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自查报告要紧内容及自查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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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自查报告要紧内容及自查依据
增值税自查报告
自查的要紧内容:
增值税部份
一、销项税额的自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刻的自查
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置。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置。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入口货物,为报关入口的当天。
《细那么》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不是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数或部份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形的自查
5.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6.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7.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8.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9.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同,两边都应作购销处置。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那么》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样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样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细那么》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派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0.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类价外费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细那么》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蓄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和其他各类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单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钱的自查
1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钱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钱。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操纵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操纵;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五)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自查
12.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还本销售:
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以后,按约定的时刻,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份或全数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国税发〔1993〕154号)
13.采纳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是纳税人在销售进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份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钱确信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形,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能够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数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
(六)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自查
14.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置。
(七)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
15.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6.有无将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包装物押金计税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期(超过12个月)不管是不是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超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不是返还和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不是超期处置。
(八)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
17.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本钱、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
18.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0〕170号)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利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利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利用过的2020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利用过的2020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利用过的在本地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利用过的在本地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利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样纳税人按以下公式确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按以下公式确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税函[2020]90号)
(十)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自查
19.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置。
(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
20.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别离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含义: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置: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别离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不别离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
21.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2.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置:
关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关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信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信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效劳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效劳的,征收增值税。
(3)新增:
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置
纳税人销售林木和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行 为
判 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
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
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给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1)纳税人以签定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需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定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数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 国税发〔2002〕117号)
(2)纳税人通过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
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②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械设备、电子通信设备;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3)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国税发〔2002〕117号)
二、进项税额的自查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自查
23.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4.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5.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
26.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细那么》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利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细那么》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那么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发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7.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8.有无将2020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项目,在2020年1月1日(扩抵企业为2007年7月1日)以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或将2020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在2020年1月1往后(扩抵企业为2007年7月1往后)取得开具的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29.有无将作为衡宇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30.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二)购进存货的进项税额的自查
31.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2.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3.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利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有无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分 类
内 容
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如盘亏)
关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若是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转变,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生产进程中的废品,属于正常的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置。
纳税人削价处置及报废积存滞销货物和超过保质期的货物的损失,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正常损耗范围的盘亏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
(鄂国税发〔1998〕156号)
省局鄂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所指削价处置损失是指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价钱低于该产品的产成品外购物耗部份的定价;商业企业销售货物的价钱低于外购货物的进价。
凡属上述情形的,应作非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置。
在具体执行中,应以企业某一项具体业务进行确信。
(鄂国税函〔1998〕236号)
(三)返利和折让的自查
36.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7.有无将返利收入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类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4〕136号)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类返还收入,一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运输费用的自查
38.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39.有无错用扣税率。
40.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许诺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别离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别离注明,而归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国税发〔2004〕88号)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类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国税函〔2005〕332号)
(五)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进项税额的自查
41.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样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依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一般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以下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份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
三、增值税减免税的自查
42.有无未经国税机关批准(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4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转变后,是不是及时提请国税机关从头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恢复征税。
44.是不是按规定将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别离核算。
《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别离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别离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5.有无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规定的除外)。
46.兼营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是不是准确。
《细那么》第二十六条一样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数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数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6.享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收入是不是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7.有无在办理减免税时隐瞒有关情形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增值税发票的自查
(一)未依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自查
48.有无向税务机关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49.有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50.有无贩运、窝藏假发票。
51.有无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第三十六条 违背发票治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依照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依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依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依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依照规定同意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能够别离惩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寄存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擅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能够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四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二)未依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自查
52.有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
53.有无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54.发票项目填写是不是齐全标准。
55.有无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6.有无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细那么》第四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利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利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利用情形;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记录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
一是全然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尽管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
虚开包括:
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四种情形。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组成虚开。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概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惩罚。
(三)未依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自查
57.有无取得专票未认证抵扣。
(滞留票)
58.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
59.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细那么》第四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四)未依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自查
60.有无丢失和损(撕)毁发票。
61.有无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记录簿.
62.有无未按规定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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