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泊位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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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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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篇一:
停车位设置要求
注:
1.自行车按0.8~1.2平方米/辆(地上)或1.5~1.8平方米/辆(地下)控制。
2.机动车以小汽车计算标准按25~30平方米/辆(室外)和30~35平方米/辆(室内)控制。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交叉点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
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2个;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3个。
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
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停车位超过1500个时,应分成1000~1500个一组,每组有一对出入口。
居住区内单行道和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该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居住用地内设置相应的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
社会停车位按每100户30车位考虑。
篇二:
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临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配建2个临时停车位。
第十二条农房、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车位不作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注:
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千座的体育馆。
篇三: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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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
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
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总则.1
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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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停车场(库)parkinglot:
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配建停车位parkingspacesofurbanbuilding:
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car:
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一般规定
3.1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3.7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3.8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3.9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3.10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
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1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2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配建停车位指标
4.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1。
表4.1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住宅办公商业宾馆餐饮娱乐
计算单位车位/10000m2车位/10000m2车位/10000m2车位/100客房车位/1000m2车位/100床位
护车位
影剧院、体育
车位/300座位
场馆
车位/300设计旅客
交通类建筑
容量
4.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见表4.2。
-
1.0
-
个)1.0(最多30
装卸车位—1.03.01.01.0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
医院
1.0
1个
出租车位1.03.03.02.03.0
每100个车位设置无障碍车位
4.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4.3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4.2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车辆类型
总总
长
宽
微型汽Ⅰ
3.51.6
车小型汽Ⅱ
5.02.0
车轻型汽Ⅲ
7.02.1
车
机动车
中型汽Ⅳ
9.02.5
车大型货10.
Ⅴ
2.5
车0大型客12.
Ⅵ
2.5
车
0非机动车自行车
1.90.6
4.3停车位换算系数
机动车
车型
摩托微小轻中大大车
型
型
型
型
货
客
换算系数
0.3
0.71.01.72.52.73.2
4.4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4.4的规定。
总高
1.8
2.0
2.6
3.2
4.0
3.2
1.2
非机动车三轮
助力车
车车1.0
2.5
1.5
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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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 泊位 设置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