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建筑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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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建筑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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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建筑法规
单选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60%70%80%90%
2、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所有合同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
一月三月六月一年
4、施工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
百分之二千分之二百分之十千分之十
5、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出资设立。
5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
6、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的,从只拿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之纳税款()的滞纳金。
千分之三千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
7、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勘察设计招标中,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
四十万八十万十万二十万
8、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的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9、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属于经理职权的是: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制定工地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形式的方案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0、国家根本大法是指()
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1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
约定行为能力人法定民事行为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姓名学号班级座位号
12、《招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10天15天20天30天
13、中标通知书是: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期望
14、被判处管制的,判刑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
1日2日3日4日
15、()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辩论审理抗诉起诉
1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5天30天45天60天
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18、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包括:
财物行为关系
19、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半年一年两年三年
20、查勘定损的费用由()承担。
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三人
多选
1、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可以不执行
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
3、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包括:
抢险救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按《仲裁法》规定,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
劳动纠纷抚养纠纷婚姻纠纷收养纠纷
5、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包括:
审理申请执行再申请
6、按相关法规规定,下列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说法正确的是: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60年
科技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
7、缔约过失责任具备的条件是:
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8、自然人包括:
公民法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姓名学号班级座位号
9、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
10、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
11、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有:
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12、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13、仲裁法律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审制度协议仲裁制度
14、调解包括:
行政调解法院调解民间调解仲裁调解
15、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有:
抵押质押定金违约金
1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行业资质
17、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拒绝权知情权批评权紧急避险权
18、合同转让的类型有: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19、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包括()。
询价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简答
1、简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将如何裁决。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3、简述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4、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
作业一
1.背景
某大型建筑综合楼项目,建筑面积138000㎡。
某建筑公司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了该项目。
公司十分重视,选派了一位优秀支部书记任项目经理,该同志没有项目经理证书,也未从事过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经理个人选定了一家分包单位承包该工程,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方案。
分包单位又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转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转给某装饰公司。
2.问题
(1)该项目经理上岗是否恰当?
说明理由。
(2)该工程机电和装饰分包的做法是否恰当?
说明理由。
(3)该工程总包单位管理方案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答案
(1)不恰当。
理由:
项目经理无项目经理证书,不符合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的规定;且项目经理没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2)不恰当。
理由: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行为。
分包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转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转给某装修公司,其做法是一种转包行为,转包是一种违法分包。
(3)不合理。
理由:
违背了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相关规定,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此外,总包对项目管理的程序,应体现在每一管理过程都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持续改进过程,而不是以包代管。
作业二
2005年5月15日,某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和项目商务经理一起向发包方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
发包方说:
“监理单位正在对四月份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工程进度款还要等一等”。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立即停止施工,以催要工程进度款。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采购的一部电梯导轨型号到货错误,需要退换。
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偿因退换导轨造成的费用损失。
监理单位说:
“此事应先找总承包方”。
电梯安装分包方找到总承包方,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回答:
“你们是发包方推荐的,费用直接找发包方要,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问题:
1.总承包方停止施工以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的做法是否恰当?
说明理由。
2.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补偿申请是否恰当?
说明理由。
3.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对于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提出索赔的回答是否恰当?
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1:
总承包方停工不妥,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总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接到总承包方通知后确实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总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总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没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总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包违约责任。
问题2:
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向监理索赔费用,不恰当,应先向总承包方索赔,由总承包方统一向监理部申报。
因为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
问题3:
总承包方回答是不恰当的,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其应接受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的索赔申请,并统一向监理部申报。
因为总承包方与电梯安装专业分包方有合同关系。
第一章
1、非物质财务,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司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2、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务纠纷,但与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B、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财产权益纠纷。
但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伯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协议的效力:
A、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B、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D、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产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促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9、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A、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或其他人事处理珠,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2、适合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部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1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5、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是非法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务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个人独资企业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7、财产清偿顺序:
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B、所欠税款;C、其他债务;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终止,缴回营业执照。
10、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1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合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产,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E、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G、合伙人以劳务出资;H、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I、合伙人与全企业交易;J、合伙人向僵伙人以外的人转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K、新合伙人入伙;L、解散。
14、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5、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6、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迫偿。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一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17、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处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8、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爱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0、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2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章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不保留期内,不得用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一般而言,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公司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3、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登记。
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主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对职工没有。
8、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9、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和合并、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2、召开董事会提前10天通知,股东会提前15天通知,股东大会提前30天通知。
13、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5)未清偿到期个有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6)国家公务员。
14、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5、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也不得兼任监事。
16、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17、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8、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被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9、股份大会的决议: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0、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得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内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生的条件:
(1)其生产经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妊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中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2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2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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