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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和封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20元合作医疗基金。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区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60元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50元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 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区财政局根据参加的实际人数和农民个人参合基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区卫生局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严格实行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级统筹,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其中,划转大病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115元,门诊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35元。
实施门诊统筹后,我区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部用于门诊统筹,不再提取2元难入大病统筹基金。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拨入、社会筹集转入和农民个人缴费统筹部分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支出预算,并根据区合管办提交的“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划转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合管办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该专户除用于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十条 乡(镇)财税部门收缴(代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将统筹部分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存储用于门诊报销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二条 区合管办在每季度末和年底,根据金融机构的对帐单据,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区卫生局负责汇审,经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
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照《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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