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开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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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开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1doc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1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省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负责日常的具体事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各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市考核站),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各市考核站需经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考核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
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本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考核方式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以下称《考核要点》,见附件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由各市考核站根据被考核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结合平日监督管理的情况,确定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书面考试方式进行(具备条件后,逐步采用计算机考试),考题由省考核办统一命题,由各市考核站组织考核。
考题采用判断题、选择题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
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考核程序
1、申请
凡参加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并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考核站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行政任命文件、企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申请表按考核类别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企业负责人,B类为项目负责人,C类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考核站申请。
2、考核
市考核站首先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地告知申请人。
市考核站考核时首先对申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能力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市考核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时间和地
点,并提前10天向省考核办通报准备工作情况,领取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试卷。
考试前5天,市考核站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时,省考核办进行巡查。
考核成绩必须由考核员签字予以确认。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试卷由市考核站进行归档,保留2年,并接受省考核办的检查。
市考核站应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企业,并接受申请人考核成绩的查询。
对要求补考的人员,应在参加第一次考试后3个月以后方可受理。
3、报批、发证
市考核站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批汇总表》(附件四),统一报送省考核办。
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省和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材》(省安监局和省建管局编写)开展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已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但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由
各市考核工作站汇总(汇总表见附件五),统一到省考核办换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省考核办在接到市考核站报批汇总表后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未通过审批的人员,向市考核站进行书面解释。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4、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ﻭﻪ发布日期:
1995-6-16
执行日期:
1995-6-16ﻭ生效日期:
2002-12-1ﻭﻪ 第一章 总则
ﻭﻭ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ﻭﻪﻭ
ﻪ第二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ﻪ
ﻭﻪ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ﻪ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ﻭﻪﻭﻭ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ﻭ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ﻭﻪ
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ﻭﻪ
第二章奖励ﻭﻪﻭ
ﻪ第五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ﻭﻭ
(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ﻭﻭ
ﻪ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ﻭﻪﻭﻭ(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ﻭ
ﻭﻪ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ﻭﻪﻭ
ﻪ
(一)授予荣誉称号;ﻭﻪﻭﻭ
(二)记功;ﻭﻪﻭ
(三)嘉奖;
ﻭ
(四)发给奖金;ﻭﻪ
(五)其他奖励。
ﻭ
ﻪ第七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ﻭﻪ“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ﻭﻭﻪ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ﻭﻭ
第九条对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ﻭﻭﻭﻪ 第三章保护ﻭ
ﻭ第十条 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当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伤害、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时,受害者本人或者他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ﻪ
ﻭ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ﻭ
第十二条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
ﻪ
ﻭ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但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ﻪ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判决执行。
ﻭ
ﻪ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所在单位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或者生活补助。
ﻪ
ﻭﻪ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ﻭ
因见义勇为牺牲和负伤致残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ﻪ
ﻭﻪ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ﻭ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民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城镇企业在招收农村劳动力时,应当优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一名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
ﻭﻪ
第十七条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ﻭﻭﻭﻪ 第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ﻭﻪﻭﻭ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
ﻭﻪ
ﻪ
(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
ﻭﻪ
(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ﻭﻪ
ﻭ(三)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捐赠。
ﻪﻭﻭﻪ(四)其他捐赠。
ﻪ
ﻪ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ﻪﻭ
ﻪ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ﻭﻭﻭ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ﻭ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ﻪﻭ
(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ﻭﻪﻭ
ﻪ (五)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ﻪ
ﻪ第二十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成立监事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ﻭ
第四章 罚则ﻭﻪﻭ
ﻪ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因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ﻭ
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ﻭ
ﻪ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得到保护的,本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诉。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ﻭﻭﻪ第二十三条对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者基金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ﻪﻭﻭﻪ第五章附则ﻭﻭ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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