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发票办理规范第3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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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发票办理规范第3章
3 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规范,包括5项27个事项。
3.1 发票领用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8)提示纳税人发票认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5。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按照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3—059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流程】
同“3.1.1—057增值税发票核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4—060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5—061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业务描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6)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1.6—062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6)提示纳税人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2)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7—063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3.1.6—062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预申请服务,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8—06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2015年1月21日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通知经办人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9—065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符合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2)变更的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10—066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并转下一环节处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11—067 发票发放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升级规范】
(1)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
(3)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1.12—068 发票退回
【业务描述】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2 发票开具
3.2.1—069 专用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登记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填写申请表、缴纳税款、自行开具发票。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2.2—070 普通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
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登记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填写申请表、缴纳税款、自行开具发票功能。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2.3—071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普通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3.2.4—07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3.2.5—073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3.3 发票验旧
3.3.1—074 发票验旧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接收除增值税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电子开具信息,征管系统自动比对、查验。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3.3.2—075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接收纳税人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予以接收。
国税业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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