审批程序,将卫生行政部门列入规划定点会与会单位名单。
同年4月开始,卫生部门定期参加市建设项目规划定点会。
4月6~17日,扬州市卫生防疫站组织开展市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专项检查。
共登记建设项目29个,其中新建项目26个,改建项目3个,建筑总面积39645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72042万元,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28份。
29个项目中已申报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6个(食品单位4个、公共场所单位1个、学校校舍1个)。
食品、公共场所单位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较高,市属食卫、环卫预监率达98.00%以上。
该次调查登记的3个工业企业新建项目均未申请“预监”工作。
维扬区、新城区及广陵区私营企业预监工作是薄弱环节。
1997~2000年,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展卫生可行性评价,并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1)价费字314号、《江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之规定,收取相应的卫生可行性评价费,其收费标准为:
总投资额为十万以下,百万以下,千万以下,亿元以下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收取总投资额的5‰、4‰、3‰、2‰和1‰。
对预监工作中技术服务业务支出和耗损,起到很好的补偿作用。
2000年,扬州市物价部门认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卫生可行性评价费的收取,加重了建设单位特别是开发投资商的经济负担,专文向省物价局申请要求停止卫生可行性评价费收费项目。
当年7月25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苏价费[2000]272号、苏财综[2000]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防疫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扬州市暂缓执行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评价费标准,停止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中的一切收费。
2001年6月6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7号令《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除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放射性设施和校舍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
2001年7月4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关于明确机构改革中卫生监督、疾病控制(防疫)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评价费标准。
一、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1988年,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开始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1992年11月起,扬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表12-3)。
1996年5月10日,《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资料,列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强化食品企业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1996年6月起,扬州市区建设项目立项卫生审查,被正式纳入市区建设项目统一审批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走上法制化轨道。
表12-31993~2002年扬州市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情况
单位:
个
年份
应监督
项目数
参与设计审查
参与竣工验收
审查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验收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1993
2856
620
445
2693
2291
1994
2318
901
727
2006
1609
1995
1220
1165
958
612
551
1996
2262
1678
1448
924
895
1997
1000
1000
996
998
998
1998
25
23
23
20
20
1999
57
56
51
47
43
2000
213
60
57
167
160
2001
291
56
54
249
238
2002
283
54
53
235
213
二、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
1990年8月,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布《扬州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0年10月起,对市区大型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
1995~2000年间,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先后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
1998年起,市区实行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评价报告书制度。
卫生评价涵盖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全过程,取得《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卫生行政部门方接受其《卫生许可证》申请。
三、劳动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1957年,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开始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
1991年,根据国家卫生部卫监发(91)第1号文件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以及江苏省卫生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劳动卫生监督的要求,各地先后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列入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下达的工作任务中。
50%工业企业能做到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表12-4)。
表12-41993~2002年扬州市和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劳动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情况单位:
个
年份
应监督
项目数
参与设计审查
参与竣工验收
审查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验收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1993
35
26
24
16
16
1994
25
25
25
19
19
1995
0
0
0
0
0
1996
9
5
4
5
5
1997
13
0
0
8
7
1998
7
0
0
4
4
1999
0
0
0
0
0
2000
6
0
0
6
6
2001
6
0
0
2
2
2002
25
14
0
12
7
四、放射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1993年6月,扬州市卫生局和扬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4个关于贯彻“放射条例”和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的文件,重申放射工作场所预防性监督要求,部分单位项目开工前即申请审查,绝大多数单位竣工验收均有卫生防疫部门参加;少数单位擅自动工并投产使用,依法给予查处(表12-5)。
五、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1990年,国务院颁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来,对部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1998~2000年,学校大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7项,有14项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993~2002年139个学校局部改造,卫生行政部门审查81个,合格50个(表12-6)。
表12-51993~2002年扬州市和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放射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情况单位:
个
年份
应监督
项目数
参与设计审查
参与竣工验收
审查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验收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1993
53
9
9
47
47
1994
56
19
19
52
52
1995
—
—
—
—
—
1996
20
18
15
14
14
1997
17
16
16
11
10
1998
3
3
3
3
3
1999
3
3
3
3
3
2000
6
6
5
5
5
2001
4
4
4
4
4
2002
7
7
7
7
7
表12-61993~2002年扬州市和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情况单位:
所
年份
应监督学校数
实监督学校数
合格学校数
1993
0
0
0
1994
10
1
1
1995
0
0
0
1996
0
0
0
1997
30
21
19
1998
3
3
3
1999
17
15
5
2000
44
20
11
2001
17
15
6
2002
18
6
5
六、住宅预防性卫生监督
1998年,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开始对住宅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4月,参加市区大、中型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会,开展住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专项检查。
1999年5月,举办住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市区32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
6月起,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纳入市建设项目统一审批程序,开始实行住宅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评价报告书制度。
2000年2月,完成江苏石油勘探局扬州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卫生可行性评价工作,竣工后通过卫生验收,投入使用,成为扬州市首例卫生可行性综合评价的大型住宅项目。
截止2000年底,扬州市接受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住宅建设项目数计27个,其中大、中型住宅小区11个,住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总建筑面积495881平方米。
第三节卫生行政处罚
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化妆品违法处罚情况
1991~2002年,扬州市及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对在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出的、以及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事主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见(表12-7、12-8、12-9、12-10)。
表12-71998~2002年扬州市卫生防疫站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年份
受理群众投诉起数
案件
总数
一般程序案件起数
简易程序案件起数
罚没款
金额
(元)
食品
公共
场所
化妆品
传染病
职业
放射
食品
公共
场所
化妆品
合计
265
794
368
16
14
2
2
339
50
3
871900
1998
41
153
61
3
1
0
0
86
0
2
189500
1999
41
173
125
5
4
2
1
33
2
1
209600
2000
64
60
27
1
0
0
0
11
21
0
154900
2001
65
94
81
1
2
0
0
1
9
0
109700
2002
54
314
74
6
7
0
1
208
18
0
208200
表12-81991~2002年扬州市和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年份
处罚
户次数
警告
户次数
责令
改正
户次数
责令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户
责令销毁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卫生许可证户次数
取缔非法经营活动(起)
户次数
重量
(公斤)
户次数
重量
(公斤)
户次数
金额
(元)
户次
数
金额
(元)
1991
—
1163
1163
2
—
57
132
73983.17
—
—
269
53230
—
—
1992
—
1802
1802
1
—
38
76
17204.63
—
—
497
54440
—
—
1993
292
925
925
—
—
25
69
6552.13
—
—
248
52390
7
—
1994
1723
1158
1158
—
—
40
327
37266.1
—
—
202
52990
—
—
1995
1725
1042
1042
—
—
352
275
53999.63
—
—
311
156033
2
—
1996
2966
1725
1725
—
—
79
572
46385.8
—
—
698
402652
1
—
1997
7593
2606
2865
3
32.5
350
398
11084.5
4
21342.5
1014
377472
76
277
1998
3659
763
2446
5
7207
109
237
18117
5
8551
506
473495
2
116
1999
6138
3157
1858
8
2420
190
637
8944.7
1
200
316
332632
1
713
2000
2691
1236
1021
—
—
40
174
2778
5
11226
318
402394
1
75
2001
5116
2724
1810
25
1906
208
413
10058
5
4336
248
293968
0
79
2002
7554
3345
3659
7
1228
58
742
25434
8
18287
604
436725
3
165
表12-91993~2002年扬州市和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年份
总处罚
户次数
警告
户次数
停业
户次数
吊销卫生许可证户次数
罚款
户次数
罚款金额
(元)
1993
11
9
0
0
2
230
1994
23
14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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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二章 卫生监督与执法 第十二 卫生 监督 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