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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相联接,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院校园网络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研究决定校园网在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网站信息的审核和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巡查。
第五条信息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负责校园网具体建设、规划、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执行等工作;负责管理校园网络设备;负责受理全校的用户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网络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
协助各部门规划、建设二级子网,并提供技术资源和指导。
负责校内网络管理人员和网络应用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建立了子网的系、部、处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
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子网与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条件的部门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代管子网事务。
第三章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八条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学院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九条校园网用户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
部门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
第十条学院网络实行实名制管理。
学院的各部门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处登记备案,然后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校园网络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与信息中心签署《用户入网责任书》,然后才能开通端口、分配IP地址、开设帐号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域名。
第十一条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各部门网络管理员对本部门的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信息中心备案,由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校园网的接入部门和用户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四章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四条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
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五条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由网络管理员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备案表格,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并与信息中心签署《信息站点信息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
上述站点要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十七条除信息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
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九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信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三条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的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实名上网、实名注册制度;
(八)禁止涉密计算机入网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子网接入单位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所有用户都必须与信息中心或子网接入单位签署《校园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子网接入单位、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人员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加强监控,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八条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院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三十条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的各种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必须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其用于全校性质的服务器必须集中到信息中心机房统一管理。
且需先经校园网络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立项建设。
第三十一条信息中心的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原则上每天24小时开机,信息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三十二条校园网主干节点放置在各部门的网络设备和各部门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本部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网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而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为紧急事件。
第三十四条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信息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学院校园网络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一)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二)隔离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三)关闭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第八章收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个人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章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
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和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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