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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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普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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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普查制度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街道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质量控制管理责任制,由街道普查办对普查中每个环节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质量管理人员应了解普查工作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措施,熟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
一、普查表填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每个普查对象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内部协调和报送工作。
2.重点对象可试填草表,街道普查办按有关填报规定对草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的情况下,再填写正式表。
3.普查对象的负责人要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把关审核后,逐一签名。
普查对象(除个体工商户)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
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4.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准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内容
是否齐全、准确,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并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
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
⑴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⑵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账和票据相符;⑶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⑷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
5.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以及普查指导员与区普查办之间应做好普查表的交接记录。
6.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书写工整、清晰。
二、普查表审核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普查指导员对普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
2.由街道普查办对重点对象普查数据进行会审。
会审内容包括与历史上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该对象在全区的代表性。
3.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重新填报。
4.街道普查办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三、普查表抽查验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清查和普查阶段,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各普查片区的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改正,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片区责任人员重新清查或普查。
由街道普查办对各社区普查片区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查。
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数据处理的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有关数据处理的统一规定,保证各级数据处理工作的一致性,减少技术性差错。
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未经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机构许可,不得改变,只能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以细化。
(一)数据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通过单位清查建立完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防止漏报、重报、错报的重要措施,是正确录入和汇总普查数据的基础。
因此,在普查数据录入前,认真做好基本单位清查和名录库的建库工作,普查人员与数据处理人员要密切配合,下大力气搞准普查单位数,保证做到单位不重不漏,各项属性准确无误。
2.加强基层表数据的人工审核。
基层表数据应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合格方可交付录入人员。
人工审核由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完成。
审核人员与录入人员之间应建立交接验收制度。
3.对普查综合汇总数据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要进行人工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4.加强汇总表的审核,把住综合审核关。
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分析综合汇总表的信息,及时发现基层数据中的问题,并在数据上报前,对主要综合数据和主要的统计分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质量评估。
所有数据全部审核完成后,组织有关质量控制人员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并写出质量评估报告;最后对数据进行整理合并。
(二)数据抽查验收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坚持“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质量控制原则。
街道普查办数据质量控制组对全区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未经审核通过和质量评估的数据不得上报。
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社区检查核实,对不合格数据退回报送单位重新修改,限时重报。
2.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在数据处理、上报阶段要组成检查组,对数据处理各环节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3.数据处理质量抽查的内容主要为普查表各项指标的录入、复录、审核情况,重点关注填报说明中必填指标项的录入准确情况。
街道普查机构要做好各社区普查机构数据处理的质量抽查工作。
第二阶段数据上报完成后,街道普查机构根据上报数据,核查各社区的审核无误率。
现场调查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普查现场调查、核实、填报等工作,从事现场调查工作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应遵照执行。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选一经选定并培训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普查指导员在本级普查办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普查员入户调查,对责任区域普查表的填报质量负总责。
2.普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普查的有关工作纪律,普查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有病有事应请假。
要落实上级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认真完成普查工作。
3.普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随身携带普查工作手册。
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等。
4.向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指导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写,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签字认可。
各种水利普查表应首先由普查对象内部进行审核,填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普查员对普查表填报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无误后签字;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核实后的普查表进行质量审核,重点审核普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技术规定,并签字确认。
5.在现场入户调查过程中,各普查区域应严格按照普查名录逐个入户调查,不得擅自删除普查源。
若发现有遗漏的普查对象,应根据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由普查指导员及时报告区普查办综合组和技术与调查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的,也应由普查指导员及时报告区普查办综合组和技术与调查组备案。
6.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现场查验有关设施运行状况,查阅相关原始帐记录,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尽快解决。
严禁不经调查,只凭经验或检查记录进行填报,杜绝急于求成、赶进度的做法。
7.普查员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
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普查指导员联系,普查指导员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解决问题;难以解决的及时上报区普查办公室。
8.普查员要做好各类普查表的装订和交接工作。
上报的各种普查表,必须有普查员签字和普查指导员审核签字。
签字不齐的普查报表,一律拒收,并限期完善签字手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签字的普查报表负全责。
9.普查入户调查工作实行例会制度。
在现场入户调查期间,每周各专业组和片区普查机构召开例会,所有普查指导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内容:
⑴由普查指导员分别汇报本区域本周的普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和研究解决;⑵由普查指导员对本周的普查表进行审核,无误后交质量控制组进行复核。
因故不能参加例会的,必须事先请假。
10.普查表实行交接登记制度。
普查指导员将审核无误的普查表交技术与调查组进行复核时,由技术与调查组填制《普查资料审核签收单》进行接收。
技术与调查组将复核无误的普查表及时转交综合组归档保存;经复核存在问题的普查表,由技术与调查组填制《普查资料退还更正单》退回普查指导员,对存在的问题在3天之内改正,并按程序复核。
《普查资料审核签收单》一式2份,随普查表存档一份,普查指导员一份;《普查资料退还更正单》一式2份,质量控制员和普查指导员各一份。
11.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如果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水利普查机构,由水利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水利普查知识,掌握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获取、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各种水利普查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公众耐心细致地宣传水利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水利普查;向普查对象管理单位或个人宣传水利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水利普查
4.在执行水利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开展普查对象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区水利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指导员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6.要尽职尽责,按照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圆满完成水利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员负责普查对象清查、入户登记、普查表填报、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
1.要熟练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及时监控和掌握普查对象的填报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做好普查对象清查工作。
在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前,认真学习有关普查内容的规定和要求,掌握普查范围,熟悉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甄别调查对象,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逐一填写清查表,不得漏查漏报,确保清查内容全面完整。
3.做好台账建设工作。
根据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台账表,并向相关人员讲解填报方法。
定期检查台账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台账表的年度数据进行复核。
4.做好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发放普查表,指导相关人员填报,并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复核。
也可在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报,代填的表项要符合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个人认可。
5.做好普查表复核工作。
普查表填报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指标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复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尽快核实、补报。
在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质量核查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
全部普查表确认无误后,普查员以普查区(或普查小区)为单位将普查表分类整理后,签字上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在区水利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所负责的普查区的宣传、普查对象清查、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成果汇总与审核、普查资料封装和交接等项工作。
1.参加各阶段培训,认真学习普查方案、普查表填报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和细则等,掌握清查、普查、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做好普查员培训辅导工作。
2.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及时将上级的指示传达给每一位普查员,并了解和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负责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负责审核清查表和普查表的数据质量,整理装订普查区全部普查表;负责本普查区的成果汇总、审核与报送工作。
3.负责解答普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对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给予解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纪律
1.严格按照普查计划和日程表,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有病有事应请假。
2.要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如实填写工作情况,记录发放表格、入户调查、审核数量情况。
3.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4.普查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应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
要讲文明,懂礼貌,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得与其发生纠纷。
5.随身携带普查手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
6.要保持普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做好各种普查表的装订及交接工作。
7.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8.普查期间,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做好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
一、工作会议制度
1.普查办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普查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普查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讨论普查工作有关事项。
2.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对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具体时间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安排。
3.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记录,并按照会议要求及时整理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
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二、工作联系制度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上级普查机构人员、街道水利普查机构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联系手册,建立普查工作使用邮箱,保证信息畅通。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在水利普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该逐级请示、汇报。
2.有关普查业务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3.街道水利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和总结要及时向区水利普查办公室汇报。
四、信息报送制度
信息报送由水利普查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向区水利普查办公室报送。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1)水利普查工作动态,包括水利普查机构组建完善情况,人员、经费到位情况,实施方案细化情况,培训、宣传工作进展情况,水利普查工作整体推动情况;
(2)水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事件;(3)水利普查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4)水利普查工作中的经验及建议;(5)其它反映水利普查工作进展的重要事项。
五、档案管理制度
1.普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2.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整编归档,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3.任何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不得对外泄露任何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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