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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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工程是指年度通行费计划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
包括除正常维修、维护范围之外的全省高速公路沿线管理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道路设施、机电设施的改造、加固、完善、更新以及为更换设备而进行的采购与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范围内的专项工程管理。
其他使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预算单位均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9月初根据所辖路段管理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道路设施、机电设施的使用状况编制次年专项工程建议计划,并于9月20日前上报所属上一级管理单位,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高管局。
第六条各单位向省高管局上报专项工程项目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
(二)施工范围;
(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四)工程估算及工程量清单(机电工程含设备型号、生产厂商);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施工期限;
(七)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七条编制专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保证机电设施的收费、监控、通信系统正常使用性能和联网收费的需求;
(二)保障管理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的房屋屋面、基础、院坪、围墙及隐蔽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性能;
(三)保障供水、供暖、供电、消防系统的正常使用性能;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拟实施改善和新建的项目;
(五)保障公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性能。
第八条各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由所属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逐项现场勘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按时报省高管局,省高管局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通行费计划,由省高管局财务部门依据批复下达各单位年度计划,同时由省高管局专项工程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所有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批复后,方可安排实施(因特殊紧急情况或抢险保畅,经上级管理单位同意实施的项目,可按照先实施后上报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对上报的专项工程项目,省高管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后立项:
(一)存在安全隐患,对职工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对全省高速公路正常收费运营管理有影响的;
(三)对局部路网收费安全运营管理有影响的;
(四)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服务等设施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服务的。
第一十条未经审批立项的专项工程施工作业视为违规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因特殊紧急情况或抢险保畅,经省交通运输厅或省高管局同意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一十一条专项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等按照各项目投资金额和规模分级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一十二条单项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专项工程,由省高管局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方案设计,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方案设计批复后,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可受省高管局委托,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廉政、监理等合同,并按规定成立项目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工作需要,可在所辖基层单位成立现场办)。
第一十三条单项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工程,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上报省高管局审查批复后,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报省高管局审批。
招标完成后由所属区域管理单位或授权所属路段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按规定成立项目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一十四条单项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专项工程,由所辖路段管理单位委托设计或自行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上报所辖区域管理单位审核,由区域管理单位提出意见上报省高管局审查批复后,由区域管理单位或经授权由所辖路段管理单位,按照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专项工程,由所辖路段管理单位自行设计,由区域管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高管局审查批复后,由所辖路段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一十五条委托设计及委托施工的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此项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一十六条所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从省交通运输厅评标专家库或甘肃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和维护专项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一十七条同一专项工程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或技术、工艺上不宜分解的,由省高管局统一组织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所属区域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在其所辖范围内协助省高管局对专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一十八条高速公路专项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监理、委托监理和内部监理三种方式。
对工艺要求较高、技术难度大、内部人员专业结构不能满足要求的专项工程,可由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聘请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
(一)单项工程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专项工程,省高管局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单项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工程,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聘请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
(三)一般专项工程(投资小于50万元)可由所辖区域管理单位或所辖路段管理单位指派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内部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
第一十九条单项工程预算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专项工程,所辖区域管理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要求监理单位按期编写监理月报表,每月25日前向省高管局报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情况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发生的工期延误、争端、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高管局。
第五章工程计量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计量支付
(一)各管理单位必须按相关程序对专项工程费用进行计量支付。
(二)计量支付工作需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文件执行。
计量工作应由监理人员到场监督,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应提供一切所需的详细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如监理人员对计量有疑问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重新进行计量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如施工单位不派人参加,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是正确无误的。
对支付量较大项目的计量工作,要有项目办或现场办代表参加。
工程量清单必须有现场监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员签字。
(三)施工单位于每月二十日前,根据监理人员已签认的中间检验单和现场核实签认的计量单,按规定的表格填写月计量支付报表。
(四)省高管局管理的专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办初审签字后,上报省高管局项目办审查签认后方可支付;所辖区域管理单位(项目办)管理的专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办(如有)初审签字后,上报项目办审查签认后方可支付,同时将计量支付报表报备省高管局;由所辖路段管理单位组织招标或委托施工的专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路段管理单位审核签字,同时将计量支付报表报备上级管理单位。
计量支付报表可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设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
设计文件是专项工程项目建设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施工环境的改变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减等情况,需要对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变更,以使工程更加合理、更加经济。
(一)专项工程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超出批复的概算(本年度通行费计划)。
(二)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项目办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须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现场办或项目管理单位。
(三)现场办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审查后报所属项目办或上一级管理单位。
(四)项目办或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高管局审批。
(五)经省高管局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变更指令。
专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具体参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工程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高管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全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各相关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模式,负责所辖区域和路段内专项工程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制交竣工资料和交竣工报告,并负责对专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请上级管理部门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单项工程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上级管理单位参与,验收合格签发《专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证书》;缺陷责任期满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请上级管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签发《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专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上级管理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管理单位签发《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项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具体以合同为准。
凡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除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限期返工补救,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检查工程维修情况,签字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由各管理单位报请上级管理部门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管理单位预留合同总额5%的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经检查确认未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已取得“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时,方可返还。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到位、工程进度快、质量好、具有示范作用或推广意义的项目管理单位,省高管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终检查及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三十条在工程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高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一)因施工不当、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以及较严重的返工浪费者;
(二)人员、设备严重不按合同及施工组织计划到位的;
(三)不能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计划,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者;
(四)对检查指出的质量问题及违章操作,拒不按期整改者;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
(六)对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按期整改者;
(七)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项目管理单位,省高管局在年终检查时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对于施工和监理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的,省高管局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纳入甘肃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考核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印发的《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甘高运发[2007]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计量支付月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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