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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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20XX年5月13日
苏园地税党组[2003]13号文发布
为了促进园区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各级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促进两个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范围
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建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局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严格执行“一岗两责”制度,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税收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抓好任务分解,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反腐败三项工作和各项专项清理任务的落实。
3、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管理,努力提高人员素质。
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正反典型,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政勤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4、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以及对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党组书记、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3、按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4、遵纪守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党组其他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防范措施。
3、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5、遵纪守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各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纪检、监察部门是本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会同人事教育、办公室、机关党组织等部门具体承办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事务。
1、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的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2、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负责礼品登记,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协助机关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3、人事处负责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项廉政制度的落实,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考核。
4、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住房、车辆管理、通讯工具、大宗物品采购、基建项目管理等项廉政制度的落实。
5、计财处负责财务制度的落实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直接责任:
1、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计划、部署,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本部门、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4、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5、遵纪守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
三、责任报告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前要向上一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四、责任考核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工作应由局领导带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组织自查,自查可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自查情况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
上级党组对下级的检查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二)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2、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3、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察暗访;
4、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5、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6、进行综合评定;
7、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8、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9、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定整改意见。
(三)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
(四)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1、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检查考核测评标准见附件1),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2、检查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要按照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实施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实施责任追究采取的方式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3、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四)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六)各级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测评标准
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测评标准
一、领导班子检查考核测评标准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测评标准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注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2、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3、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二)合格:
1、比较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2、源头治理工作开展较好;3、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措施比较落实;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比较明显,群众满意度较高。
(三)基本合格: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置,工作虽有计划、有部署,但检查落实不够;2、源头治理工作缺乏深度和力度;3、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措施不够落实,工作一般化;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查处不够有力;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群众满意度较低。
(四)不合格:
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责任制流于形式;2、治本措施不落实;3、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4、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满意。
测评结果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为“好”的等次;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50%为“差”等次。
二、领导干部检查考核测评标准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测评标准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
1、认真履行中央《规定》和省、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部署安排,有检查考核;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3、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及时报告,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4、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称职:
1、较好履行中央《规定》和省、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办法》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比较重视;2、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能予以教育制止;3、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4、无违反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比较严格。
(三)基本称职:
1、能够履行中央《规定》和省、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办法》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基本完成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年度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2、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制止不力;3、对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态度不够明朗,支持不够有力;4、能够遵守党纪国法、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够严格。
(四)不称职:
1、不履行中央《规定》和省、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办法》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抓不管;2、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甚至阻挠、干扰调查;3、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问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
附件2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一、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
(四)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三、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经民主测评不称职
票超过二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四、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税收财务政策,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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