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普通程序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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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普通程序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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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普通程序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
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
(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
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
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
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
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5、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6、审判长:
原告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容有无补充)。
17、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容有无补充)。
18、审判长:
第三人答辩述(代理人答辩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容有无补充)。
(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
19、审判长:
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0、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21、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三人进行质证。
22、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方进行质证。
第三人进行质证。
23、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
原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方进行质证。
24、审判长:
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5、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6、审判长:
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27、传证人×××出庭作证。
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实事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没有?
现在由证人×××客观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
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
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
(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
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
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
(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在法律围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31、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
34、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
35、审判长:
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述,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容。
36、原告作最后述。
37、被告作最后述。
38、第三人作最后述。
39、审判长:
(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
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
40、审判长:
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41、书记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坐下。
42、审判长:
(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
①需要裁定的容;②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③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④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
43、书记员:
全体起立。
44、审判长:
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宣布判决主文容,诉讼费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5、审判长:
(宣布)坐下。
(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
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46、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47、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
审判长:
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吴刚整理
二00五年六月九日定稿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
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
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
请诉讼参加人出示件。
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另外可以特别提示:
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
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
最后,书记员报告: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
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
……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
本庭现审理的是:
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
原告XXX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
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已告知各方当事人。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
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
庭审活动分为: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
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
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容予以释明。
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
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述。
主持人宣布:
首先由当事人述。
主持人宣布:
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即指示原告述。
主持人宣布:
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述诉讼主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即指示被告述。
主持人宣布:
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述诉讼主(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即指示第三人述。
当事人述的容如果超出诉状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述。
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述。
主持人宣布:
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述。
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述,补充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述的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
主持人宣布:
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
根据当事人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容:
(1)本案的诉讼请:
……。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
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
并宣告:
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调查的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围。
法庭调查的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
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围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
现在,法庭调查……。
请当事人当庭举证。
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
说明的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
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
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
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
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
请……(举证当事人)辩解。
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
请……(质证当事人)辩驳。
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
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
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
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退庭。
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
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
主持人先宣布:
请…(举证当事人)说明。
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
请…(质证当事人)质证。
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
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
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容:
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
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
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
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围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
是否还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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