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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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
XX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
文章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
以下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反洗钱法的征文,欢迎阅读。
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打击的强化和国内洗钱活动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
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反洗钱的违法乱纪行为。
1、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
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确对洗钱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立法,将“明知”改为“应知”,或者直接改为“明知或怀疑”,应明确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为犯罪,增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应拓展犯罪行为的范围,至少应将掩饰、隐瞒犯罪人或严重犯罪所获收益的行为纳入到洗钱罪打击之列。
二是应适时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使清洗任何严重犯罪收益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同时,鉴于我国目前贪污腐败、诈骗和偷、逃税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应将通过贪污、受贿、诈骗、偷逃税所得脏钱合法化的行为都规定构成洗钱罪,以有效阻止日益严重的贪污受贿、诈骗和偷逃税洗钱行为。
2、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反洗钱法。
目前金融系统反洗钱主要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明显不够。
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出台专门调整规制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
鉴于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斗争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出台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洗钱法的制订纳入到五年立法规划并优先予以考虑。
目前,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制订之中。
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惩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够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
在具体内容上,将来的反洗钱法一方面应将其调整范围由目前局限的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以及珠宝、建筑、零售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甚至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就金融机构和其他高风险行业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明确反洗钱各部门间协调机制,赋予反洗钱监管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足够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处手段,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制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
一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有所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特别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得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
反洗钱不是单一的某一项业务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各种不同业务,因此,应逐步完善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
控制洗钱迫切需要限制银行保密的范围,除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外,还应该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要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现金缴存尤其是大额现金缴存来源的审查和报告制度;完善有关账户管理和结算的规定,建立实时账户管理系统和预警系统,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实时预警;同时,应加强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修改《储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无记名存单的规定,避免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冲突。
三是要修订有关行业规则,解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冲突。
目前主要是要尽快修改“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罚则,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手段。
文章二: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国参照国际标准,基本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
下面是网给大家带来的XX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主题征文,欢迎阅读。
反洗钱监管是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工作,或说是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
1.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存在行业差异,造成反洗钱监管资料来源不够及时和准确。
从全国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有所提高。
已经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在组织建设、人员配备、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程度的关注,对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了整合,细化了工作职责,修订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反洗钱各项工作已经由被动向主动转变。
但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尤其是信托公司、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其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
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员工对反洗钱业务知识了解不全面,使其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工作严重滞后,致使数据的分析与报送不能够及时完整,工作配合的主动性不强,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2.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新业务成为反洗钱监管的盲区,影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覆盖面。
近年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创新业务迅速发展,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成为银行结算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便、快捷和隐蔽的特性,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上述业务的准入条件低,便于开立账户洗钱。
目前银行客户申请开通上述业务条件十分简单,个人只要有银行储蓄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开通;企事业单位只要在银行开有四类账户之一,持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客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授权书、预留银行印鉴便可申请开通。
个人和企业可以在多个或一个银行开通多个网银账户,这也为利用网银进行洗钱的不法分子提供方便。
其次,网上银行业务增加了甄别可疑交易的难度。
目前,客户办理网银业务不需要到柜台办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银行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8种交易情况,有15种需要一线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第14、15条也需要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
然而,网银业务对银行而言,既不见票据,也不见人,临柜人员很难掌握网银账户短期内资金是否分散转入转出、财务状况是否与经营业务相符、长期闲置账户是否突然启用等情况,无法对网银业务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
3.大额、可疑数据报送存在错报和重报现象,信息的可用价值不高,致使反洗钱监管工作无法充分发挥效用。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具有不同特点,通过银行系统将大额交易收付款人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采集存在一定困难。
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许多要素需要依靠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因而差错较多,收付款行双方报送同一笔交易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途径单一,工作人员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通常由一线临柜人员简单判断,依照已公布的可疑类型,填写可疑交易报告,传递到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而情报收集人员对所得信息通常不加分析判断就直接上报其总部。
整个过程,情报人员只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并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统一管理,也未了解客户真实交易背景,致使垃圾数据增多,信息缺乏可用性,给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
文章三: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的稳定。
一、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
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
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
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
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是认识不到位。
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
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
(三)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低,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基层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对洗钱行为的分析、甄别能力和技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遏制可疑的资金交易或关联交易,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
此外,部分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较差、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了竞争不惜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开展业务,给洗钱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科技监测网络建设迟滞,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偏远地区基层金融机构交易信息不能全部纳入反洗钱系统,仅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统计上报,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漏报、迟报现象难免,对异常支付交易不能及时地监测、记录、分析和报告。
(五)监管薄弱。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发达国家比较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更加薄弱,主要原因:
一是人员少,岗位多。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由综合业务部负责,同时,综合业务部承担着国库核算、财务会计、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支票影像等多项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兼任多个会计岗位,反洗钱组织机构不独立,工作人员少,反洗钱人员不能深入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素质低,履职能力差。
在基层人民银行,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年龄偏大,有些会计人员是在县支行发行库撤销后转入现岗位,没有经过学习和专业培训,只能是按领导布置干什么、怎样干,机械操作,不知缘由,履职能力很差。
三是监管力度不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个别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应付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监管乏力,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失,使基层金融机构游离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范畴之外。
二、完善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促进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监管职责,决不能因为没有处罚权就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相反,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对无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金融机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各种非现场监管措施,促进基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基层人民银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摒弃城乡差别。
充分利用基层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逐步延伸到基层,延伸到偏远地区,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特别是农村作为反洗钱的前沿关口,起着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动员广大的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谨防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账户,套取资金,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在认知度提高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从培训入手,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性地采取现场指导、集中培训等方式,送“法”上门,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反洗钱技能。
二是各金融机构内部要通过异地轮岗、城乡交流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基层机构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内部监督,进一步明确基层金融机构人员职责,严格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洗钱风险。
(四)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监管合力作用。
人民银行要发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与工商、税务、银监、财政、公安、纪检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尽快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部门要加强与支付结算、征信、现金管理等职能科室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将反洗钱工作与账户、人民币、征信管理等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账户、征信管理,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适应基层金融机构的实际,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大额现金的存取上,严格基层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的审查、登记制度。
文章四: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为重点、以风险为导向、以洗钱防范为目标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框架,采取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走访、约见谈话等多种监督管理手段,指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组织、彩票业、第三方支付行业等反洗钱义务主体不断提高工作意识和水平。
(一)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金融机构行业发展特点,由人民银行总行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分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或操作细则,针对资金流动、可疑交易报告规模、结构、类型研究设计一套洗钱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以及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增强对各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
对例如大额投保、趸交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进行监测,从而实现行业洗钱风险指标及综合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帮助监管者合理调配资源,确定当期监管重点,对指标出现异常的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对洗钱风险较大的业务险种以及可疑资金流动频繁、虚假、不符、趸交、退保等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建立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内控制度,构建有效的支持平台,促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推出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根据创新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及时、准确地制定相应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力争使反洗钱内控制度涵盖所有的业务领域,促进反洗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同时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理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
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体系,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核算系统、现金管理系统、资金汇划系统归并其中,通过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网络,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真正落实适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金融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基础上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系统内支付交易进行适时网络监控,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交易资金的流动情况,克服人工监控的局限,尤其加强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控,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利用先进的技术对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未雨绸缪。
(三)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做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互相依托、有机结合。
在反洗钱监管领域不断扩大、监管人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采取必要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进行有机整合,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应用。
为了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必须利用现有反洗钱监管系统,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应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全面收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动态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适时掌握大额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可疑交易的分布特点,积极挖掘线索,加大对异常资金的监测,将日常监管与反洗钱现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防范洗钱风险。
(四)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成效。
因此,应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
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一线人员反洗钱上岗培训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档案。
同时将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情况作为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内容之一,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技能,为提高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上报的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使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打造出一支懂业务、能检查、会管理、善分析的复合型反洗钱队伍,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反洗钱人才市场,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反洗钱事业的需要。
(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形成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反洗钱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只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在全社会普及反洗钱知识,使《反洗钱法》得以深入贯彻和实施。
首先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使社会共同督导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各项法定义务,防范和化解洗钱风险。
同时向公众介绍洗钱活动的特征以及我国反洗钱的主要措施和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的认知水平,增强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公众举报涉嫌洗钱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屏障。
文章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XX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法律将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转让、转换、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不仅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也损害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
近年来,随着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我国跨境洗钱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据央行有关人士介绍说,每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3000~4000亿元之间。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各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法》共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七条。
下面对《反洗钱法》的要点作几点想法。
1、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3、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4、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它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在我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已于XX年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7、违规导致洗钱最高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
《反洗钱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如果发生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未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为客户开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等行为并致使洗钱结果发生,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都将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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