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建筑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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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董良峰,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本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课程中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工程建设法律意识.,学习本课程的意义与目的,执业资格考试必考内容造价师:
1.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2.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3.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造师:
1.建设工程经济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房屋建筑),课程特色内容繁多系统性不强学习要求记忆、理解、应用提纲挈领,抓住重点,1.1工程建设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为基本法,涵盖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劳动法、消防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较为完备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但是,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践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
在投资决策阶段在招标投标阶段在施工阶段在使用阶段,1.2建设法律关系,法的概念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内,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民事关系;建设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金钱资金或有价证券,建设资金;物建筑物、建筑材料、设备等;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设计、施工、验收、教育培训等;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图纸。
二、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二、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回本节,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
工程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三、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在建设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A、客体范围变更:
客体规模、数量发生变化。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B、客体性质变更:
原有的客体已不存在,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客体。
如:
设计变更使小桥变成涵洞。
(3)内容变更.如工期变更,三、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履行消灭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消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消灭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使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法律事实分类:
(1)事件;
(2)行为事件产生情况:
1)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地震、台风2)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战争、暴乱,三、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积极或消极,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三、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1.3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一)宪法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是根本大法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特征:
地名+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制定的,两者不一致时,国务院不能管人大,那就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比如说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上位法是安全生产法,还有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个建筑法就是质量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因此是其上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没有排序,无法确定谁高谁低)(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课程重点为工程建设管理,因此重点学习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故在本章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二、代理制度三、物权制度四、债权制度五、诉讼时效,回本章,民法是调整作为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组成,(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一、法人制度,1、自然人制度(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的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法人制度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如:
政府机关、学校、协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如:
(1)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1、关于项目经理的理解正确的是()。
A、项目经理是常设机构的主要领导B、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C、项目经理是对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全面负责的管理者D、项目经理是一种国家认可的岗位资质参考答案:
B,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主要种类法定代理(全权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为维护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而设计,监护人)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而产生的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包括代理的事项、代理的权限、代理的时间。
(如:
监理单位授权王某为某工程总监。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代理制度,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
(1)、
(2)、(5)三种情况:
4、无权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
即: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发生类似于有权代理的效果。
见例:
如赵某被某单位开除,某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某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并未向社会表明赵某已经无权代理某单位(如公告:
“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这个时候,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虽然对某单位而言,这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5、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取得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于建华施工企业,企业足以相信张某有能力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研究指定张某承当某医院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则()。
A、该行为是委托代理B、该行为是法定代理C、该行为是指定代理D、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参考答案:
A,2、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经营部长被取消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还继续与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担。
A、甲公司自行承担B、乙公司自行承担C、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甲公司经营部长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
D,(无权代理)某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将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代表权限范围外提出了一项认可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给予了签字认可。
这一认可的法律后果应由(C)承担。
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C.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表见代理)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了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张某现在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大客户乙公司签订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
请问,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是(A)A.甲建筑公司B.建筑设备租赁公司C.张某D.张某、王某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三、物权制度,本节包括3项内容: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二、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
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
则:
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所以我们国家城市及近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地役权
(一)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例:
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你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
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
甲把汽车卖给了乙,交付了但没有办理过户,甲又将该车卖给了善意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这时候丙取得了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所有权。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本节包括3项内容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债的基本法律关系,一、债的概念法律上的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一、合同合同之债很简单,是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二、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
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抵消:
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无法确定。
提存属于债务履行方式。
标的物自提存之日起,所有权转归债权人。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1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D)的义务。
A履行B赔偿C停止侵害D返还2某采石场将本应发给建筑公司的200吨碎石错发给了某路桥公司。
采石场向路桥公司要求无偿返还,路桥公司却要求采石场支付保管费用。
针对这一法律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路桥公司与采石场之间没有债务关系,不用返还B.路桥公司负有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石料,并且无权要求支付保管费用C.路桥公司的无因管理使建筑公司受益,应当由建筑公司支付保管费用D.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路桥公司应当返还石料并有权要求采石场支付保管费用,3甲乙都是某建筑工地分包商技术负责人,乙的现场办公用房着火,甲为防止火势蔓延而去扑火,结果被烧伤,花去医疗费10000元,则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B、甲乙之间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C、甲乙之间构成了合同之债D、甲乙之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参考答案:
B,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法律是另有规定的,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99.1.1,00.1.1,假定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00.12.31,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发生,感染“非典”住院50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50天,届滿时间延长50天,正常情况的普通诉讼时效,特殊情况的(累计)诉讼时效,.,.,.,.,.,.,.,注: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正常的情况下00.12.31为届滿日,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2005年5月3日,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了一名工人骨折。
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
“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工人责任自负,施工单位不予赔偿”,所以,在十五个月的疗养期间里,该工人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D)A.由于有合同的约定,任何时候该工人都无权要求赔偿B.由于合同约定无效,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C.由于疗养期间时效中止,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D.由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工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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