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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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金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中信、招商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的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用房的,以及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资金中心签订《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下发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40%。
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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