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docx
- 文档编号:17659184
- 上传时间:2023-07-27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5.35KB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docx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2013年09月17日 来源:
《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作者: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分配正义与税收调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
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但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各得其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古罗马的很多法学家就奉行这种正义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是将平等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类,而在对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进行分配时,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的复杂性,还在于政府是否和如何介入分配问题,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则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
[2]尽管理论上存在分歧,但由于市场分配失灵,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相机运用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基本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法是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法律通过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并具体化为分配关系中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和利益的权威和公正分配。
而作为以税收负担分配为规制对象的税法,则将按纳税能力平等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不仅如此,各国都在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职能的同时,重视运用税法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以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快速发展中,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和财产贫富悬殊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正在考验着我们的执政能力。
我国分配领域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比重”偏低,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93.79%下降到2007年的83.49%,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1994年的62.18%下降到2007年的57.92%,反映了在生产要素收入结构中劳动要素的比重偏低、居民收入相对于企业和政府收入的比重偏低。
[3]与此同时,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逐年攀升,目前可能已经超过了0.5,已大大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
导致中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
在初次分配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界限不清、垄断行业改革滞后、国有资源补偿制度不健全,[4]使得不同阶层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巨大,初次分配出现了严重的贫富悬殊,这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
在第二次分配中,一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缺失,最主要的是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从税收规模上来看,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的间接税的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而间接税实行比例税率,除了消费税实行差别税率外,其他间接税不仅不具有调节功能,还具有累退性。
而直接税不仅收入规模小,税制公平性也不够(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功能的税种也缺失,例如我国至今没有开征现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对财富存量调节严重不足。
另外,税收虽然是一种有效的分配政策工具,但它本身具有局限性,税收管收不管支,能“劫富”而不能“济贫”,可以“抽肥”但未必能“补廋”。
二是财政支出不公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太低,2008年仅为10.87%;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没有发挥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分配功能;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严重不均,加重了农民负担,也致使城乡差距扩大。
[5]我国第三次分配总体上规模过小且缺乏统一组织,再分配功能极为有限。
据统计,美国2005年慈善捐赠人均870美元,而我国最富裕的上海,同年人均捐款仅为1.7元人民币。
[6]
尽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个人所得税都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但由于税制和征管的原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公平性上严重缺失。
一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公平性先天不足。
根据纳税能力标准的量能课税原则,“所得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收入(所得),即无差别地合并一切来源的收入,在此基础上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如果没有这种综合性,累进税率就不可能达到目的,不可能适应根据纳税者能力征税的要求。
”[7]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却将所得分为11类,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必然出现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更无法按照综合所得统一适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了,同时还为纳税人通过转换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是现行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情况、健康情况等家庭负担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能体现宽免扣除的个性化要求,违背了量能负担原则。
三是税率结构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要高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导致劳动所得的税负有时会高于非勤劳所得。
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税负过高,由于征管难度大,其实际征收效果也不佳,反而使高工薪者税负降低。
四是征管能力欠缺,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控制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比较严重。
征管执法中的不平等,出现了富人比穷人少纳税的情况。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1994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确定的,以后又经过了1999年、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11年的5次修改。
但这些修改,都主要围绕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即使是2011年6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只是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增加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等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更为重要的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问题。
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并未解决,需要我们从功能定位和税制转型的高度,科学建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制度,以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自1799年英国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发生演变,并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经济全球化又使得各国税制表现出较强的趋同性。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比较研究,把握其发展趋势,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个税法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收入规模大
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来看,世界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发达国家成为主体税种。
以1986-199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来看,美国为46%,英国31%,澳大利亚56%,日本39%,德国15%。
同期发展中国家的非洲国家平均为11.4%,亚洲国家平均为12.7%。
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例来看,1996-2000年平均值为10.9%。
[8]较大规模的税收收入,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
(二)适时调整功能定位
从功能定位视角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筹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在最初开征个人所得税时,都是以筹集战争经费为主要目的,且战争结束后就停止征收。
第二个阶段是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并重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阶段,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功能继续得到加强,通过提高累进税率和对低收入者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累进税率也使其成为经济发展中的“自动稳定器”。
第三个阶段是提高税制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税率提高带来更多的逃避税,促进公平的目标事实上也没有实现,而税基的国际流动性降低了高税率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各国普遍进行了以“宽税基、低税率”为特征的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以致于公平原则常常让位于国际竞争力原则。
[9]
(三)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合并在一起,减去扣除项目后,再统一适用累进税率进行计征。
它较好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据统计,在1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比例高达80%。
[10]并且是否实行综合计征,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著关联,诸如新加坡、泰国、墨西哥、印度、越南等都实行了综合所得税。
需要指出是,最近20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了多元化趋向,一些国家尝试采用了二元所得税或单一税,但综合所得税仍然是各国普遍实行的税制模式。
(四)降低税率和拓宽税基
“低税率、宽税基”是世界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OECD国家2000-2008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46.51%下降到41.94%,而实行二元所得税的国家则对资本所得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
税率级次也在减少,税率结构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大多数国家的税率级次为3-5档。
在降低税率的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减少对经济扭曲,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不断扩大,各国都减少了种类繁多的减免税、特别扣除、退税等,资本利得、附加福利等也纳入税基,增强了税制的中性和效率。
[11]
(五)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机制
建立与税制相匹配的征管机制是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特征是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
对于工资薪金等大多数所得,凡是适宜源泉代扣代缴的,都实行扣缴制度,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也在取得收入的同时要求其预缴税款。
同时,各国普遍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包括日常自行申报和年终自行申报。
为了督促纳税人诚实申报,要求所得支付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申报,并配合优质纳税服务和严格税务稽查,大大提高了纳税遵从度。
三、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定位和模式选择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在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很多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也是最具有良好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
在三大类税收中,商品税一般不具有收入调节功能,所得税和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好,其中所得税调节财产流量分配,财产税调节财产存量分配,二者相互配合,矫正所得及财富分配的不公平。
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一般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各种来源的收入汇总计税,并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生计因素实行相关扣除和减免,在此基础上采用累进税率,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低所得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大规模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对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是各国普遍重视的政策工具。
并且,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情况,相机调整政策目标,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我国现代化建设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伴的发展阶段,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呈现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威胁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宏观调控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中央十分重视并专题研究了收入分配问题,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收入分配调节方案。
[12]《十二五规划纲要》第32章专门规定了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因此,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及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
[13]而个人所得税正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加上我国现在缺乏对财富存量进行调节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流转税又存在的累退性。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在发挥其组织收入和稳定经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在逐步提高其收入规模的基础上,侧重于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税收理论告诉我们,不同税种作为政策工具在收入分配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是以其收入规模为基础的,某一税种获取收入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作为政策工具的力度和效果。
如果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很小,即使其全部由高收入阶层负担,对整个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有限。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近年来呈较快增加态势,但2009年的收入也只有3949亿元,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6.6%和1.2%,不仅低于OECD国家平均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
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偏小,比重偏低,征收面偏窄,严重制约了其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可以通过增量调节和存量调节两个路径。
[14]增量调节是在保持税制结构基本稳定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高中低收入者之间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分布。
增量调节的基本思路是将个人所得税设定为“富人税”,通过实行综合税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将大多数工薪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
这种改革控制了纳税人数量,可以克服征管条件约束问题,改革初始成本较低,但由于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的问题,收入分配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存量调节是通过降低间接税规模来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不仅在个人所得税内部进行存量调节,而且在整体税制结构上提升直接税比例,可以从根本上提升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货物与劳务税(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0%。
这种税制结构不仅不具有调节收入功能,还使我国整体税制具有较强的累退性。
同时,由于间接税具有转嫁性,使得我国消费品价格较高,造成消费不足,甚至促使国人出国购买消费品;鼓励出口而抑制进口,是对外贸易失衡的重要原因。
[15]因此,既然我们定位了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就要按照顶层设计的思想,从税制结构转型的高度来规划和审视个税改革,在转换税制模式、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推进增值税等间接税改革,降低其税收负担,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留下更大空间。
只要我们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时机,科学设计税收制度,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我国税制结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契机,值得研究和尝试。
在重视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其有限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提升、税制模式转型和征管能力建设都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个人所得税也只能对收入(财富流量)进行调节,国际税收竞争也限制了高边际税率的采用。
而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极为复杂,初次分配失衡是更为主要的原因。
所以,必须对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有一个理性认识,不能寄希望个人所得税“包打天下”。
在发挥税收调节职能的同时,要完善市场体制,在初次分配中尽量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要强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履行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从起点上增强居民获取财富的能力。
[16]
(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选择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分为三种:
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混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代表性国家是美国。
其优点是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得到了很好体现;缺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困难和复杂,遵从和管理成本高。
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代表性国家是中国。
其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对征管要求低;其缺点是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并容易产生避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是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代表性国家是日本,其“所得税法按照源泉或性质,把所得划分为利息所得直到杂项所得等10种类型。
这样划分是考虑计算各种所得过程中其税负能力的不同。
显然是分类所得税的一种残余,但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法规定把各种所得金额合计后适用一种税率表,因此可以说我国税制基本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
”同时,“在综合所得税制中,对特定种类的所得不与其他种类的所得合计而实行分离课税,这种课税方式称为分离课税。
分离课税目的在于对特定所得放宽适用累进税率。
”[17]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既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条件不完备的税收环境。
在所得税发展的早期,由于人的扣除制度不发达,或者说实行比例税率的时代,分类所得税实行最为普遍。
随着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发展,各种统一的人的扣除制度以及累进税率被采用,应该按照个人的综合所得多少纳税被认为是公平的,综合所得税随之取代了分类所得税。
但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实际上很多国家并未实行纯粹的综合所得税,而是兼具部分分类所得税的特征。
特别是近30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资本加速流动带来了税基的高度流动性,各国纷纷对资本所得采取轻税政策,并对综合所得税进行改革尝试,突出表现在二元所得和单一税的实行。
二元所得税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最早在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实行,它将个人收入区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对资本所得课以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课以累进税率,而且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等于对劳动所得课税的最低档次税率。
[18]继北欧四国采用二元所得税后,奥地利、比利时、希腊和意大利推行了与二元所得税十分接近的课税模式。
美国、日本、德国等也在研究推行二元所得税改革方案,如美国在2003年布什减税方案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对原来要缴纳综合所得税的股息所得,按5%或15%的税率纳税;另外,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资本收益也单独按比例税率纳税。
上述国家采用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原因,是该税制模式对资本所得征收较低的比例税率,可以消除累进税率对经济的扭曲,可以减少对高储蓄纳税人的歧视,减少税收套利行为,降低通货膨胀导致虚增资本所得的税收负担。
单一税是2001年以来俄罗斯和一些东欧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采用的课税模式,其特征一是单一税率,对劳动所得和其他各类所得都平等适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二是消费税基,以全部所得扣除储蓄后的消费额作为税基;三是整洁税基,取消大部分税收优惠,使税制更加中性。
单一税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纳成本,较低的比例税率提高了纳税遵从,受到人们的好评和重视。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税制模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我国是目前国际上极少数实行典型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其税制自身在科学性和公平性上的缺陷,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发挥,甚至产生逆向调节效果。
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已成为共识,但对于具体选择什么样的综合税制尚存在分歧。
[19]2003年10月中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一直被后来的决策部门所确认。
但在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是过渡目标还是终极目标,是否应当采用二元所得税或单一税等问题上还存在争论。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论和逻辑上,所得税模式实际上只包括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两种,纯粹综合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二元所得税、单一税在本质上都属于综合模式,只是综合的特征和程度不同而已,它表明综合所得税制在具体实现形式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时,必须统筹考虑侧重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符合我国征管条件、顺应国际改革趋势等因素。
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对征管条件和纳税遵从有很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这一配套条件;纯粹综合所得税不区分所得类型统一适用税率也存在公平性问题。
所以,纯粹综合模式不适合我国,在国际上被实行的也很少。
实行二元所得税的国家是在其综合税制的基础上改进的,与我国在分类税制基础上改革并不相同;西方推行二元所得税是为了降低资本所得税负,提高税制竞争力;而我国是要侧重发挥个税调节功能,解决资本所得课税轻于劳动所得课税问题,因此二元所得税也不能采用。
单一税的确有助于简化税制和促进税法实施,在俄罗斯等国家获得了阶段性成功,[20]但我国的劳动力供给、个税收入、经济政策等与俄罗斯不同,实行单一税意味着将完全放弃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这与我国当前国情和所赋予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是背道而驰的。
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既发挥了按收入多少进行纳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又可以对某些所得实行分类课税,给未来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税收政策的调整保留空间,与我国税收征管环境也比较配套,符合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实践和潮流。
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当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并将它作为税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结合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乃至形成中国式综合课税模式。
[21]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又可以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类型。
交叉型混合所得税是对各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纳税年度结束时,再汇总全部所得,统一扣除费用后按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
并立型混合所得税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其余应税所得在取得时实行源泉扣缴,到年终时予以综合再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不允许抵扣。
交叉型更接近于综合所得税制,但税制比较复杂,征收难度大,实行的国家很少。
并立型形成分类(或分离)征收与综合征收互不交叉的并立结构,税制比较简单,又可以量能课税,征管也较为方便,我国应当采用并立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
现在关键是如何科学界定和划分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这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若干标准进行划分:
一是按照所得性质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二是按照费用扣除分为有费用扣除所得和无费用扣除所得;三是按照所得源泉分为经常性所得和临时性所得;四是按照所得控管分为容易控管所得和难以控管所得等。
就我国实际情况看,在改革初期可以同时采用多个标准,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经常性、容易控管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他们多数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实行分类征税(多属于投资性、无费用扣除和不易监管的所得)。
[22]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政策变化,再相应调整综合征收适用所得的性质和范围。
四、科学设计侧重公平的个税实体制度
在确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侧重公平的功能定位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后,如何据此科学设计税收实体要件,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费用扣除的标准和方法、税率结构和水平、征税范围、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等。
(一)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心要素,较之分类课税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在费用扣除方面应当体现更高的公平程度。
除了在分类征收所得项目中继续采用现行税法的扣除规定外,重点是重构适用于综合征收的新的扣除制度。
概括来说,应当扣除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类、生计费用类和特殊政策类费用(如公益捐赠扣除)等三类。
成本费用类扣除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配比的交易或经营性费用,这是为了体现个人所得税按纯所得课税的特点而设置的费用扣除,例如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扣除交通费,个体私营业主生产经营所得应当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扣除修缮费等。
成本费用类扣除在不同纳税人之间差别很大,应当采用据实扣除的原则。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这类扣除属于计算调整后毛所得(AdjustedGrossIncome)之前的扣除。
[23]
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在美国联邦税法中称为“调整后毛所得”之后的扣除,包括宽免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两者中较低者)。
为了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分配 正义 个人所得税法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