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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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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
篇一:
停车场_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
(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注:
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表三:
车辆纵横向净距
注:
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
的规定执行。
表四: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表五: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表六: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表七:
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注:
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表八:
饮食店停车位指标
表九: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
1.一类:
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2.二类:
其他机构。
表十: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
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
表十一:
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
1.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2.体育馆:
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3.体育场:
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15000。
表十二: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注:
一类:
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
二类:
一般影(剧)院。
篇二:
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临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配建2个临时停车位。
第十二条农房、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车位不作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注:
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千座的体育馆。
篇三: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xx年版)
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8.1.3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
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
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
日起施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2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3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4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6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7至表18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表
项目尺寸(m)车辆类型
各类车型外廊尺寸(m)
总宽
车辆换算系数
总长总高
机动车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较接车
3.205.008.7012.0018.001.93
1.602.002.502.502.500.60
1.802.204.004.004.001.15
0.701.002.002.503.50
自行车
注:
(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表
平行通道
项目
垂直通道方向
车型分类停车方式
的停车带宽(M)的
停车带长(m)Ⅳ
平行式
30°
45°
60°
60°
停车
前进
垂直停车式
停车
后退停车
后退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前进
3811111
Ⅴ3111111
Ⅲ1744433
Ⅳ1744433
Ⅴ2744433
Ⅲ4568619
Ⅳ4569711
Ⅴ5671811
Ⅰ2221111
Ⅱ3322232
Ⅲ7655555
Ⅳ9766666
Ⅴ1788899
议程
通道宽(m)
(m2)单位停车面积
.6.8.5.5.5.2.02.76.02.0.0.0.5.5.01.33.63.02.032.0.2.2.4.01.0.2.6.0.0.0.0.0.0.8.04.44.72.36.18.0.9.2.10.44.7.7.0.9.9.9.0.0.0.8.00.08.54.47.59.2.3.9.32.17.3.0.2.0.0.0.0.0.0.50.08.96.93.27.49.2.3.9.32.17.3.0.2.0.0.0.5.5.5.3.08.26.10.22.95.2.2.0.73.09.0.0.8.5.5.5.0.50.03.09.08.70.11.58.39.8.2.0.73.09.0.6.8.5.5.5.2.0.73.09.06.45.50.88.39.8注:
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皎接车。
30m2/车位车辆纵横向净距
表
车辆类型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
尺寸(m)项目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
纵横
2.001.001.000.501.00
4.001.001.000.501.00
注:
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
行。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表
车辆类型铰接车大型汽车中型汽车小型汽车微型汽车
最小平曲线半径(m)13.0013.0010.507.007.00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表5
通道形式坡度(%)车辆类型铰接车大型汽车中型汽车小型汽车微型汽车
810121515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表
停车带宽
停车方式
排
斜0°
3.004
1160
2.
(m)
单排
1.0
0.5
双
车辆横向间距(m)
0.5
1.2排
1.2
68101212
直线
曲线
过道宽度(m)单
单位停车面积(m2)单
单排
双排一侧停车
2.001.65
双排两侧停车1.801.51
双排
排侧停车两侧停车
2.20
1.8
2.001.70
2.02.0
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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