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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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金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5日)
近年来,我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收、规范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县征县管县用”及“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监督,切实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充分发挥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在治理违法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是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收缴办法。
乡镇财政所从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乡镇社会抚养费代征站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及时将代征代缴款缴至当地农村信用社,存于县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并按月到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销。
县里统一要求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征收合同违约金,更不得将应征社会抚养费计算成合同违约金加以征收。
社会抚养费执(代)收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滞纳金3日内将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县非税局及时将资金划入国库。
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求,2008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按40%的比例集中部分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县乡计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服务网络业务建设、技术服务和节育对象补助、宣传教育培训、举报人奖金、办案业务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补助村级计生基础建设和计划生育“村为主”考核奖励等支出。
集中部分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据乡镇人口规模、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和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考评成绩等因素,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分乡镇使用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次年一次性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
(四)建立健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队伍。
从2008年8月开始,各乡镇均成立了社会抚养费代征站,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的调查取证、有关执法文书的起草、上报、制作、送达及代收代缴工作。
代征站人员从乡镇行政机关和计生办、财政所、农经站等单位抽调3-7人组成,一般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保持相对稳定,并依法取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乡镇长(主任)兼任站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站长。
县人口计生委通过多种形式对代征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截至目前,全县计划生育队伍中已有217人取得了执法资格,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了持证上岗。
(五)加大了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为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遏制政策外生育的正面效应,我县认真贯彻省高院、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针对一些有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典型户,积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07年以来,全县共申请强制执行198户,执行标的额352万元,
(六)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政策宣传。
去年以来,结合会议、例会、专门培训等方式,共开展社会抚养费征管知识培训8次,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广大计生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培训内容,同时还从省计生宣教中心购了大量宣传挂图,印制了宣传单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着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及公众参与水平,引导违法生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
二、存在问题
第一,人口和计生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局限。
一是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足,导致现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难以完成每年数百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调查、取证、收缴工作;二是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收入难核实,并且缺乏有效执法手段,如当事人不配合就更难以调查取证,征收难度很大;三是执法工作成本高。
由于社会抚养费绝大多数案件需要上门催缴,有的还需要多次上门,对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大山区来说更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基层干部征收积极性不高。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乡镇对政策外生育放任自流现象的发生,但也由于“失去了利益驱动”,一些基层干部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减退;五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不强、业务
3、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少征、漏征严重。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但有的征收单位在征缴过程中随意降低征收标准,执法不严,造成社会抚养费少征、应征未征。
4、违规乱收费时有发生。
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利益驱动,仍然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宣传费、工作经费。
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不实。
通过瞒报出生人口数量来达到隐瞒社会抚养费的目的。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并加大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
使广大群众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从而自觉地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县级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实行征收情况公告制度,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财政审计监管力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管力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树立社会抚养费“政府统筹,财政统管”的观念,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网络化建设,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真正实现社会抚养费“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政府统筹,财政统管”,从根本上杜绝执收单位截留、挪用、坐支现象发生。
对顶风违纪违规,滥用职权,随意减免社会抚养费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4、完善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源头控制。
防止收费不开具专用票据、乱用票据、串用票据、乱收费和其他违纪问题的发生。
5、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提高计生人员财经法律意识,确保社会抚养费安全、完整。
6、核实超生基数,加强计生基础工作管理。
为保证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提供依据,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一、加强领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办事是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来,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依法征收到位,宣传教育到位。
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要坚持“三个严格”。
一是严格征收对象。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计划外生育和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征收对象及基本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严格征收主体。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受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公室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执法单位,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征收。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避免征收过程中主体不明确,违法施征现象。
三是严格征收标准。
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牢固树立征收标准法定的思想。
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应严格按法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或自增收费项目。
对确有困难一次不能交清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的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通过所在乡(镇)或街办提供相关证明和缴纳计划等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的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地。
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典型户,可采取“非诉执行,媒体曝光”的办法,由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征收足额到位。
二、规范运作,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
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关键是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三个加强”。
一是加强专用票据管理。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
严格执行征收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票据发放、领购、使用、保管等相关手续,做到三个一致:
即票据的数量、页码与领用记录一致;票据反映的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财政专户一致;票据开具的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一致。
二是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征收机关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其开支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把关,报经县(区)财政局审批,统筹调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及奖励扶助、助学助困等。
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县(区)财政局安排开支。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当地政府不得抵减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征收执法队伍的管理,县(区)人口计生委要不断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坚持一手抓征收到位,一手抓队伍建设,确保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符合法律要求。
切实做到“三个严禁”。
严禁非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下达征收指标、分片包干、坐收坐支和“放水养鱼”;严禁在办理《一胎生育证》、《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和开展四项手术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开展优生检测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事前告知制,收费标准要依据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
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是整个工作的核心环节。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层级监督工作力度,一级抓一抓,层层抓落实。
一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县(区)人口计生委每半年应将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市里每年将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督查。
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在日常工作和督查中一经发现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将逐级追究县(区)、乡(镇、街办)及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三是加大查处力度。
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将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以依法征收为基础,以依法管理为保障,以依法使用为核心,全面抓好社会抚养费“征、管、用”三个环节,确保社会抚养费收得到,管得严,用得好,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和谐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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